騙取貸款罪與貸款詐騙罪在客觀方面都表現為使用欺騙手段騙取貸款,區別點在于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對行為人主觀上沒有非法占有目的,或者證明其非法占有目的證據不足的,只能認定為騙取貸款罪。
騙取貸款罪與高利轉貸罪均設置在刑法的同一條中,兩罪主觀上均沒有非法占有貸款的目的,但在客觀行為上存在一定相似性。如果行為人騙取貸款以后再高利轉貸給他人,其行為就可能同時符合騙取貸款罪與高利轉貸罪,最終選擇適用哪一罪名,要綜合考慮行為人的違法所得、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損失等情節。對于造成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重大損失的,一般選擇認定騙取貸款罪,以突出犯罪行為的欺騙性和對金融秩序的嚴重危害性特征;如果沒有造成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重大損失的,行為人通過轉貸牟利的,一般傾向于認定為高利轉貸罪。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于2010年5月出臺的《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下稱《規定(二)》)第二十七條規定,凡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等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或者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等給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或者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多次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的,以及其他給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情形(以上簡稱“四種情形”),應予立案追訴。
在此之前,公安部經偵局已率先于2009年作出了《關于騙取貸款罪和違法發放貸款罪立案追訴標準問題的批復》,其基本精神與上述規定也是一致的。不過應注意該解釋的溯及力問題。關于刑事司法解釋的時間效力,“兩高”《關于適用刑事司法解釋時間效力問題的規定》確立的是“無舊從新,有舊從舊兼從輕”的做法,且規定對于在司法解釋施行前已辦結的案件如果無錯誤就不再變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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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主體應為自然人。
對于單位實施的貸款詐騙行為,符合刑法第224條規定的合同詐騙罪構成要件的,以合同詐騙罪定罪處罰。
什么叫貸款詐騙罪,貸款詐騙罪的表現形式有哪些
一、款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引進資金、項目等虛由、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使用虛假的證件、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或者以其他方法,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行為。貸款詐騙罪屬于金融犯罪的一種。
二、行為人詐騙貸款所使用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幾種表現形式:
(一)引進資金、項目等虛由騙取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
(二)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為支持生產,鼓勵出口,使有限的資金增值,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有時也要根據經濟合同發放貸款,有些犯罪偽造或使用虛假的出口合同或者其他短期內產比很好效益的經濟合同,詐騙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
(三)使用虛假的證件詐騙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所謂證件是指函、存款證明等向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申請貸款時所需要的文件。
(四)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或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騙取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的。這里的產權證明,是指能夠證明行為人對房屋等不動產或者汽車、貨幣、可隨時兌付的票據等動產具有所有權的一切文件。
(五)以其他方法詐騙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的,這出的“其他方法”是指偽造單位公章、印鑒騙貸的;以假貨幣為抵押騙貸的;先借貸后采用欺詐手段拒不還貸的等情況。本項的是不論行為人以何種方法詐騙貸款都要依本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騙取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
主要是指那些謊稱有國外投資,以此騙取銀行的貸款或者擔保;或者謊稱具有大型投資項目需要貸款,騙取銀行信任后取得貸款金額。
例如,某公司稱其有100億美元的資金須存入銀行,前提是接受該款項的銀行要首先交納一定的手續費或向指定的個人或者單位發放一定貸款。其行為的目的在于詐騙銀行的手續費或貸款。
2、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騙取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
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騙取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的行為方式主要有以下幾種:
(1)利用假經濟合同詐騙貸款,這種行為方式表現為行為人為了騙得銀行貸款而偽造一個根本不存在的經濟合同進行詐騙;
(2)利用變造的經濟合同進行詐騙,主要是指行為人通過對某一經濟合同進行涂改、粘貼、修剪等方法來改變合同原有內容,已達到增加貸款額度騙取銀行貸款的目的;
(3)利用他人的經濟合同進行詐騙,主要是指行為人首先通過騙取或者盜竊等非法手段獲取他人的經濟合同,然后再利用該合同詐騙銀行貸款。
(4)使用無效的經濟合同,或者已被撤銷、解除、變更的經濟合同,或者已經履行完畢而無效的經濟合同進行詐騙;無效的經濟合同,已被撤銷、解除、變更的經濟合同,履行完畢而無效的經濟合同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利用這類合同獲取的貸款仍然屬于詐騙性質。
3、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騙取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
所謂證明文件,是指貸款人向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申請貸款時提供的能夠證明其身份和資信能力及相關情況的書面材料。所謂虛假的證明文件,是指上述能夠證明其身份和資信能力的有關材料虛假、不真實。
貸款詐騙罪的處罰標準: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構成貸款詐騙罪,貸款詐騙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1、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的;2、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的;3、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的;4、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或者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的;5、以其他方法詐騙貸款的。
怎樣認定貸款詐騙罪,構成貸款詐騙罪怎樣處罰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構成貸款詐騙罪,貸款詐騙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1、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的;2、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的;3、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的;4、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或者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的;5、以其他方法詐騙貸款的。貸款詐騙罪的立案標準貸款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行為。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一)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二)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三)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四)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或者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五)以其他方法詐騙貸款。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究。
貸款詐騙罪如何認定,貸款詐騙罪該怎么處罰 借款人向銀行申請個人貸款,需書面填寫申請表,并提交如下資料:
1、本人有效身份證件;
2、居住地址證明(戶口簿等);
3、個人職業證明;
4、借款申請人本人及家庭成員的收入證明;
5、銀行規定的其他資料。
(1)貸款詐騙罪的詐騙數額的認定標準為行為人實際騙取的數額:
A.詐騙數額僅限現金;
B.詐騙數額不包括利息部分。
(2)犯罪人有返還情節時應當據實扣除返還的數額:行為人有償還貸款行為時,犯罪數額應以行為人實際未過歸還的本金數額為依據認定;行為人償還的貸款利息不能沖抵本金在犯罪數額當中扣除。
A.已經償還的本金不應當計入犯罪數額;
B.已經支付的利息不能從犯罪數額中扣除。
(3)犯罪成本不能扣除,均應計入詐騙數額:對于行為人為實施金融詐騙活動而支付的中介費、手續費、回扣等,或者用于行賄、贈與等費用,均應計入金融詐騙的犯罪數額
(4)貸款詐騙罪的詐騙數額分為:
①數額較大:個人進行貸款詐騙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較大”;
②數額巨大: 個人進行貸款詐騙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巨大”;
③數額特別巨大: 個人進行貸款詐騙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特別巨大”。
貸款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行為。
公訴機關河南省上蔡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呂建立,男,1967年3月出生。因涉嫌犯貸款詐騙罪,于2010年5月10日被上蔡縣公安局刑事拘留,經上蔡縣人民檢察院批準,當月26日被上蔡縣公安局執行逮捕。現羈押于上蔡縣看守所。
辯護人王陽,河南周曉華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蔡縣人民檢察院以上檢刑訴(2010)25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呂建立犯貸款詐騙罪,于2010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蔡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唐潔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呂建立及其辯護人王陽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06年5月19日,被告人呂建立利用偽造的貸款擔保手續在上蔡縣農村信用聯社營業部貸款5萬元。該筆貸款到期后,經上蔡縣農村信用聯社工作人員多次催要,被告人呂建立仍不予歸還該筆貸款。
針對上述指控,公訴機關提供了相應證據。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呂建立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虛假的貸款擔保手續,騙取銀行貸款5萬元,屬數額巨大,其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之規定,應當以貸款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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