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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的期限多久(刑事拘留期限)

首頁 > 刑事案件2024-09-06 02:29:23

公安機關刑拘期限是多長時間

法律主觀:

公安機關在緊急時刻對需要受偵查的人,一般就是違法的人,依法暫時扣押,就是我們平時說的拘留。一、公安機關刑事拘留期限是多久按照《刑事訴訟法》以及《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規定,刑事拘留的時間有三種:1、對于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經過審查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內提請檢察院審查批準。2、延長一至四日。即在特殊情況下,經縣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提請審查批準逮捕的時間,在原有三日基礎上延長一至四日。在司法實踐中特殊情況一般指犯罪嫌疑人的行為構成了犯罪的重大嫌疑,但犯罪事實尚未查明;案情復雜、證據材料的收集尚不足以提請批準逮捕的;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的鑒定結論尚未作出,影響確定案件性質的。3、三十日。即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其中流竄作案是指跨市、縣管轄范圍連續作案,或者在居住地作案后逃跑到外市、縣繼續作案;多次作案是指三次以上作案;結伙作案是指兩人以上共同作案。二、刑事拘留可以保釋嗎刑事拘留可以保釋,保釋在中國刑事訴訟法中稱之為取保候審,也是一種強制措施,發生在刑事訴訟程序中。通俗地說,就是解除關押或者不關押,犯罪嫌疑人和被告在逮捕前后均可申請辦理取保候審。刑訴法第六十五條明確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3、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4、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據此規定,取保候審有保證人保證和保證金保證兩種方式。對同一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決定取保候審的,不能同時適用保證人保證和保證金保證。三、什么情況構成刑事拘留公安機關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1、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2、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指認他犯罪的;3、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4、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5、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6、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7、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希望上文的的內容會有所幫助。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八條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 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

公安機關拘留最長時間是多久

一、公安機關的拘留期限最長是多久?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3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1日至4日。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7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犯罪嫌疑人,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二、刑事拘留與行政拘留的區別是什么?

1、性質不同

刑事拘留是刑事訴訟中的保障性措施,是一種訴訟行為,其目的是保證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本身不具有懲罰性;行政拘留是治安管理的一種處罰方式,實質上是一種行政制裁,其目的是懲罰和教育有一般違法行為的人。

2、法律根據不同

刑事拘留是依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而采用的;行政拘留則是根據《行政處罰法》、《治安管理處罰法》等行政法律、法規而采用的。

3、適用對象不同

刑事拘留適用于刑事案件中涉嫌犯罪的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行政拘留適用于有一般違法行為的人。兩者有著罪與非罪的界限。

4、羈押期限不同

對于一般現行犯、重大嫌疑分子刑事拘留的最長期限是14日,對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的最長拘留期限為37日。而行政拘留的最長期限是15日。

綜上所述,公安機關辦案的時候,鎖定嫌疑人后,會啟動刑事拘留程序,將其抓捕歸案。拘留有一定的期限,超過期限就屬于超期羈押。根據現行刑訴法,刑拘最長是三十七天。刑事拘留只是臨時強制措施,之后檢察院會盡快的批捕或者采取取保等措施。

一般刑事拘留關押多久?

