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拘役后,十日內執行拘役刑。根據法律規定,罪犯被交付執行刑罰的時候,應當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在判決生效后十日以內將有關的法律文書送達公安機關、監獄或者其他執行機關。
法律客觀:一、法院判拘役何時執行沒有上訴和抗訴的話,判決書送達滿10日后就可以執行;如果公訴機關抗訴或被告人上訴的話,那就要二審文書送達后才可以執行。二、拘役的適用對象從我國刑法分則有關拘役的規定可以看出其適用對象具有以下幾個特點:1、拘役一般只適用于犯罪性質比較輕微的犯罪。2、拘役多適用于社會危害性不大的犯罪。3、在我國刑法分則中,拘役既可適用于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也可以適用于本應判處短期徒刑,但具有從輕情節的犯罪。3、拘役的期限:根據刑法第42條和第69條的有關規定,拘役的期限為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拘役的刑期從判決之日起計算。判決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1日折抵刑期1日。根據刑法第64條規定,數罪并罰拘役不超過1年4、拘役的執行: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享有兩項待遇:探親;參加勞動的,可以酌量發給報酬。5、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十三條規定: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這里所說的“就近執行”,是指由犯罪分子所在地(戶口所在地)的縣、市或市轄區的公安機關設置的拘役所執行,沒有建立拘役所的,可放在公安機關的看守所執行。
拘役是指短期剝奪罪犯人身自由,就近實行勞動改造的刑罰方法。拘役適用于罪行較輕但需短期關押改造的罪犯。拘役有以下特點,即剝奪自由、刑期較短、就近執行。
剝奪自由是指,將被判處拘役的罪犯拘禁于一定場所。
刑期較短是指,拘役的刑期為自判決執行之日起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數罪并罰時不得超過一年。
就近執行是指,拘役由公安機關在就近的看守所執行。在執行期間,罪犯每月可以回家1至2天。參加勞動的罪犯可以酌量發給報酬。
1979年《刑法》將拘役作為專節設立,規定在《刑法》37至39條。后經1997年《刑法》補充和完善,此后并未進行過修改,目前《刑法》42至44條有專門章節進行規定。
拘役作為一種刑罰方法與管制、有期徒刑、刑事拘留具有以下區別。
(一)管制
管制是指對罪犯不予關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并采取社區矯正的刑罰方法。管制是我國特有的輕刑。拘役與管制有以下四點不同:
1.刑罰性質不同。拘役剝奪罪犯的自由,是一種短期自由刑;管制僅限制罪犯的自由,不對罪犯進行關押。
2.期限長短不同。拘役的期限較短,為1至6個月,數罪并罰時最高不得超過1年;管制的期限為3個月至2年,數罪并罰時最高不得超過3年。
3.勞動報酬不同。被拘役的罪犯在勞動中可被酌量給予報酬;被管制的罪犯在勞動中同工同酬。
4.執行機關不同。拘役由公安機關執行;管制由社區矯正機關執行。
(二)有期徒刑
有期徒刑是指剝奪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實行強制勞動改造的刑罰方法。在我國刑罰體系中,有期徒刑居于中心地位。有期徒刑是自由刑的主體,可適用于各種犯罪類型。拘役與有期徒刑有以下四點不同:
1.刑罰性質不同。拘役為短期自由刑;有期徒刑為長期自由刑。
2.期限長短不同。拘役期限較短,為1至6個月;有期徒刑期限較長,為6個月至15年,數罪并罰時最高不超過25年。
3.勞動報酬不同。拘役不強制勞動,在勞動中可酌量給予罪犯報酬;有期徒刑強制罪犯接受教育和勞動改造,可酌量給予報酬。
4.執行機關不同。拘役由公安機關執行;有期徒刑由監獄執行。
(三)刑事拘留
刑事拘留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在遇到法定的緊急情況時,依法臨時剝奪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措施。拘役與刑事拘留存在以下幾點不同:
1.性質不同。拘役是一種刑罰方法;而刑事拘留是刑事訴訟中的強制措施。
2.適用對象不同。拘役適用于罪行較輕微的罪犯;刑事拘留適用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
3.決定機關不同。拘役由法院作出判決;刑事拘留的決定機關為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
4.法律依據不同。拘役適用《刑法》第42條至第44條的規定;而刑事拘留適用《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如第82條。
由于拘役是一種較輕的刑罰方法,它主要適用那些罪刑較輕又必須限制人身自由的犯罪分子。
(一)拘役一般只適用于犯罪性質比較輕微,社會危害性不大的犯罪
我國刑法分則中除過失致人死亡罪沒有規定可以適用拘役外,絕大多數過失犯罪都規定可以適用拘役。在同一類犯罪中,能夠適用拘役的也是社會危害性不大的犯罪。
實踐中,拘役適用比例最高的是瀆職罪,其次是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和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等。刑法分則中性質嚴重的犯罪,如危害國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等,也可以適用拘役,但適用比例相對較低。
(一)我國刑法中設置拘役刑的條文多數將拘役作為最低法定刑
在該類條文中,拘役既可適用于犯罪情節較輕、不需要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也可以適用干本應判處短期徒刑,但具有從輕情節的犯罪;還可以適用于本應判處管制,但具有從重情節的犯罪。此外,在以短期徒刑為最低法定刑的犯罪中,如果具體犯罪具有減輕處罰情節,也可以判處拘役。
(三)拘役的刑期較短,可以折抵適用
拘役的刑期從判決之日起算,判決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1日折抵刑期1日;被指定監視居住的,監視居住2日折抵刑期1日。根據《監察法》第44條,被留置人員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機關后,被依法判處拘役的,留置1日折抵拘役1日。
根據《刑法》第42條和第69條規定,拘役的期限為1至6個月,數罪并罰時最高不超過1年。
1、適用對象不同。有期徒刑既適用于罪行較重的犯罪分子,又適用于罪行較輕的犯罪分子;拘役只適用于罪行較輕的犯罪分子。
2、執行場所不同。有期徒刑的執行場所是監獄或其他勞改場所,拘役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
3、期限不同。有期徒刑的期限長、起點高、幅度大,有期徒刑為6個月以上,15年以下,適用于罪行較重和罪行嚴重的犯罪分子;拘役的期限短、起點低、幅度小,拘役的刑期較有期徒刑短,適用于罪行較輕的罪犯。
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十五條 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條、第六十九條規定外,為六個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的適用對象
1、有期徒刑的適用對象可依刑期不同而有所不同。
2、刑法分則規定了較寬的有期徒刑的法定刑幅度,同時還根據各種犯罪的危害程度規定了各種罪可處的最高刑和最低刑,不少條文還對同一犯罪規定了幾個不同的有期徒刑的法定刑幅度。
3、在這些規定中有期徒刑的刑期幅度大致可分為三類情況:
(1)10年以上有期徒刑為長期徒刑;
(2)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為中期徒刑;
(3)3年以下有期徒刑為短期徒刑。不同期限的有期徒刑,其適用對象也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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