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況下搶劫犯,不得假釋。考慮是未成年犯,可以適當放寬政策,那么也至少需要改造滿3年,表現好,才能申請假釋。
未成年犯遵守監規,接受教育和改造,確有悔改表現,不致再危害社會,一般會批準的。
申請假釋不需要單獨交錢。
另,請參考學習以下規定:
一、假釋,是對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遵守監規,接受教育和改造,確有悔改表現,不致再危害社會,而附條件地將其予以提前釋放的制度。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間再犯新罪的,不構成累犯。假釋在我國刑法中是一項重要的刑罰執行制度,正確地適用假釋,把那些經過一定服刑期間確有悔改表現、沒有必要繼續關押改造的罪犯放到社會上進行改造,可以有效地鼓勵犯罪分子服從教育和改造,使之早日復歸社會、有利于化消極因素為積極因素。
二、適用假釋必須符合法定的條件。
根據中國《刑法》第81條規定,適用假釋必須遵守下列條件:
(一)法定的對象
并不是所有的罪犯都可以適用假釋。根據我國刑法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且屬于累犯和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釋。
假釋是對犯罪分子有條件地提前釋放,同時,國家并不排除對其繼續執行尚未執行的那部分刑罰的可能性。這一特點決定了假釋不適用于被判處其他刑罰的犯罪分子。
(二)法定的實質條件
犯罪分子認真遵守監視,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這是適用假釋的實質條件或者關鍵條件。犯罪分子同時具備以下四個方面情形的,應當認為“確有悔改表現”:認罪伏法;遵守罪犯改造行為規范和監獄紀律;積極參加政治、文化、技術學習;積極參加勞動,愛護公物,完成勞動任務。
“沒有再犯罪的危險”,除符合刑法第八十一條規定的情形外,還應根據犯罪的具體情節、原判刑罰情況,在刑罰執行中的一貫表現,犯罪的年齡、身體狀況、性格特征,假釋后生活來源以及監管條件等因素綜合考慮。
此外,根據有關司法解釋,把握適用假釋的實質條件,還須特別注意以下問題:
第一、 為了貫徹對未成年犯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對未成年犯的假釋在掌握標準上可以比照成年犯依法適度放寬。
第二、 對罪行嚴重的危害國家安全的罪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主犯、慣犯的假釋。
(三)法定的刑罰執行時間條件
假釋只適用于已經執行一部分刑罰的犯罪分子。《刑法》第八十一條:“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實際執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的,可以假釋。如果有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可以不受上述執行刑期的限制。
“對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釋。
“對犯罪分子決定假釋時,應當考慮其假釋后對所居住社區的影響。”
為了使假釋制度的運用有必要的靈活性,我國《刑法》第81條同時規定:如果有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可以不受上述執行刑期的限制。根據有關司法解釋,“特殊情況”應包括如下情形:
(1)罪犯在服刑期間有重大發明創造或突出的立功表現;
(2)罪犯已經基本喪失活動能力,并有悔改表現,假釋后不會再危害社會;
(3)罪犯有專門技能,有關單位急需使用;
(4)罪犯家庭有特殊困難,需本人照顧,請求假釋的,在司法實踐中,須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提供證明。但對犯罪集團的首犯、慣犯和罪行特別嚴重的罪犯除外;
(5)為了進一步貫徹未成年人保護法,執行對未成年罪犯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對犯罪時未成年,在刑罰執行期間確有悔改表現,不致再危害社會的;
(6)為了政治斗爭的需要,對某些具有外國國籍或不屬于大陸籍的罪犯而適用假釋;
(7)其他特殊情況。
(四)不能適用假釋的情況
對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釋。
(1)不管對罪犯所判處的是什么刑種與刑期,對累犯不得假釋。
(2)對實施了殺人、爆炸、搶劫、強奸、綁架等暴力性犯罪,并且被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人,不得假釋。“暴力性犯罪”除了上述列舉的幾種犯罪外,還包括其他對人身行使有形力的犯罪,如傷害、武裝叛亂、武裝暴亂、劫持航空器等罪。
(3)對于被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暴力性犯罪人,即使減刑后其刑期低于10年有期徒刑,也不得假釋。
