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監視居住是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規定的期限內不得離開住處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對其行為加以監視、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措施。監視居住的期限是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立即解除監視居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七十九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在監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對于發現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監視居住。解除監視居住,應當及時通知被監視居住人和有關單位。
公安機關、檢察院、法院監視居住的最長期限不得超過6個月。在監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調查,起訴和審判。盡管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在監獄執行。但被監視居住的被告人仍然受到人身自由的限制,強度遠大于取保候審。因此,當事人和近親屬應注意監視居住時間。如果超過6個月仍未解除或變更為其他強制措施,可以要求解除或變更。監視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限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規定期限內不得離開居住地或者指定居住地,監視其行為,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這里的住所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辦案機關所在的市縣居住的住所。居住地是指辦案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在辦案機關所在的市、縣指定的居住地。被監視居住人有正當理由要求離開住所或者指定住所的,必須經公安機關批準。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決定監視居住的,公安機關應當在作出批準決定前征得決定機關的同意。
法律客觀:《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對于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和有關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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