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緝是指公安機關以發布通緝令的方式對應當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越獄逃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通報緝拿歸案的一種偵查活動。通緝的依據一般是刑事拘留和速捕。
通緝是公安機關內部通力合作、協同作戰,及時制止和打擊犯罪的一種重要手段,又是公安機關依靠群眾同犯罪作斗爭的一項有力措施。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5條的規定,通緝的對象是應當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具體包括:(1)已批準或決定逮捕而在逃和在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逃跑的犯罪嫌疑人;(2)己決定拘留而在逃的重大嫌疑分子;(3)從被羈押場所逃跑的犯罪嫌疑人;(4)在訊問或者在押解期間逃跑的犯罪嫌疑人。此外,對越獄逃跑的被告人或者罪犯,也可以通緝。實踐中,公安機關僅對罪行比較嚴重而逃跑的犯罪嫌疑人采取通緝,對罪該逮捕但罪行不太嚴重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一般由公安機關發出協查通報,要求其他公安機關協助查獲。
通緝應當具備以下兩個條件:一是實質條件,即按照犯罪嫌疑人所犯罪行依法應當速捕;二是形式條件,即有證據證明犯罪嫌疑人確已逃跑。
根據《刑事訴訟法》《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簡稱《高檢規則》)和《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簡稱《公安部規定》)等有關規定,通緝應當遵守下列法定程序:
(一)決定通緝
在偵查過程中需要通緝捉拿罪該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的,偵查人員應報經縣級以上偵查機關負責人作出決定。
(二)發布通緝令
只有公安機關有權發布通緝令,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單位、組織和個人都無權發布。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在自己管轄的地區內,可以直接發布通緝令;超出自己管轄地區的,應當報請有權決定的上級公安機關發布。通緝令發送范圍,由簽發通緝令的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人民檢察院在辦理自偵案件過程中,需要追捕在逃的犯罪嫌疑人時,經檢察長批準,作出通緝決定后,通知公安機關,由公安機關發布通緝令。各級人民檢察院需要在本轄區內通緝犯罪嫌疑人的,可以直接決定通緝;需要在本轄區外通緝犯罪嫌疑人的,由有決定權的上級人民檢察院決定。根據《監察法》的規定,監察委員會在調查案件過程中,需要追捕被調查人的,應當依法作出通緝決定后交由公安機關發布通緝令。
對不知真實姓名和住址,只知其外貌特征、作案手段、攜帶贓款贓物等情況的,可以采用通報方式查緝。為發現重大犯罪線素,追繳涉案財物、證據,查獲犯罪嫌疑人,必要時,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在自己管轄的地區內發布懸賞通告。懸賞通告應當寫明懸賞對象的基本情況和賞金的具體數額。
通緝令、懸賞通告應當廣泛張貼,并可以通過廣播、電視、報刊、計算機網絡等方式發布。
自2000年起,公安部對重大在逃犯罪嫌疑人實行“A、B級通緝”,A級通緝令是在全國范圍內發布的級別最高的通緝令,是為了緝捕公安部認為應重點通緝的在逃人員而發布的命令,主要適用于情況緊急、案情重大或突發性案件。B級通緝令是公安部應各省級公安機關的請求而發布的緝捕在逃人員的命令。分級后A級通緝令的懸賞金不少于5萬元且不封頂,B級的懸賞金不少于一萬元。在獎勵方式上,兩種通緝令也略有不同:對抓獲《公安部通緝令》A級被通緝人或者提供關鍵線索的有功單位或個人,由公安部給予獎勵;對抓獲《公安部通緝令》B級被通緝人或者提供關鍵線索的有功單位或個人,則申請發布通緝令的省級公安機關給予獎勵。
(三)制作通緝令
被通緝的對象必須是依法應當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包括依法應當逮捕而在逃的和已被逮捕但在羈押期間逃跑的犯罪嫌疑人。通緝令中應當盡可能寫明被通緝人的姓名、別名、曾用名、綽號、性別、年齡、民族、籍貫、出生地、戶籍所在地、居住地、職業、身份證號碼、衣著和體貌特征、口音并附被通緝人近期照片,可以附指紋及其他物證的照片。除了必須保密的事項以外,應當寫明發案的時間、地點和簡要案情。必要時,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通緝令中可以發布犯罪嫌疑人的視頻資料。
(四)補發通報
通緝令發出后,如果發現新的重要情況可以補發通報。通報必須注明原通緝令的編號和日期。
(五)布置查緝
有關公安機關接到通緝令后,應當及時布置查緝。全國各地公安機關都有義務配合將被通緝的嫌疑人緝拿歸案。其他一切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公民應當積極協助公安機關查獲被通緝人,發現被通緝的人或其他線素,應當及時將情況報告給公安機關,或者直接將犯罪嫌疑人扭送至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人民法院處理。抓獲犯罪嫌疑人后,應當迅速通知通緝令發布機關,并報經抓獲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后,憑通緝令或相關法律文書羈押。原通緝令發布機關應當立即進行核實,并及時依法處理。
需要對犯罪嫌疑人在口岸采取邊控措施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制作邊控對象通知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審核后,層報省級公安機關批準,辦理全國范圍內的邊控措施。需要限制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應當附有關法律文書。緊急情況下,需要采取邊控措施的,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可以出具公函,先向當地邊防檢查站交控,但應當在7日以內按照規定程序辦理全國范圍內的邊控措施。有關公安機關抓獲犯罪嫌疑人后,報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憑通緝令或者相關法律文書羈押,并通知通緝令發布機關進行核實,辦理交接手續。
(六)撤銷通緝令
經核實,犯罪嫌疑人已經自動投案、被擊斃或者被抓獲,以及發現有其他不需要采取通緝、邊控、懸賞通告的情形的,發布機關應當在原通緝、通知、通告范圍內,撤銷通緝令、邊控通知、懸賞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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