此外,法律對適用假釋規定了嚴格的司法程序,非經法定程序不得假釋。根據刑法第82條規定,對于犯罪人假釋的,由執行機關向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假釋建議書,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對符合假釋條件的,裁定予以假釋。
【刑法修正案八對于假釋的相關修正】
十七、將刑法第八十五條修改為:“對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限內,依法實行社區矯正 ,如果沒有本法第八十六條規定的情形,假釋考驗期滿,就認為原判刑罰已經執行完畢,并公開予以宣告。”
十八、將刑法第八十六條第三款修改為:“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1] 內,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關于假釋的監督管理規定的行為,尚未構成新的犯罪的,應當依照法定程序撤銷假釋,收監執行未執行完畢的刑罰。”
(注)對于與修八相沖突的規定按照修八的規定執行,刑法修正案八2011年5月1號開始實行。
刑法修正案
1、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據有關司法解釋,所謂特殊情況是指有國家政治、國防、外交等方面特殊需要的情況。
2、對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釋。
3、對犯罪分子決定假釋時,應當考慮其假釋后對所居住社區的影響。(修正案第十六條)
3考驗期限
犯罪分子的假釋考驗期限因原判刑罰及執行的不同而有所不同。根據刑法第83條的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其假釋的考驗期為原判刑罰沒有執行完畢的刑期,即宣告假釋時原判刑罰的剩余時期。刑法對無期徒刑的假釋考驗期限則作了明確而具體的規定。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其假釋的考驗期限為10年。
根據刑法第83條第2款的規定,假釋考驗期限,從假釋之日起計算。
4撤銷決定
關于假釋的撤銷,修訂的刑法在保留原刑法中因再犯新罪撤銷假釋規定的基礎上,吸納了《監獄法》第33條的關于違法.行為導致假釋撤銷的規定,并首次將發現漏罪也作為撤銷假釋的條件,這被認為是新刑法對假釋予以完善的重要體現。顯然,修訂后的刑法關于假釋撤銷條件的規定,放寬了假釋撤銷的條件,對假釋犯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是,對再犯新罪,不區分故意與過失,一律應當撤銷,是否足取?而漏罪之發現若緣于被假釋犯的主動交代呢?將假釋必撤銷條件擴展到一般違法或違規行為是否適當?
撤銷
第一,假釋的發動基于對受刑人人身危險性業已消除的認定和在監督考察下不再危害社會的期待。在考驗期內若故意地再犯新罪,應當撤銷假釋是無可爭議的;但若出于過失再犯,盡管也可能造成或大或小的社會危害,其主觀惡性和人身危險性與故意再犯顯然不能同日而語,兩種主客觀在性質上根本不同的行為卻呈現完全相同的法律后果,是不是有違公平原則?筆者因此建議將過失再犯的假釋撤銷由立法規定的必然撤銷改為由法官根據過失大小和致害程度進行的自由裁量,也即假釋考驗期內因過失再犯,“可以”撤銷而非“應當”撤銷假釋。
第二,由于假釋是以犯罪分子確有悔改表現,不致在危害社會為根本條件,故而如犯罪分子有意隱瞞自己的罪行,足以說明其無悔改表現,亦難以確認不致再危害社會,應當撤銷假釋當無異議。但是,如果罪行是被假釋犯主動坦白交代的,所以應區別對待。其一,如果所坦白交代的罪行相對較輕,綜合考慮仍然符合假釋條件的,可以相應延長假釋的考驗期,不撤銷假釋;其二,如果坦白的罪行比較重,中國同意對漏罪區分對待的學者于是認為應當撤銷假釋,實行數罪并罰②。筆者的意見是不妨作與故意再犯和過失再犯相同的罪質區分,如該較重的罪行系假釋犯故意所為,則應當撤銷假釋;如過失所致,則是否假釋交由法官裁量。
第三,將違法行為作為假釋必然撤銷的一個條件是中國對假釋犯重“管束”輕“保護”的一個明顯體現,筆者以為并不足取。假釋考驗期是促使假釋犯重返社會的過渡階段,是其從監禁生活到社會生活的磨合。假釋犯在這一期間出現生活、求職和交往上的困難是完全可以想象的,由此導致內心的不安、失衡、怨恨是可以理解的,甚至可能出現反常行為、顯現再犯之虞。也正因為如此,才說明了假釋犯在重返社會生活的過渡期里對其監督管束,保護指導的緣由和必要性。如果一旦真有違法違規行為,監督幫助應是比一律不問因由、不分違法行為之輕重而撤銷假釋使之重回監獄更符合行刑規律。嚴重違法,應當撤銷;輕微違法,可以撤銷或采取相應的懲救措施如采取警告、要求作出保證或增加新的特定義務,以盡量維持假釋已取得的效果。
上述針對現行刑法中教條的、毫無彈性的規定所作的建議可歸納如下:將刑法規定的假釋撤銷事由分列出必撤銷事由和可撤銷事由,從而在撤銷方式上體現出層次性、過渡性,兼具靈活性和合理性,建立必撤銷制和得撤銷制相結合的假釋撤銷制。這一立法例已被中國的臺灣及澳門,瑞士,甚至假釋條件極為苛刻的俄羅斯等其他國家和地區采納③。在中國目前的刑法體系和立法司法現狀之下,以上設想的實現有一定難度,但隨著社會條件的成熟和立法的進步,這至少可成為日后一個努力的方向。
