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況下,刑事訴訟拘留的期限最長為14日。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期限最長為30日。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3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1日至4日。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
擴展資料:
刑事訴訟法第80條采用列舉的方式,規定對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機關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
2、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3、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4、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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