判了緩刑取保候審押金怎么退
一、判了緩刑可以當天退保證金,判了緩刑相當于解除了取保候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未違反本法第六十九條規定的,取保候審結束的時候,憑解除取保候審的通知或者有關法律文書到銀行領取退還的保證金。被告人或者他們的親屬憑“解除取保候審通知書”直接到銀行領取退還的保證金,不必在找公安機關。
二、取保候審,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訴訟中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機關對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變更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為防止其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責令其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并出具保證書,保證隨傳隨到,對其不予羈押或暫時解除其羈押的一種強制措施。
1、犯罪嫌疑人在候審期間無違背保證義務的,判了緩刑后,由前述機關向其退還全部保證。
2、如果解除取保候審就能夠申請領取取保候審保證金,出具公安局收取保證金的收據領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八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一條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系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案件情況,責令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項或者多項規定: (一)不得進入特定的場所; (二)不得與特定的人員會見或者通信; (三)不得從事特定的活動; (四)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兩款規定,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并且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 對違反取保候審規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三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未違反本法第七十一條規定的,取保候審結束的時候,憑解除取保候審的通知或者有關法律文書到銀行領取退還的保證金。
取保候審保證金的沒收
取保候審保證金的沒收取保候審保證金的沒收: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審期間違反《刑事訴訟法》第71條規定的,公安機關應當根據其違法行為的情節,決定沒收保證金的一部或者全部。決定沒收保證金的,經嚴格審核后,報縣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簽發《沒收保證金決定書》。沒收保證金的決定,公安機關應當在七日以內向犯罪嫌疑人宣讀,并責令其在《沒收保證金決定書》上簽字或者蓋章。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公安機關應當在七日以內將沒收保證金的決定,向犯罪嫌疑人的家屬、法定代理人或者單位宣讀,并要求其家屬、法定代理人或者單位的負責人在《沒收保證金決定書》上簽字或者蓋章。其家屬、法定代理人或者單位負責人拒絕簽字或者蓋章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沒收保證金決定書》上注明。公安機關決定沒收犯罪嫌疑人的保證金后,應當及時通知指定銀行將沒收的保證金,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上交國庫。犯罪嫌疑人對沒收保證金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沒收保證金決定書》之日起的十五日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復議一次。上一級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書之日起的三十日以內作出復議決定。上級公安機關復議后,決定撤銷或者變更沒收保證金決定的,下級公安機關應當執行。責令犯罪嫌疑人重新交納保證金的,依照關于責令犯罪嫌疑人交納保證金的程序辦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七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沒收保證金的法律依據
對相關的保證金沒收的應積極的通知案件當事人,并上報國庫出具相關的沒收證明。對這類案件的違法所得和案件金錢進行處理,保護我國社會法律和相關的相關人民的合法權益。案件當事人也可以聘請律師進行辯護。
一、沒收保證金有哪些法律規定 公安部印發《關于取保候審保證金的規定》的通知 第十二條,決定沒收保證金的,應當經過嚴格審核后,報縣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簽發《沒收保證金決定書》。決定沒收保證金數額的審批權限,與決定責令犯罪嫌疑人交納保證金數額的審批權限相同。 第十三條,沒收保證金的決定,公安機關應當在七日以內向犯罪嫌疑人宣讀,并責令其在《沒收保證金決定書》上簽字或者蓋章。 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公安機關應當在七日以內將沒收保證金的決定,向犯罪嫌疑人的家屬、法定代理人或者單位宣讀,并要求其家屬、法定代理人或者單位的負責人在《沒收保證金決定書》上簽字或者蓋章。其家屬、法定代理人或者單位負責人拒絕簽字或者蓋章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沒收保證金決定書》上注明。 第十四條,公安機關決定沒收犯罪嫌疑人的保證金后,應當及時通知指定銀行將沒收的保證金,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上交國庫。 第十五條,犯罪嫌疑人對沒收保證金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沒收保證金決定書》之日起的十五日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復議一次。 