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視居住的規定具體如下:
1、符合逮捕條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羈押期限屆滿而案件尚未辦結、確定有必要采取監視居住措施;
2、被采取監視居住人沒有固定的住處,或者其屬于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在其住處執行有妨礙偵查的可能,則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準后也可在指定居所執行監視居住。
適用監視居住的情況如下:
1、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2、 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3、是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
4、因為案件的特殊情況或者辦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措施更為適宜的;
5、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措施的。
指定居所執行僅適用于兩種情形: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固定住所的;
2、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在住處執行可能有礙偵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批準。
監視居住的流程如下:
1、確認犯罪嫌疑人符合監視居住條件。
2、制作《呈請監視居住報告書》。
3、經辦案部門同意,法制部門審核,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
4、制作《監視居住決定書》。
5、向犯罪嫌疑人宣讀《監視居住決定書》,責令其在決定書上簽名(蓋章)、捺指印,并注明時間;拒絕簽名或捺指印的,在決定書上注明。
6、向犯罪嫌疑人宣布在監視居住期間應當遵守的法律規定及違反規定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7、制作《監視居住執行通知書》,通知犯罪嫌疑人住處或者指定的居所所在地的派出所執行。
8、對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變更為監視居住的,憑《監視居住決定書》填寫《釋放通知書》,通知看守所予以釋放。
9、被逮捕犯罪嫌疑人變更為監視居住的,制作《變更強制措施通知書》,在3日以內,將釋放或者變更的原因及情況通知原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七十四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符合逮捕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監視居住:
(一)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
(四)因為案件的特殊情況或者辦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措施更為適宜的;
(五)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措施的。
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證人,也不交納保證金的,可以監視居住。
監視居住由公安機關執行。
第七十五條
【監視居住的執行與監督】監視居住應當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處執行;無固定住處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對于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在住處執行可能有礙偵查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準,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但是,不得在羈押場所、專門的辦案場所執行。 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除無法通知的以外,應當在執行監視居住后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監視居住人的家屬。 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辯護人,適用本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 人民檢察院對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決定和執行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法律分析:監視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三機關依法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限制在其住處或指定的區域,不準其擅自離開,并對其行動予以監視的一種強制措施。
法律依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 第七十五條 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師及其辯護人認為監視居住超過法定期限,有權向人民檢察院提出解除監視居住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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