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破壞公私財物的立案標準
一、故意毀壞財物罪,是指故意毀滅或者損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犯罪對象可以是各種形式的公私財物,包括生產資料、生活資料;動產、不動產等等。但是,如果行為人所故意毀壞的是本法另有規定的某些特定財物,危害其他客體要件的,應按本法有關規定處理。
破壞交通工具、交通設備、易燃易爆設備、廣播電視、電信設施等危害公共安全的,按本法分則第2章有關罪名論處。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毀滅或者損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
三、立案標準:
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公私財物損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毀壞公私財物三次以上的。
(三)糾集三人以上公然毀壞公私財物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擴展資料:
刑事立案
(一)盜竊案個人盜竊數額達到1000元的,立為刑事案件;撬門破窗入室盜竊的,扒竊的,使用刀刃等工具或攜帶兇器盜竊的,均立為刑事案件;慣犯作案或一個多次作案的,以及其他雖未達數額標準但情節或者后果比較嚴重的,也立為刑事案件。
(二)搶劫案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均立為刑事案件。
(三)詐騙案個人詐騙公私財物2000元以上的,立為刑事案件。
(四)敲詐勒索案以恐嚇、威脅的方法,敲詐勒索公私財物的,均立為刑事案件。
(五)侵占案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占為已有或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已有,數額在5000元以上,拒不退還的,立為刑事案件。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立案標準
《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 危險駕駛罪 )在道路上 駕駛機動車 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或者在道路上 醉酒駕駛機動車 的,處拘役,并處罰金。 第一百一十四條(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以其他危險方法 危害公共安全 ,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條(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法律客觀: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本法第119條之規定,造成嚴重后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嚴重后果,主要是指致使火車、汽車、電車、船只、航空器等交通工具發生傾覆、毀壞,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如果行為人實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破壞交通工具行為,造成了交通工具傾覆、毀壞嚴重后果的,則應在法定刑較重的量刑檔次即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這一量刑檔次內給犯罪行為人裁量刑罰。如果破壞交通工具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即沒有造成交通工具傾覆、毀壞后果的,則應在法定刑較輕的量刑檔次即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這一量刑檔次內裁量刑罰。這里的尚未造成嚴重后果包括兩種情況:一是破壞交通工具危害公共安全,沒有造成任何后果的;二是破壞交通工具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了較輕的危害后果,或者雖然造成較重的危害后果,但不是嚴重危害后果的。當然,破壞交通工具的行為與嚴重后果之間應具有因果關系,如果嚴重后果是由其他原因而不是行為人的破壞行為引起的,也不能適用較重的量刑檔次即本條第1款的規定。 在堅持以危害后果的嚴重程度為主要依據確定適用較重或較輕的量刑檔次的基礎上,還要綜合考察犯罪行為人的犯罪事實、情節等,進一步選擇輕重不同的刑罰,以使罪刑相適應。司法實踐中,這些應予考慮的犯罪事實、情節主要有: 1、犯罪故意的內容和犯罪動機。在危害后果相同的情況下,破壞交通工具罪故意的內容和破壞交通工具犯罪行為人的犯罪動機不同,其人身危險程度也不同,因此,在量刑時應有所區別。比如:行為人出于直接故意破壞交通工具,表明行為人希望和追求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發生,其主觀惡性大,量刑時應作為從重情節考慮。如果犯罪行為人出于盜竊財物目的而對交通工具實施了破壞,其主觀上對交通工具的破壞出于間接故意,則應作為從輕情節考慮。犯罪動機的惡劣程度也影響刑罰的輕重。如為報復社會而破壞交通工具就比出于悲觀厭世而破壞交通工具的犯罪的主觀惡性要大,量刑時應酌定從重。 2、犯罪后自首或有悔改、立功表現的。破壞交通工具犯罪后,行為人有自首或悔改、立功表現的,應依法或酌定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3、犯罪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年齡和刑事責任能力。已滿16周歲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實施破壞交通工具的犯罪,畢竟比成年人容易教育和改造,因此,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如果犯罪行為人是限制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則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4、犯罪方法。犯罪方法不同,給交通工具造成傾覆、毀壞的程度也不盡相同。對采用爆炸、放火等方法破壞交通工具的,在量刑幅度內可以作為從重情節考慮。 5、行為人的行為可能給社會造成的危害程度的大小。行為人對裝載乘客的火車、汽車、電車、船只、飛機實施破壞的,對裝載貨幣、搶險救災物資、重點建設設備和重要出口商品等交通工具實施破壞的,由于其危及多人的生命安全和重大公私財產安全,甚至會造成重大國際影響,因此,在量刑時應在量刑幅度內從重處罰。如果行為人所破壞的交通工具未裝載乘客或物資,則相應地給公共安全造成的危害后果亦較小,可以在量刑幅度內作為以輕情節考慮。 6、危害后果的具體情況。在以嚴重后果為主要依據選擇較重或較輕的量刑檔次后,還要具體考察危害后果的實際情況。如:在造成嚴重后果的情況下,量刑時還應考慮交通工具傾覆、毀壞的具體程度,公私財產毀損的具體情況,死亡或重傷的人數等。如果未造成任何后果,則應在較輕的量刑檔次內從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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