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外執行 是《 刑事訴訟法 》規定的一種執行方式,是對于判處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的罪犯,由于確有嚴重疾病、懷孕或者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等特殊情形,而將其暫時放在監外,由其居住地的公安機關負責執行判處的 刑罰 的一種執行制度。盡管監外執行變更了執行的方式,也變更了執行的地點和場所,但監外執行的時間是計算在刑期之內的。所以,對犯罪分子在監外執行期間又犯新罪的,依照《 刑法 》第71條的規定,先減掉罪犯已執行的刑期,一個是犯罪分子在犯前罪時被 羈押 的日期,另一個是決定 暫予監外執行 后到犯新罪被羈押時止已執行的刑期,然后再并上新罪的刑期,決定應執行的刑罰。而且,罪犯所犯的新罪既可以是不同種數罪,也可以是同種數罪。
法律客觀:《 刑法 》第七十條,判決宣告以后,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 應當對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后兩個判決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已經執行的刑期,應當計算在新判決決定的刑期以內。
對犯罪分子在 監外執行 期間又犯新罪的,依照《 刑法 》第71條的規定,先減掉罪犯已執行的刑期,一個是犯罪分子在犯前罪時被 羈押 的日期,另一個是決定 暫予監外執行 后到犯新罪被羈押時止已執行的刑期,然后再并上新罪的刑期,決定應執行的 刑罰 。而且,罪犯所犯的新罪既可以是不同種數罪,也可以是同種數罪。
法律客觀:《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 罪犯在服刑期間又犯罪的,或者發現了判決的時候所沒有發現的罪行,由執行機關移送人民檢察院處理。 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的罪犯,在執行期間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應當依法予以減刑、假釋的時候,由執行機關提出建議書,報請人民法院審核裁定,并將建議書副本抄送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意見。
法律分析:監外執行期間又犯新罪的處罰:可先行拘押。如果所犯新罪尚不夠判刑又需收監執行的,經當地公安機關核準,可直接送原勞改隊收押;外省放回的,由省公安廳指定的勞改隊收押。如所犯新罪需要起訴判刑的,由當地公安機關將新的犯罪事實偵查。對于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實行社區矯正。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七十三條 罪犯在服刑期間又犯罪的,或者發現了判決的時候所沒有發現的罪行,由執行機關移送人民檢察院處理。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的罪犯,在執行期間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應當依法予以減刑、假釋的時候,由執行機關提出建議書,報請人民法院審核裁定,并將建議書副本抄送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意見。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