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樣算冒充警察
法律分析:冒充警察就涉嫌招搖撞騙罪,如果定罪就要判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七十九條 招搖撞騙罪是指為謀取非法利益,假冒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份或職稱,進行詐騙,損害國家機關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動的行為。
犯本罪的 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所謂“情節嚴重的”,一般是指以下幾種情況:多次進行招搖撞騙的;招搖撞騙所得非法利益巨大的;造成被騙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后果或惡劣政治影響。
冒充執法人員是什么罪
冒充執法人員會構成招搖撞騙罪。對于冒充人民警察招搖撞騙的行為人,一般會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對于情節比較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此外,應在前述量刑基礎上從重處罰。
在對本罪進行立案時,還需要注意以下兩點:
1、犯罪主觀方面: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是出于故意,其犯罪目的是為了謀取非法利益。這里所說的非法利益,不單指物質利益,也包括各種非物質利益,例如,為了騙取某種政治待遇或者榮譽待遇,甚至是為了騙取“愛情”,玩弄異性等。但本罪的主觀惡性一般限制在“騙”的范圍內,如果行為人主觀上具有搶劫、強奸的故意,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只是一種給受害人心理上造成威脅,使之不敢反抗的手段,屬于一種更為嚴重的犯罪。例如,冒充緝私人員,威脅走私分子交出走私物品;冒充司法人員,逼迫被告人家屬與之發生性關系等,都應分別以搶劫罪、強奸罪等論處。如果沒有謀取非法利益的目的,例如,行為人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只是出于虛榮心,單純為了達到與他人結婚的目的而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為了順利住宿或購買車船票而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身份的,都不構成本罪。
2、犯罪客觀方面: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具有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份或職稱,進行詐騙的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條
【招搖撞騙罪】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招搖撞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冒充人民警察招搖撞騙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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