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批準逮捕后還能取保候審嗎
檢察院批準逮捕后還能辦理取保候審,只要犯罪分子已經提供了保證人和保證金,且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是懷孕、正在哺乳期,并且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就可以申請取保候審。取保候審跟檢察院是否逮捕無涉。
實際上只要有新的證據或者有利的新情況出現,都有可能改變被羈押的狀況,比如可以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但是這個時候必然要有新情況出現才有可能,否則是一點希望都沒有。
一、有用的新情況
比如財產損失或者身體傷害的案件,批準逮捕之前,沒有賠償到位,沒有取得受害人的諒解。
而批準逮捕之后,通過溝通和受害人達成了調解協議,取得了受害人諒解。
這時再向檢察機關提出羈押必要性審查,很有可能會變更強制措施,畢竟已經取得受害人諒解,已經有了很好的社會效果,同時也有可能會避免再次出現刑事案件的社會危害性。
在看守所待一段時間,大多數人都會認真反思自己之前的行為,同時也會意識到犯罪并不好玩,可能還會發誓這輩子絕對不會再犯事。
相反,如果讓其在看守所待太久,反而有可能從那些屢教不改者身上學到更多的作案手法,畢竟,犯罪技巧是可以傳播的,犯罪習慣也可能會傳染。
所以,這時候的希望應該會越來越大,至少不是一點希望都沒有。
二、需要使用的技術手段
1、要想方設法地把案件的量刑調整的三年以下,否則一點機會都沒有。
2、要提前準備好新的證據,這樣才有新的機會出現,比如賠償協議、諒解書、精神病鑒定意見、病歷等等。
3、搜集類似案例,如果其他類似案例,最終都判處了緩刑,那么這個時候續保成功的可能性會比較大。
4、檢索法律法規,如果能找到完全吻合的法律規定,恰好能說明本案應該處罰較輕,或者應該適用更輕的罪名,也能促使檢察官變更強制措施。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五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檢察院批捕后還能取保嗎
檢察院批捕后還能取保,但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3、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4、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可以取保候審:
1、因為可能被判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不可能取保候審;
2、被判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串供、妨礙偵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不能取保候審。
綜上所述,取保候審,是指偵查機關責令犯罪嫌疑人提供擔保人或交納保證金并出具保證書,保證其不逃避或妨礙偵查,并隨傳隨到的一種強制措施。通常對犯罪較輕,不需要拘留、逮捕,但需要對其行動自由作一定限制的犯罪嫌疑人采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一條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系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案件情況,責令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項或者多項規定:
(一)不得進入特定的場所;
(二)不得與特定的人員會見或者通信;
(三)不得從事特定的活動;
(四)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兩款規定,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并且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
對違反取保候審規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批捕后還能取保嗎
批捕以后取保候審難度相對加大,但并非不可能,即使公安階段沒有成功,到檢察院起訴科時仍然可以積極爭取取保候審。如果表現良好、后果不嚴重的話,即使未能取保候審,也可以在法院階段努力爭取緩刑。當然,在依法的范圍內,法律上的操作方法,還是講究一定技巧的。
人民檢察院對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審: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不予逮捕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3、對被拘留的人,需要逮捕而證據尚不符合逮捕條件的;
4、應當逮捕但患有嚴重疾病的;
5、應當逮捕但正在懷孕或者哺乳自己嬰兒的;
6、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不能在法定偵查羈押、審查起訴期限內結案,需要繼續偵查或者審查起訴的;
7、持有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出境證件,可能出境逃避偵查,但不需要逮捕的。人民檢察院對于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犯罪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審。
一、批準逮捕以后的流程
逮捕證下來,是檢察院已經批捕了,公安機關還有一定期限的偵查,然后會移送檢察院,檢察院審查起訴后,決定起訴的,會移送到法院,由法院根據具體案情和證據,作出判決。根據相關規定,檢察院對犯罪嫌疑人做出批準逮捕后,公安機關要馬上執行,并且在逮捕后繼續進行偵查。在相關證據具備的情況下,檢察院會對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訴,交給法院判決。
1、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2、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做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并且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并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3、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綜上所述,對于批捕之后仍然是可以辦理取保候審的,但是難度會相對的提高,但也是有一定可能的,在案件的整個時期都是可以積極爭取取保候審,如果表現良好的,也可以在案件階段爭取緩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批準逮捕了還能取保嗎
能。只要符合取保候審的條件,批捕后也能取保候審的。只要在沒有下判決前,依法都是可以申請取保候審的,決定權在辦案機關,現實中逮捕以后,取保候審的難度很大,最佳時機是在逮捕以前,如果逮捕以后,依法也可以申請取保候審,或者向檢察院申請羈押必要性審查爭取。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3、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4、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二、檢察院批捕的時效是多久?
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后,應當根據情況分別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對于批準逮捕的決定,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行,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不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說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
綜上所述,對于刑事犯罪嫌疑人,檢察院根據情況可以批捕,將其關押在看守所。在羈押階段,嫌疑人出現取保的法定條件,家屬或者代理律師可以幫其申請取保。檢察院拿到申請材料后核實,如情況屬實,則將逮捕變更為取保候審。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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