幾個人算聚眾斗毆
其中一方人數達到三人或超過三人算聚眾斗毆。
聚眾斗毆罪所要求的三人以上,并非是聚眾斗毆的各方都要達到三人以上,而只須具備其中一方人數達到三人或超過三人,則對聚眾斗毆的各方均能認定其聚眾斗毆行為。
聚眾斗毆罪應從以下要件認定:
1、侵犯的客體是社會公共秩序;
2、行為人實施了糾集眾人結伙毆斗的行為;
3、行為人是年滿16周歲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但只有首要分子與其他積極參加的人員會構成此罪;
4、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
互毆與聚眾斗毆區別:
1、構成的主體不同。聚眾斗毆罪的構成主體是聚眾斗毆的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者;互毆的構成主體是單個斗毆,沒有和聚眾斗毆的除了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者以外的參加者;
2、在客觀方面的表現不同。聚眾斗毆罪的行為主體在客觀方面具有組織、策劃、指揮或者積極參加聚眾斗毆的行為;互毆行為的主體都是斗毆單個雙方行為,沒有組織、策劃和指揮。
綜上所述,聚眾斗毆罪所要求的三人以上,并非是聚眾斗毆的各方都要達到三人以上,而只須具備其中一方人數達到三人或超過三人,則對聚眾斗毆的各方均能認定其聚眾斗毆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
【聚眾斗毆罪】聚眾斗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眾斗毆的;
(二)聚眾斗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斗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
(四)持械聚眾斗毆的。
聚眾斗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聚眾毆打他人立案標準
聚眾斗毆構成犯罪行為的立案標準:1、領導、謀劃、帶頭的首要分子,應該立即立案并且追訴。2、積極主動參與斗毆行為的人,應該立即立案并且追訴。
對聚眾斗毆罪的立案標準做如下歸納:
按照我國《刑法》第292條的相關法律條文規定,如果參與了聚眾斗毆,打傷他人造成重傷甚至死亡的,這就導致了斗毆的行為發生了性質的變化,對此應該判定為故意傷害罪乃至更嚴重的故意殺人罪。至于立案的標準,如果是領導、謀劃、帶頭的首要分子,或者其他積極主動參與斗毆行為的人,會立即立案并且追訴。
聚眾斗毆構成犯罪行為的立案標準:
1、領導、謀劃、帶頭的首要分子,應該立即立案并且追訴。
2、積極主動參與斗毆行為的人,應該立即立案并且追訴。
立案標準中的“組織”:
就是說事先謀劃好的、有一定企圖的,將當事人聚集在一起形成一個團隊或團體進行斗毆行為。對于“組織”的認定,需要當事人有語言上的煽動和糾集,所糾集的人數也有規定,必須三人以上,這樣就能夠判定其有組織行為。
立案標準中的“策劃”:
就是說為了達到預先的目的而事先規劃好了方案,并且做了相關部署工作。對于“策劃”的判定,需要當事人對整個斗毆過程有相關安排和分工,比如對于斗毆發生在什么時候、發生在哪里以及怎么樣斗毆做了安排。就算當事人最后的斗毆行為沒有完全按照事先的這種安排和分工,也不會對是否判定為斗毆的策劃人產生任何影響。
對于立案標準中的“指揮”:
也就是發號施令、領導、分工等行為,對于“指揮”作用的認定,只要是當事人對斗毆人員進行指派、安排和分工的,都可以認定為“指揮”作用。這里說的“指揮”不單單是指在斗毆過程中隨便說兩句話就算的,而是要發揮統籌性作用,如果在整個斗毆過程中隨機性命令、分配和教唆別人按照他的想法采用一定的方式進行毆打行為,通常情況下都不會判定為發揮“指揮”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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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聚眾斗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多次聚眾斗毆的;(二)聚眾斗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斗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四)持械聚眾斗毆的。聚眾斗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聚眾斗毆如何定罪
聚眾斗毆定罪如下:
1、聚眾斗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多次聚眾斗毆的;
(2)聚眾斗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3)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斗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
(4)持械聚眾斗毆的。
聚眾斗毆罪,是指聚集多人攻擊對方身體或者相互攻擊對方身體的行為。根據刑法的規定,聚眾斗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以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本規定屬于法律擬制。所以,行為人在斗毆過程中并沒有殺人的故意,但客觀上致人重傷、死亡的,應認定為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根據責任主義原理,以行為人對重傷、死亡具有預見可能性為前提)。
聚眾斗毆罪構成要件如下:
1、成立聚眾斗毆罪雖然需要多人參與,但不要求斗毆的各方都必須3人以上例如,一方1人或2人、另一方3人以上進行斗毆的,仍然成立本罪。“眾”包括沒有達到責任年齡、不具有責任能力的人(只是不承擔責任而已)。例如,甲乙雙方各3人,其中雙方都有2人沒有達到責任年齡,對此也應認定為聚眾斗毆(只有達到責任年齡的人才承擔責任)。
2、聚眾斗毆并不限于雙方,亦即不排除三方、四方斗毆的情形。
3、聚眾斗毆一般有首要分子,但不要求雙方都有首要分子,斗毆一方的首要分子約定與對方人員斗毆的,不影響本罪的成立。要聯系本罪的法益認定犯罪,對于沒有擾亂公共秩序的聚眾斗毆行為,不宜認定為犯罪。
4、聚眾斗毆罪不可能由過失構成,也不要求雙方均有斗毆的故意,其中一方有斗毆故意時,對有斗毆故意的一方以聚眾斗毆罪論處。
聚眾斗毆罪的量刑處罰是:
根據《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規定:聚眾斗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多次聚眾斗毆的;
2、聚眾斗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3、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斗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
4、持械聚眾斗毆的。
聚眾斗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的規定定罪處罰。
故意傷害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造成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結果,而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
聚眾斗毆罪的認定界限是:
1.聚眾斗毆罪與尋釁滋事罪的界限
聚眾斗毆罪與多人共同實施的隨意毆打他人的尋釁滋事罪較易混淆,一般可從三個方面進行區別:一是客觀表現不同。聚眾斗毆一般參與人員多,規模較大,暴力程度更高,行為后果也更為嚴重;隨意毆打他人的尋釁滋事,參與人數一般相對較少,暴力程度和行為后果也相對較輕。二是犯罪對象不同。聚眾斗毆的犯罪對象在一定范圍內具有針對性,直接指向斗毆的對方;尋釁滋事的犯罪對象則具有隨意性和不特定性。三是犯罪動機不同。聚眾斗毆的動機一般是為了逞強爭霸,或是團伙之間循環報復,目的是通過斗毆恐嚇、制服對方;尋釁滋事的動機一般是肆意挑釁、無事生非,目的是尋求精神刺激。
2、聚眾斗毆罪與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的界限
(1)犯罪的動機、目的不同。聚眾斗毆罪多是為了爭霸一方、私仇宿怨和其他動機而破壞公共秩序;而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的多是為了實現個人的某種要求,而用聚眾鬧事的形式,擾亂公共場所秩序或交通秩序,給有關單位施加壓力。
(2)對情節的要求不同。聚眾斗毆罪并不要求“情節嚴重”;而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罪則以“情節嚴重”為要件。
(3)對主體要求不同。聚眾斗毆罪之主體既可以是首要分子,也可以是其他積極參加者;而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罪則僅限于首要分子。
3、聚眾斗毆罪與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的界限
造成的傷害后果不同,"聚眾斗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這說明在聚眾斗毆活動中,一旦造成他人重傷、死亡的,則按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這是對犯罪的一種轉化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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