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公務罪,又可以稱之為“阻礙執行公務罪”。指的是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行為。而其主要特征是: (1)它的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管理活動,侵害的對象必須是國家工作人員并且是正在依法執行公務的國家工作人員。 (2)還有在客觀上表現為以暴力、威脅的方法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所謂暴力通常表現為毆打、_綁、禁閉等侵犯人身的強力行動;所謂“威脅”通常表現為以殺害、傷害、毀滅財產或毀滅名譽等形式實行精神強制。 (3)最后主觀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國家工作人員正在依法執行公務而有意用暴力、威脅方法進行阻礙。
法律客觀:妨害公務罪是指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大代表依法執行職務,或者在自然災害中和突發事件中,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或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雖未使用暴力,但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本罪主觀上限于故意,即行為人必須明知上述人員正在依法執行公務而加以阻礙,才能構成本罪。犯本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妨礙公務罪之構成應以公務適法為前提。從行政法角度分析,行政行為具有效力公定力,對有重大且明顯瑕疵的無效行政行為,相對人才可予以適當方式抵抗。公務行為之成立要件和無效行政行為之抵抗權問題有待立法完善。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事業編制人員依法執行行政執法職務是否可對侵害人以妨害公務罪論處的批復》(200.4.24高檢發釋字[2000〕2號)對于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有事業單位人員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行政執法職務的,或者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中受委托從事行政執法活動的事業編制人員執行行政執法職務的,可以對侵害人以妨害公務罪追究刑事責任。
妨害公務罪的情形主要有:
1、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計劃生育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
2、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行政執法人員依法行使鹽業管理職務的;
3、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礦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
4、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煙草專賣執法人員依法執行職務并構成犯罪的;
5、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
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刑法》
第二百七十七條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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