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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待被監管人罪立案標準(虐待老人的有關法律條文是什么)

首頁 > 刑事案件2024-09-06 05:38:50

挨打后找不到人怎么辦

問題一:我被打成輕微傷,派出所說找不到人,怎么辦? 被打成輕傷找不到人的時候,可以參考一下意見:
1、找不到人讓派出所繼續找,找人派出所最拿手的,而且不能因為找不到就算了。
2、上法院申訴,既然造成實質傷害,就是犯罪,逃得了人逃不了廟,法院下了判決如果人還不出現,就強制執行,變賣當事人的家產以作賠償。
法律依據:
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二百三十八條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四十七條司法工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行刑訊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證人證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第二百四十八條監獄、拘留所、看守所等監管機構的監管人員對被監管人進行毆打或者體罰虐待,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 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監管人員指使被監管人毆打或者體罰虐待其他被監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二百八十九條聚眾 *** ,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毀壞或者搶走公私財物的,除判令退賠外,對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二款聚眾斗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三百三十三條非法組織他人出賣血液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以暴力、威脅方法強迫他人出賣血液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有前款行為,對他人造成傷害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問題二:被打致輕傷后找不到人 只找到與打人者有關的人 應該怎么辦呢? 你好
報警,并將與打人者有關的人,以及可能抓捕到嫌疑人的其它線索琺供給警察,依靠警察,沒有其他好辦法。

問題三:我被打后,找不到目擊證人,也沒有監控咋辦? 被人毆打要及時報警,由公安機關受理立案后依法進行偵查,收集證據進行破案;受害人可向公安部門提供有關的線索,積極配合公安機關的偵查。具體規定如下 :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六十六條,公安機關對于公民扭送、報案、控告、舉報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的,都應當立即接受,問明情況,并制作筆錄,經核對無誤后,由扭送人、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自動投案人簽名、捺指印。必要時,應當錄音或者錄像。
第一百七十五條,公安機關接受案件后,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于自己管轄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予以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不予立案。
對有控告人的案件,決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制作不予立案通知書,并在三日以內送達控告人。
第一百八十七條, 公安機關對已經立案的刑事案件,應當及時進行偵查,全面、客觀地收集、調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者罪重的證據材料。

問題四:孩子在學校外被打報警后警察說找不到人我們該怎么辦 視傷勢輕重決定是否有 *** 必要,沒有的話只能反映給學校,或者教育小孩提高警惕,如果有目擊者或者小孩認識人,最好是周圍有監控探頭,可以自行去做傷情鑒定,達到故意傷人標準可以要求警察立案,達不到標準可以自行搜集證據到法院民事廳起訴。因為達到標準以后會負刑事責任,達不到標準只負民事責任。

問題五:打架后,想要調解,找不到挨打的那個人了怎么辦?律師能讓派出所幫忙找嗎? 他如果想找你,會找你的,或者報警找你。即使警察介入了,警察一般都是先讓雙方調解,調解不成才立案。

問題六:被打成輕微傷,然后我們把對方告了,現在打人的人跑了,找不到了,該怎么辦? 如果對方將你媽打成輕微傷,其行為就違反了《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3條之規定,涉嫌毆打他人,依法要承擔治安行政和民事賠償責任。
現在,對方接受調解,你們可以要求派出所對行為人依法做出治安行政處罰,然后再向人民法院起訴,主張你們的民事賠償。
如果該人不到法院,法院可以缺席判決。

問題七:無故被打派出所現在有找不到兇手怎么辦? 等、等、等。

問題八:植物大戰僵尸2被打了還找不到對方怎么回事 你好!你所說的正是目前官方正在研發的“復仇功能”。該功能目前暫時還沒推出。后續版本會有。請耐心等待。

問題九:酒喝多了,被打,找不到人,怎么辦了 為什么被打 為什么找不到人 為什么真是為什么?是不是因為你酒喝多了誤出事情出來了? 或者又有可能乘機乘人之危 讓你以前的仇家稱好在你酒喝多了時候 割你一下

