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分為刑事賠償和行政賠償。刑事賠償是指司法機關錯拘、錯捕、錯判而引起的國家賠償;行政賠償是指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行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而引起的國際賠償。
法律客觀:一、國家賠償方式我國賠償方式以支付賠償金為主要方式,能夠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的,予以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一)支付賠償金(二)返還財產(三)恢復原狀以上三種賠償方式,既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并適用。另外,檢察機關作為賠償義務機關對依法確認有國家賠償法第15條第(一)、(二)項規定的情形之一,并造成受害人名譽權、榮譽權損害的,應當在侵權行為影響的范圍內,為受害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二、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的情形是指國家對某些在行政管理過程中發生的損害不承擔賠償責任的事項。《國家賠償法》第五條和第十七條規定了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的情況。依據《國家賠償法》第五條和第十七條,當出現下列情形時,國家不承擔當事人所請求的損害賠償責任:(1)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實施的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因為國家承擔賠償責任的侵權行為是一種行使職權的行為,與行使職權有著相關性,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實施的個人行為,國家當然沒有義務承擔賠償責任。(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自己的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包括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虛偽供述,或者偽造其他有罪證據被羈押或者被判處刑罰的;因公民自傷、自殘等故意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因為損害的發生是由受害人自己的行為引起的,與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行為沒有因果關系,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損害的發生是由行使職權的行為與受害人的行為共同造成的,則依據過失相抵原則視雙方在損害發生過程中過錯程序分擔責任。(3)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法律規定不應國家賠償的國家不負責賠償。應該指出的是,根據立法精神和解釋,下列行為仍不屬于國家賠償的范圍:①立法行為及抽象行政行為;②軍事行為;③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欠缺或管理不善;④國有民航、鐵路、醫院在業務中造成的損害,也未納入國家賠償的調整范圍,在我國主要由保險賠償;⑤正當防衛;⑥緊急避險;⑦不可抗力;⑧人民法院在民事、行政審判中的錯判,但在民事、行政訴訟中錯誤的強制措施、保全措施及執行措施應予賠償。
根據2010年4月29日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結合國家賠償工作實際,最高人民法院日前頒布了《關于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審理國家賠償案件程序的規定》,對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審理國家賠償案件的程序作出具體規定。
據悉,最高人民法院出臺該規定的背景,是鑒于國家賠償法雖然增加了4條關于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審理程序的規定,但仍比較原則,實踐中出現的一些具體問題仍需要通過新的司法解釋加以解決的實際情況。
同時,在國家賠償法取消確認程序的情況下,考慮到除刑事羈押賠償案件因司法機關作出的撤銷案件決定、不起訴決定或無罪判決,已經認定侵權事實存在外,其他賠償案件中認定賠償義務機關職權行為是否違法是賠償程序中首先要解決的問題,也是難點問題之一,該規定為此作了兩方面的規定:一是規定對于賠償請求人、賠償義務機關對侵權事實爭議較大的,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可以組織進行質證,以利于查清事實,分清責任。二是規定賠償義務機關對于職權行為的合法性負有舉證責任,以充分保障賠償請求人的權利。
另外,該規定還具體規范了保障賠償請求人申請國家賠償權利的立案問題,增加了關于委托代理的規定,細化了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的審理程序,規定了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可以組織賠償請求人與賠償義務機關進行協商,明確了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審理程序中應當中止審理或終結審理的情形,并區分了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就程序方面的有關事項所作的決定和對實體問題所作的決定。
該規定特別明確,該規定根據2010年4月29日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制定,自該規定發布之日起,《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審理賠償案件程序的暫行規定》即行廢止,最高人民法院此前根據修正前的國家賠償法所作的司法解釋,與該規定不一致的,以該規定為準。
1、《國家賠償法》第十九條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一)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虛偽供述,或者偽造其他有罪證據被羈押或者被判處刑罰的;(二)依照刑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不負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的;(三)依照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九條規定不追究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的;(四)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的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五)因公民自傷、自殘等故意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六)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客觀:《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二條國家賠償以支付賠償金為主要方式。能夠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的,予以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七條賠償費用列入各級財政預算。賠償請求人憑生效的判決書、復議決定書、賠償決定書或者調解書,向賠償義務機關申請支付賠償金。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支付賠償金申請之日起七日內,依照預算管理權限向有關的財政部門提出支付申請。財政部門應當自收到支付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支付賠償金。賠償費用預算與支付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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