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判緩刑人的案底會被永久保留。
何謂緩刑,它是暫緩執行所判刑罰的簡稱,指對觸犯法律,經法定程序確認已構成犯罪、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人,先行宣告定罪,但暫不執行所判處刑罰的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對緩刑的適用條件提出了明確要求:
第七十二條第一款 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由上可見,能被判緩刑的犯罪都是輕罪,其社會危害性不高,罪犯嚴守有關規定則不用住牢。但要明確的是,被判緩刑的行為人畢竟也是依法受過刑事處罰的人。
何謂案底,它指的就是前科,即某人違法或犯罪的檔案記錄,該檔案記錄一般由公安部門保存。在日常生活中,我們有時會遇到讓到公安部門開具無違法犯罪記錄證明的情況,這就是我國的前科報告制度。
對此,《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條第一款做了明確規定:第一百條第一款 依法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在入伍、就業的時候,應當如實向有關單位報告自己曾受過刑事處罰,不得隱瞞。
由上可知,依法受到刑事處罰的人,當然包括給予緩刑的行為人,都要如實報告自己的前科。即便是被判處緩刑,在入伍、入黨、入職公務員,以及從事部分特殊職業如律師、公證員等,都會受到重大影響。
最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條第二款規定了未成年人犯罪封存制度:第一百條第二款 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人,免除前款規定的報告義務。
由上可見,我國對犯罪記錄有封存制度,但它僅適用于末成年人的輕罪。該制度有淡化未成年人前科的作用,對他們的復學、就業以及保證其順利回歸社會具有重要現實意義。
總之,我們國家沒有前科消滅制度,所有犯罪的案底會長期保留,僅對未成年人的輕罪有封存制度。因此,我們一定要潔身自好,做一個新時代遵紀守法的好公民。
有,緩刑,全稱刑法的暫緩執行,是指對觸犯刑律,經法定程序確認已構成犯罪、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人,先行宣告定罪,暫不執行所判處的刑罰。所謂案底,是指司法機關對于判決后形成的案卷,所保留的檔案資料。判緩刑,代表已經有了犯罪記錄,是有案底的。
法律客觀:我國《刑法》第72條規定:“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可以宣告緩刑。對犯罪分子宣告緩刑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首先犯罪分子被判處的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二要看犯罪分子有無真實的悔罪表現,是否真誠悔過自新,只有真誠悔改自新,確有悔罪表現的才可以適用緩刑。第三是根據被告人犯罪情節,適用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的,這也是實踐中最難把握最容易出現問題的要素,對于適用緩刑后是否還能再危害社會應進行全面綜合分析審查判斷。第四、犯罪分子必須不是累犯。《刑法》第74條規定,對于累犯,不適用緩刑。能否適用緩刑必須根據具體案情分析,建議向專業的刑事律師做詳細咨詢。在此過程中,要謹防某些好心人以疏通關系的名義向家屬索要錢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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