刑訊逼供是什么

那個可以告訴我嗎?
刑訊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變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為。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是復雜客體,即公民的人身權利和國家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我國法律嚴格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即使是被懷疑或者被指控犯有罪行而受審的人,也不允許非法侵犯其人身權利。刑訊逼供會造成受審人的肉體傷害和精神損害,因此,直接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權利。而按照刑訊逼供所得的口供定案,又往往是造成冤假錯案的原因,因此,又妨害了司法機關的正?;顒?,破壞了社會主義法制,損害了司法機關的威信。
本罪侵害的對象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所謂犯罪嫌疑人,是指根據一定證據被懷疑可能是實施犯罪行為的人。所謂被告人,是指依法被控訴有罪,并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人。證人不能成為本罪侵害的對象,如果對他們刑訊逼供構成犯罪的,按暴力取證罪論處。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上表現為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變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為。首先,刑訊的對象是偵查過程中的犯罪嫌疑人和起訴、審判過程中的刑事被告人。犯罪嫌疑入、被告人的行為實際上是否構成犯罪,對本罪的成立沒有影響。其次,刑訊方法必須是使用肉刑或者變相肉刑。所謂肉刑,是指對被害人的肉體施行暴力,如吊打、捆綁、毆打以及其他折磨人的肉體的方法。所謂變相肉刑,是指對被害人使用非暴力的摧殘和折磨,如凍、餓、烤、曬等。無論是使用肉刑還是變相肉刑,均可成立本罪。再次,必須有逼供行為,即逼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行為人所期待的口供。誘供、指供是錯誤的審訊方法,但不是刑訊逼供。
3、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司法工作人員。刑訊逼供是行為人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利用職權進行的一種犯罪活動,構成這種主體要件的只能是有權辦理刑事案件的司法人員。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上只能是故意,并且具有逼取口供的目的。至于行為人是否得到供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是否符合事實,均不影響本罪成立。如果行為人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變相肉刑不是為了逼取口供,而是出于其他目的,則不構成本罪。犯罪動機不影響本罪成立。司法實踐中有人主張,犯罪動機是“為公”的(如為了迅速結案),就不應以犯罪論處;犯罪動機是“為私”的(如為了挾嫌報復),才應以犯罪論處。我們認為,這種觀點不妥當。不管是為公還是為私,刑訊逼供行為都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權利,具有犯罪的社會危害性。上述不同動機只能影響量刑,不能影響定罪。
二、認定
1、本罪與故意傷害罪的界限
刑訊逼供行為往往給被害人的身體造成某種損害,嚴重的還可能致人傷殘甚至死亡。這就與故意傷害的危害后果有相似之處,依本條規定,刑訊逼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本法第234條關于故意傷害罪、第232條關于故意殺人罪的規定,從重處罰。區別本罪與傷害罪的界限時應注意:
(1)犯罪目的不同。本罪的行為人是以逼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為目的,故意傷害罪的行為人是以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為目的,這是兩者最本質的區別。
(2)犯罪條件不同。本罪是行為人在行使職權過程中實施的,而傷害罪一般不是在特定條件下實施的。
(3)侵害的對象不同。本罪侵害的對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故意傷害罪侵害的對象可以是任何公民,不僅限于犯罪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
(4)主體要件不同。本罪的主體是特定的司法工作人員,即依法負有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進行審訊職責或協助進行審訊的司法工作人員;而傷害罪的主體沒有任何限制。
2、本罪與虐待被監管人罪的界限
兩者在主體、主觀方面故意、客觀方面以及侵害的對象上都相近或相同,因此極易混淆,實踐中必須嚴加區別。
(1)兩者本質區別在于行為人的犯罪目的不同。本罪是以逼取口供為目的,體罰虐待被監管人罪是以壓服被監管人或泄憤報復等為目的。
(2)兩者侵犯的客體都是復雜客體,即公民的人身權利和司機機關的正?;顒?。但主要客體不同,本罪的主要客體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權利,虐待被監管人罪的主要客體是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
(3)兩者的主體雖然是司法工作人員,但又有所不同。本罪的主體主要是有審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職權的司法工作人員,即偵查人員、檢察人員;而虐待被監管人罪的主體主要是有監管職權的勞動改造機關的工作人員。
(4)構成虐待被監管人罪的必須具備“情節嚴重”,本罪則無此要求。
3、本罪與非法拘禁罪的界限
刑訊逼供罪與非法拘禁罪的區別有:(1)犯罪的對象不同。前者的對象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后者的對象不受特別限制。(2)客觀行為表現不同。前者表現為使用肉刑或者變相肉刑逼取他人口供的行為,后者則表現為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3)犯罪目的不同。前者以逼取口供為目的,后者則不要求以逼取口供為目的。(4)犯罪主體不同。前者的主體為司法工作人員,后者主體則為一般主體。司法實踐中應當注意,司法工作人員為刑訊逼供而非法剝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的,應以刑訊逼供罪一罪對行為人定罪從重處罰,而不能對之實行數罪并罰。對于非司法工作人員將他人人身自由剝奪并采用肉刑或者變相肉刑逼取口供的,應視具體情況而認定行為人的犯罪性質。如果行為人在非法拘禁中未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以非法拘禁罪對其定罪處罰;如果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應以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對行為人定罪處罰。
三、處罰
犯本條所定之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發生沖突先動手的打人怎么判

