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傳的名詞解釋是什么
拘傳是一種法律術語,指的是司法機關對嫌疑人、被告人進行傳喚或拘留的行為。
拘傳常常在刑事案件中用來要求嫌疑人或被告人到案接受調查、審判或其他法律程序。以下是對拘傳的詳細解釋和相關知識的拓展。
1.拘傳的概念和目的
拘傳是司法機關在刑事案件中采取的一種強制措施,通過傳喚或拘留的方式將嫌疑人或被告人帶到法院或其他執法機關接受調查、審判等法律程序。拘傳的目的是確保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到案,以保障司法公正和案件的正常進行。
2.拘傳的程序和方式
拘傳通常由司法機關發出傳票或拘傳令,要求嫌疑人或被告人到指定的地點接受傳喚或拘留。傳票是一種傳遞法律文書的書面命令,拘傳令則是對嫌疑人或被告人進行強制拘留的決定。嫌疑人或被告人在收到傳票或拘傳令后,必須按照要求到場,否則可能面臨進一步法律后果。
3.拘傳的法律依據
拘傳是依據刑事訴訟法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進行的。刑事訴訟法規定了司法機關對于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傳喚、拘留等行為的程序和要求。此外,不同國家和地區的法律體系中可能還會存在對于拘傳的特定規定和限制。
4.拘傳與其他強制措施的區別
拘傳與其他強制措施,如逮捕、羈押等有所不同。逮捕是指將嫌疑人拘捕帶到警察局或執法機關,而拘傳是將嫌疑人或被告人傳喚到法院或其他執法機關接受審理。羈押則是在刑事調查或審判過程中對嫌疑人或被告人的特定場所限制和監管。
5. 拘傳的權利保障和限制
在拘傳過程中,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合法權益應得到保護。他們有權知曉被拘傳的理由和相關法律程序,并享有辯護和申訴的權利。然而,拘傳權并非完全沒有限制,因為司法機關在執行拘傳時需要權衡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和案件調查的需要。
法院拘傳的程序是:拘傳由司法警察執行,執行人員不得少于二人。拘傳被告人時,應當出示拘傳票。人民法院執行拘傳時,可以使用戒具,如手銬、警繩等,將被告人強制到案,但是,并不是每個案件都要對被告人使用戒具。審判人員對被拘傳的人,應當在拘傳后的12小時以內訊問完畢。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 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注明。 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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