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期兩年執行的處理規定: 《刑法》第五十條 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后,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后,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節惡劣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后執行死刑;對于故意犯罪未執行死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重新計算,并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七十二條
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適用條件有2條:1.是罪該處死;2不必立即執行死刑。
也就是說這是國家在重視人權價值的基礎上,設立出來給予一些確實有悔過情形和存在不確定性的罪犯,一個改過自新、一個防止錯殺的機會,這一點前面說到過。
這里再一次強調是為了說明,死緩不僅僅只是“死刑緩期二年執行”這么簡單,“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是當下判決的一個結果,但是它還會為罪犯重新帶來6種結果:
1. 死緩期,如罪犯未曾故意犯罪,2年后,將會減為無期;
2. 死緩期,如罪犯故意犯罪,且情節惡劣,經過核準后會執行死刑;
3. 死緩期,如故意犯罪不必立即執行死刑,則執行死緩期限重新計算;
4. 死緩期,如有重大立功表現(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或者提供重要線索,以及其他突出貢獻)則減為25年有期徒刑;
5. 死緩期,對于累犯和因各種暴力性犯罪,如故意殺人、搶劫、綁架、爆炸等被判死緩的犯罪分子,法院可對其限制減刑;
6. 死緩期,因貪污賄賂犯罪被判死緩的,法院根據其情況可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終身監禁,不得減刑也不可假釋。
也就是說一個人被判“死刑緩期二年執行”,一般來說兩年后罪犯就會轉為無期,若有其他情形,則根據情形可能會立即死刑、改為25年有期、重新再判決為死緩,繼續呆2年、限制減刑、終身監禁。
簡單點就是,2年后這個被判死緩的罪犯會面臨死和不死兩種情況,而不死的可能性又高于死的可能性。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相關規定
第四十八條 【死刑、死緩的適用對象及核準程序】死刑只適用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對于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死刑緩期執行的,可以由高級人民法院判決或者核準。
第五十條 【死緩變更】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后,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后,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節惡劣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后執行死刑;對于故意犯罪未執行死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重新計算,并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
第五十一條 【死緩期間及減為有期徒刑的刑期計算】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死刑緩期執行減為有期徒刑的刑期,從死刑緩期執行期滿之日起計算。
在 死刑 緩刑 期間是不需要坐牢的。根據我國《 刑法 》關于緩刑的相關規定,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應當對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 緩刑考驗期 限內,依法實行 社區矯正 ,如果沒有規定的應當撤銷緩刑情形,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 刑罰 就不再執行,并公開予以宣告。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七十六條
對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依法實行社區矯正,如果沒有本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并公開予以宣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七十三條
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個月。
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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