發生沖突先動手打人的行政處罰判定標準如下:1、根據打架斗毆造成的后果來處罰。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2、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1)結伙毆打、傷害他人的;

(2)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周歲以上的人的;

(3)多次毆打、傷害他人的。

打人致輕傷以上的,可能會構成故意傷害罪。

故意傷害罪的刑事責任:

1、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4、故意傷害他人身體,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這里是指實施其他故意犯罪,而其行為又傷害他人身體的行為。

故意傷害罪的立案標準如下:

1、人民檢察院沒有提起公訴,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也就是自訴案件,受害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的應當予以立案,不需要達到輕傷以上標準;

2、對于公訴案件,則要求必須造成輕傷以上結果,否則無法認定為故意傷害罪;

3、故意傷害行為根據傷害后果不同,分為輕傷、重傷與傷害致人死亡三種情形;

4、輕傷是指物理、化學及生物等各種外界因素作用于人體,造成組織、器官結構的一定程度的損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礙,尚未構成重傷又不屬于輕微傷害的損傷;

5、故意傷害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并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故意傷害罪,其中,已滿14周歲未滿16周歲的自然人有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亡行為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故意傷害罪的量刑標準如下:

對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傷殘的,刑訊逼供或暴力取證致人傷殘的,虐待被監管人致人傷殘的,聚眾“打砸搶”致人傷殘的,聚眾斗毆致人重傷的,非法組織或強迫他人出賣血液造成傷害的,應以故意傷害罪論處。這些規定屬于擬制規定,而非注意規定。

1、犯故意傷害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犯故意傷害罪,致人重傷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3、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4、符合正當防衛條件的,免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四十三條 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伙毆打、傷害他人的;

(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周歲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二百三十五條