上一級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書之日起的三十日以內作出復議決定。上級公安機關復議后,決定撤銷或者變更沒收保證金決定的,下級公安機關應當執行。 1、責令犯罪嫌疑人交納保證金,應當以能夠約束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不妨礙、不逃避刑事訴訟活動為原則。 2、責令犯罪嫌疑人交納保證金的,應當經過嚴格審核后,報縣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 3、責令犯罪嫌疑人交納較高數額保證金的,應當經地、市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 4、保證金必須在公安機關決定取保候審時一次性交納。 5、保證金由犯罪嫌疑人或者其家屬、法定代理人或者單位向公安機關指定的銀行專戶交納。 注: 嚴禁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截留、坐支、挪用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侵吞保證金。 6、公安機關在通知犯罪嫌疑人交納保證金時,應當告知其必須遵守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以及違反規定應當承擔的后果,并在《取保候審決定書》上注明。 7、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審期間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公安機關應當根據其違法行為的情節,決定沒收保證金的一部或者全部,并且區別情形,責令其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變更為監視居住、提請人民檢察院予以逮捕。二、關于沒收的規定 取保候審規定是為了保證刑事案件偵查訴訟的順利進行和依法保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決定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并決定收取保證金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向執行機關交納一定數額的金錢,是執行取保候審的條件。 取保候審保證金的目的,就是為了保證案件偵查等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這是取保候審保證金唯一的目的。它的性質也就是保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逃避、阻礙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各項之規定,勢必妨礙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浪費大量的司法資源。為此,刑訴法規定了對違反取保候審規定的處理。這是對違反取保候審規定非常必要的處理措施。對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此是有非常清楚的認識。他自己在從取保候審之日起,都清楚的知道自己違反取保候審規定的后果。如果還違反取保候審規定,說明其自愿選擇了自己的財產損失(即取保候審保證金的被沒收)及其它法律后果。取保候審作為法律規范,違反了規定,則必須要有制裁,這樣才能維護法律的尊嚴和權威性。 對違反取保候審規定的制裁,我國《刑事訴訟法》有著非常明確、詳細的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終是否追究刑事責任,并不影響在取保候審期間對違反取保候審行為的制裁。前面所述,收取取保候審保證金的目的,是為了保證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偵查,則在偵查過程中無法盡快地查清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甚至無法查清其犯罪事實。對刑事訴訟的危害是顯而易見的。況且,有些犯罪嫌疑人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都是需要在取保候審期間予以查清的。而此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取保候審規定,甚至逃避偵查,對案件事實的查清就存在重大困難。勢必浪費大量的人力、物力等司法資源。對取保候審保證金的沒收和退還,我國《刑事訴訟法》都有明確、詳細的規定。對此,司法界對此認識也是一致的。我們對此應不該有所疑異。總而言之,從刑訴法規定及相關司法規定來看,對取保候審保證金的沒收,只是以是否違反取保候審規定為條件,并不以其他任何為條件。取保候審保證金的是否沒收,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終是否被追究刑事責任無關。無任何法律法規或司法解釋規定沒收取保候審保證金須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追究刑事責任為前提。 相關案件犯罪人的取保候審的保證金,因繳納相關的檢察機關。由這類檢察機關進行辦理,這類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審期間,因遵守我國的法律法規。一旦違法法律規定的或是沒有及時到案件辦理部門進行審查時,相關的保證金予以罰沒。
沒收取保候審保證金有哪些法律程序
沒收取保候審保證金有哪些法律程序1、責令犯罪嫌疑人交納保證金,應當以能夠約束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不妨礙、不逃避刑事訴訟活動為原則。2、責令犯罪嫌疑人交納保證金的,應當經過嚴格審核后,報縣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3、責令犯罪嫌疑人交納較高數額保證金的,應當經地、市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八十條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的,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對同一犯罪嫌疑人,不得同時責令其提出保證人和交納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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