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與拘役的區別為:
1、性質不同。拘役是刑罰;刑事拘留是刑事訴訟中的一種強制措施;行政拘留屬于治安行政處罰。
2、適用的對象不同。拘役適用于犯罪分子;刑事拘留適用于《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七種情形之一的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行政拘留適用于違反治安管制,尚未達到犯罪程度的行為人。
3、適用的機關不同。拘役和民事拘留均由法院適用,而刑事拘留和行政拘留則由公安機關適用依據的法律不同。拘役的適用以刑法為依據;刑事拘留的適用以刑事訴訟法和逮捕拘留條例為依據;行政拘留的適用以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為依據。
4、期限不同。拘役的期限為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刑事拘留的期限最多延長至30日;行政拘留的期限為1日以上15日以下。
5、依據的法律不同。拘役的適用以刑法為依據;行政拘留的適用以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為依據。
拘役有以下條件:
1、犯罪的客觀危害程度較輕,只需要處以短期剝奪人身自由的刑罰;
2、犯罪人的人身危險性較小,只需要以短期關押,就可以達到教育改造罪犯的目的。
刑事拘留的條件具體如下:
1、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
2、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3、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4、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拘留的類型有:
1、行政拘留(治安拘留):
是指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一般違法行為,給予的一種最嚴厲制裁,屬于行政處罰的一種。治安拘留最高期限為15日,期滿即釋放,由公安機關決定,在行政拘留所執行,對拘留不服的,可提起行政復議、行政訴訟。
2、司法拘留(民事拘留):
一種是指在民事、行政訴訟或法院執行過程中,對妨害訴訟活動(如:作偽證、沖擊法庭、妨害證人作證、隱匿轉移被查封、扣押的財產、阻礙法院工作人員執行公務、逃避執行)等,由人民法院直接作出的拘留決定,屬于強制措施,依據的是《民事訴訟法》或《行政訴訟法》,最高期限為十五日,由法院將被拘留人交公安機關看管,不服的可向法院申請復議,拘留期內,由法院決定提前解釋或期滿釋放。
3、刑事拘留:
是指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在刑事案件偵查中,對現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暫時采取的強制措施。公安機關對于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若被拘留人被批準逮捕,則依據《刑事訴訟法》審理,刑事拘留不是處罰或者制裁。若后被無罪釋放,被拘留人可以申請國家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二條
公安機關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四十三條
【拘役的執行】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
在執行期間,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兩天;參加勞動的,可以酌量發給報酬。
1、適用對象不同。有期徒刑既適用于罪行較重的犯罪分子,又適用于罪行較輕的犯罪分子;拘役只適用于罪行較輕的犯罪分子。
2、執行場所不同。有期徒刑的執行場所是監獄或其他勞改場所,拘役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
3、期限不同。有期徒刑的期限長、起點高、幅度大,有期徒刑為6個月以上,15年以下,適用于罪行較重和罪行嚴重的犯罪分子;拘役的期限短、起點低、幅度小,拘役的刑期較有期徒刑短,適用于罪行較輕的罪犯。
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十五條 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條、第六十九條規定外,為六個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的適用對象
1、有期徒刑的適用對象可依刑期不同而有所不同。
2、刑法分則規定了較寬的有期徒刑的法定刑幅度,同時還根據各種犯罪的危害程度規定了各種罪可處的最高刑和最低刑,不少條文還對同一犯罪規定了幾個不同的有期徒刑的法定刑幅度。
3、在這些規定中有期徒刑的刑期幅度大致可分為三類情況:
(1)10年以上有期徒刑為長期徒刑;
(2)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為中期徒刑;
(3)3年以下有期徒刑為短期徒刑。不同期限的有期徒刑,其適用對象也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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