【故意傷害罪】過失傷害他人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故意傷害罪的認定標準

一、故意傷害罪的認定標準      (一)故意傷害罪的形態

      故意輕微傷害的,不存在犯罪未遂問題,即行為人主觀上只想造成輕微傷結果,而實際上未造成或造成輕微傷結果的,不以犯罪論處。傷害意圖非常明顯,且已經著手實行傷害行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應按故意傷害(未遂)論處。      符合犯罪主體要件的行為人,在傷害故意支配下實施了傷害行為,造成他人身體傷害,達到輕傷程度的,即可認定為故意傷害罪的既遂。故意傷害造成重傷的,包含兩種情況:一是行為人明顯只具有輕傷的故意,但過失造成重傷;二是行為人明顯具有重傷的故意,客觀上也造成了重傷。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的,是典型的結果加重犯。故意傷害沒有致人死亡的,不得認定為故意傷害致死的未遂犯。      (二)基于他人承諾傷害他人身體的行為      這是較為棘手的問題。許多國家的刑法只是明文規定處罰基于承諾的殺人,并且其法定刑輕于普通故意殺人罪的法定刑,但沒有對基于承諾的傷害做出規定。于是有人認為,既然刑法只規定了基于承諾的殺人罪,而沒有規定基于承諾的傷害罪,就表明基于被害者承諾的傷害一概無罪。      (三)傷害胎兒身體的是否構成故意傷害罪      傷害胎兒身體的,一般不構成故意傷害罪。但倘若行為人故意使用藥物或者其他器具傷害胎兒,旨在使該胎兒出生后成為嚴重精神病患者或者造成缺乏四肢等嚴重殘疾,事實上也造成這種傷害的(以下簡稱胎兒傷害),應當如何處理由于故意傷害罪的對象是他“人”的身體,而胎兒不是人,傷害胎兒的行為不符合傷害“他人”的要件,故認定為故意傷害罪還存在障礙。然而,如果對這種行為不認定為犯罪,也有悖于刑法保護法益的目的。      (四)關于同時傷害的問題      所謂同時傷害,是指二人以上沒有意思聯絡而同時傷害他人的情形。中國刑法沒有將同時傷害特別規定為共同傷害,所以,對同時傷害不能認定為共同傷害,而應按照以下原則處理:(1)同時傷害行為沒有造成傷害結果的,都不承擔刑事責任。(2)同時傷害行為造成了輕傷結果,但證據表明該輕傷由一人行為所致,卻不能辨認該輕傷為何人造成時,也不能追究任何人的刑事責任。(3)同時傷害行為造成了重傷結果,但證據表明該重傷由一人行為所致,卻不能辨認該重傷為何人造成時,可以對各行為人追究故意傷害未遂的刑事責任。(4)同時傷害行為造成了輕傷或者重傷,并能認定各自的行為造成了何種傷害的,應當分別追究刑事責任。      (五)故意傷害罪的罪數      對于故意傷害罪的罪數區分,應當按照區分一罪與數罪的標準予以解決。所要注意的是,當傷害行為屬于其他重罪的法定手段時,不得認定為數罪,而應認定為其他重罪。例如,行為人為了搶劫他人財物而傷害他人的,不管是否取得財物,均應認定為搶劫罪,而不得認定為故意傷害罪,也不得認定為數罪。      行為人連續傷害多人的,是認定為連續犯以一罪論處,還是認定為同種數罪,在認定為同種數罪的情況下是否并罰,都是值得研究的問題。行為人連續傷害多人的是否屬于連續犯,取決于連續犯的成立是否要求行為人連續實施的行為侵犯同一法益。如果僅要求連續實施的行為侵犯同種法益,那么,多名被害入的健康都屬于同種法益,連續傷害多人的也可以成立連續犯。如果要求連續實施的行為侵犯同一法益,那么,多名被害人的健康便不屬于同一法益。      將連續傷害多人的行為認定為同種數罪,面臨著應否并罰的問題。對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同種數罪的,原則上應以一罪論處。但是,在以一罪論處不符合罪刑相適應原則時,應當實行并罰。故意傷害罪雖然有3個幅度的法定刑,但不可能將同種數罪作為法定刑升格的情節,如果按一罪論處,難以實現罪刑相適應。例如,即使行為人3次造成3人輕傷并情節嚴重,也不可能按照“致人重傷”的法定刑處罰,但僅以一罪論處或者雖主張成立同種數罪但不并罰,就只能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再如,即使行為人3次造成3人重傷并情節嚴重,也不可能按照“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法定刑處罰。只有實行數罪并罰,才能做到罪刑相適應。這也反過來啟示人們,對于故意傷害罪,不能輕易承認連續犯。二、故意傷害罪的法律概念      故意傷害罪,是指故意非法傷害他人身體并達成一定的嚴重程度、應受刑法處罰的犯罪行為。      故意傷害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身體健康權,所謂身體權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肢體、器官和其他組織的完整性為內容的人格權。應注意的是,侵害的是他人的身體權,因此,故意傷害自己的身體,一般不認為是犯罪。只有當自傷行為是為了損害社會利益而觸犯有關刑法規范時,才構成犯罪。例如,軍人戰時自傷,以逃避履行軍事義務的,應按刑法法第434條追究刑事責任。      故意傷害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了非法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      故意傷害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并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故意傷害罪,其中,已滿14周歲未滿16周歲的自然人有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亡行為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故意傷害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造成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結果,而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在一般情況下,行為人事先對于自己的傷害行為能給被害人造成何種程度的傷害,不一定有明確的認識和追求。無論造成何種程度的結果都在其主觀犯意之內,所以,一般可按實際傷害結果來確定是故意輕傷還是故意重傷。故意輕傷的犯罪還存在犯罪未遂問題。但對重傷意圖非常明顯,例如企圖嚴重毀容,并已著手實施的行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即使未造成任何實際傷害,也應按故意重傷罪(未遂)定罪量刑。      在故意傷害致死情況下,行為人主觀上存在混合罪過形式,即同時具有傷害故意和致人死亡的過失,這是區別故意傷害致死同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死同過失致人死亡的主要標志。三、故意傷害罪的立案標準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故意非法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為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罪立案標準根據刑法第234條的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應當立案。故意傷害他人,只有達到法定的輕傷,重傷標準時,才構成故意傷害罪,予以立案。四、故意傷害罪量刑標準      刑法第234條、第238條、第247條、第248條、第289條、第292條、第333條的規定,對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傷殘的,刑訊逼供或暴力取證致人傷殘的,虐待被監管人致人傷殘的,聚眾“打砸搶”致人傷殘的,聚眾斗毆致人重傷的,非法組織或強迫他人出賣血液造成傷害的,應以故意傷害罪論處。這些規定屬于擬制規定,而非注意規定。      (一)犯故意傷害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犯故意傷害罪,致人重傷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故意傷害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并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故意傷害罪,其中,已滿14周歲未滿16周歲的自然人有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亡行為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五、故意傷害罪的認定程序      1、必須經過專門的法醫鑒定構成輕傷才是構成故意傷害罪的基礎      2、派出所逮捕犯罪嫌疑人      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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