5高院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罪犯實行假釋,要求各級人民法院嚴格掌握執行標準,對符合假釋條件的罪犯嚴格執行刑法規定的標準外,對下列罪犯也可適用假釋:
一、對犯罪時未成年的罪犯的減刑、假釋,在掌握上可以比照成年罪犯依法適度放寬。符合刑法規定的可以假釋;
二、對老年和身體有殘疾(不含自傷自殘)罪犯的減刑、假釋,應當主要注重悔罪的實際表現。除刑法規定不適用假釋的犯罪外,有悔罪表現,喪失作案能力或者生活不能自理,且假釋后確有著落的老殘犯,可依法予以假釋;
三、對死刑緩期執行罪犯減為無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后,符合刑法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的,可以假釋;
四、獲假釋的罪犯,除有特殊情形外,一般不得減刑,假釋考驗期也不能縮短;
五、罪犯減刑后又獲假釋的時間間隔,一般為一年,對一次減二年或者三年有期徒刑后又適用假釋的,其間隔時間不得少于二年;
六、對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減刑、假釋,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的起始時間,應當從判決之日起計算,判決之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程序編輯
根據刑法第82條的規定,假釋依照減刑程序進行。此外,根據刑法第81條第1款規定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因犯罪分子具有特殊情況,不受執行刑期限制的假釋案件,按下列情形分別處理:(1)中級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假釋裁定后,應即報請高級人民法院復核。高級人民法院同意假釋的,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高級人民法院不同意假釋的,應當裁定撤銷中級人民法院的假釋裁定。(2)高級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假釋裁定的,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程序
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因犯罪分子具有特殊情況,不受執行刑期限制的假釋案件,應當報送報請核準假釋案件的報告、罪犯具有特殊情況的報告、假釋裁定各15份以及全案卷宗。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因犯罪分子具有特殊情況,不受執行刑期限制的假釋案件,予以核準的,作出核準裁定書;不予核準的,應當作出撤銷原裁定、不準假釋的裁定書。
根據刑法第63條第2款規定,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案件的假釋,按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1.被告人不提出上訴、人民檢察院不提出抗訴的,在上訴、抗訴期滿后三日內報請上一級人民法院復核。上一級人民法院同意原判的,應當逐級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上一級人民法院不同意原判的,應當裁定發回重新審判或者改變管轄,按照第一審程序重新審理。原判是由基層人民法院作出的,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中級人民法院按照第一審程序重新審理
2.被告人提出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應當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上訴或者抗訴無理的,應當裁定駁回上訴或者抗訴,維持原判,并按照本條第1項規定的程序逐級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上訴或者抗訴有理的,應當依法改判。改判后仍判決在法定刑以下處以刑罰的,按照本條第1項規定的程序逐級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的案件,應當報送報請核準案件的結案報告、判決書各十五份,以及全案訴訟卷宗和證據。最高人民法院復核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的案件,予以核準的,作出核準裁定書;不予核準的,應當撤銷原判決、裁定,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或者指定其他下級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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