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后的處理程序是:
1、拘留期限內未能查清犯罪事實的,依法辦理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手續后,繼續偵查;
2、撤銷案件的,釋放被拘留人,發給釋放證明;
3、需要逮捕的,在拘留期限內,依法辦理提請批準逮捕手續;
4、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但不需要逮捕的,依法辦理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手續。
《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六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拘留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
《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七條
公安機關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寫出提請批準逮捕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并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必要的時候,人民檢察院可以派人參加公安機關對于重大案件的討論。
刑事拘留37天后可以有以下幾種處理結果:
1、釋放,針對的是無罪或證據不足的情形;
2、釋放,同時處行政拘留,針對的是罪輕,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但要追究行政責任;
3、取保候審、監視居住,針對的是沒有逮捕必要和證據不足,需要繼續模拆偵查的;
4、逮捕,事實清楚,證據充足,經檢察院批準逮捕。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七條
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認為皮碼散需要逮捕的,應當在十四日以內作出決定。在特殊情況下,決定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三日。對不需要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對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拘留只是刑事案件處理的開始,37天內可能會變為逮捕,然后就是長時間的羈押,直到法院判決生效為止,時間通常燃氏半年到一年之間。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刑事拘留怎么處理對于公安機關依法決定和執行的刑事拘留,拘留的期限是法律分別規定的公安機關提請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的時間和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的時間的總和。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3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1日至4日。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7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犯罪嫌疑人,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10日內作出決定。在特殊情況下,決定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1日至4日。對于不需要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拘留后,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后,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六條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拘留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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