一、一般 刑事拘留 關押多久? 刑事拘留關押的最長時間是30天,如果偵查機關認為應當 逮捕 關押的,應在 拘留期限 屆滿前報人民檢察院 批準逮捕 ,檢察院應在7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拘留加審查逮捕的時間最長37天。如果決定逮捕的繼續關押,如果決定不批準逮捕的,應當釋放,符合 取保候審 或者 監視居住 的,辦理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手續。 《 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三條 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 拘留后,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 羈押 ,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后,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二、刑事拘留和治安拘留的區別 治安拘留是 行政處罰 之一。而刑事拘留是 刑事訴訟 強制措施之一。 對于行政違法行為,按照法律應當被拘留的,會被行政機關處以 行政拘留 的處罰。而最常見的行政拘留的產生往往是違反了《 治安管理處罰法 》的規定,由公安機關決定和執行,所以通常干脆就叫治安拘留。治安拘留最長不超過15天。 刑事拘留是一種配合刑事訴訟的臨時措施。按照刑事訴訟法,對于下列情況的人員,由公安機關決定予以刑事拘留: 1、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 2、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3、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 證據 的; 4、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人民檢察院自偵案件,符合以上第四、五情形的,也可以決定刑事拘留,送達公安機關執行。刑事拘留不得超過14天,多次作案,團伙作案,流竄作案的不得超過37天。拘留到期之后或者被轉為逮捕或者其他強制措施,或者被釋放。 刑事拘留與治安拘留、司法拘留的區別 刑事訴訟中的拘留,稱為刑事拘留。它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遇有緊急情況,暫時限制罪該逮捕的現行犯或重大嫌疑人的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方法。 規定而采用的強制方法。 司法拘留是在民事 訴訟 和行政訴訟中采用的強制方法。明確它們之間的區別,避免混淆,在司法實踐中是十分必要的。 它們之間的主要區別如下: 1、法律性質和依據不同。刑事拘留是依據《刑事訴訟法》而采用的強制措施,不是一種處罰。治安拘留是依據《 治安處罰 條例》采用的一種處罰辦法。司法拘留是強制措施,同時也兼有處罰性質,它的法律依據是《 民事訴訟法 》和《 行政訴訟法 》。 2、適用對象不同。刑事拘留的對象是觸犯刑事法律,需追究刑事責任的現行犯或重大嫌疑人。治安拘留的對象是違反《 治安管理處罰條例 》,尚未構成犯罪的違法者。司法拘留的對象是實施了妨害民事或行政訴訟秩序行為的當事人,其他訴訟參與人或案外人。 3、目的和結果不同。刑事拘留的目的是為了保證偵查工作的順利進行,防止國家和人民的生命財產造成新的損失,刑事拘留的結果,一般轉為逮捕,刑事拘留的羈押期可以折抵刑期。治安拘留的目的,是為了對違法分子進行處罰和教育,治安拘留期滿,就是教育處罰的結束。司法拘留的目的在于懲誡妨害訴訟秩序的行為,以保證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司法拘留與判決結果不發生聯系,被拘留的人如果承認并改正錯誤,人民法院可以提前解除拘留。 4、羈押的期限不同。刑事拘留的羈押法定期限為3~7日,最長不超過30日。治安拘留的羈押期限為1日以上,l5日以下。司法拘留的期限為15日以下. 5、適用的機關不同。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行使刑事拘留權,公安機關還行使治安拘留的決定權、執行權-人民法院行使司法拘留權,被司法拘留的人交公安機關代為關押。 綜上所述,公安機關只擁有治安拘留的權利,而如果涉及到刑事方面的,對于需要進行刑事拘留的人需要在控制嫌疑人后及時的提請人民檢察院的批準,批準之后才能正式進行刑事拘留,而這段期間公安機關最長只能拘留三十天。

拘留都是幾天

一、拘留都是幾天
1、拘留都是幾天,需根據具體情況分析:
(1)刑事拘留期限第3天、第7天提請逮捕或者取保候審均可,刑事拘留沒有最短時限的規定,最長的時限是30天,檢察院審查逮捕的時限是7天,二者合計37天;
(2)行政拘留:1-15天,最少1天,最長15天。合并執行不能超過20日;
(3)司法拘留不能超過15日。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六條
有兩種以上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分別決定,合并執行。行政拘留處罰合并執行的,最長不超過二十日。
第二十一條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應當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
(一)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
(二)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
(三)七十周歲以上的;
(四)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周歲嬰兒的。
二、行政拘留的流程有哪些
行政拘留的流程有如下:
1、由辦案機關提出拘留意見,報系統內部法制處審核通過后,由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
2、行政拘留應在24小時之內通知家屬,下達行政拘留通知書;
3、被拘留人對拘留處罰不服,有權申請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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