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口供一般判刑多久
錄假口供涉嫌偽證罪,需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在刑事訴訟中,證人、鑒定人、記錄人、翻譯人對與案件有重要關系的情節,故意作虛假證明、鑒定、記錄、翻譯,意圖陷害他人或者隱匿罪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分析
假口供屬妨害司法罪,錄假口供一般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據作假口供主體不同,情節不同,主觀形態不同,是否構成犯罪,構成哪種犯罪是不一樣的。口供指的是被告人對自己的犯罪行為做出口頭敘述。在我國,是不輕易相信口供的,但是當事人做假口供的行為是違反了我國相關的法律法規,屬于違法行為,需要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如果情節嚴重,構成犯罪,需要承擔一定的刑事責任。偽證罪,是指在刑事訴訟中,證人、鑒定人、記錄人和翻譯人對與案件有重要關系的情節,故意作虛假證明、鑒定、記錄、翻譯,意圖陷害他人或者隱匿罪證的行為。如果在公安機關調查取證時,有人故意作偽證,影響公安機關依法辦案,公安機關會給予行為人治安行政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零五條 在刑事訴訟中,證人、鑒定人、記錄人、翻譯人對與案件有重要關系的情節,故意作虛假證明、鑒定、記錄、翻譯,意圖陷害他人或者隱匿罪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零六條 在刑事訴訟中,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毀滅、偽造證據,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威脅、引誘證人違背事實改變證言或者作偽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證人證言或者其他證據失實,不是有意偽造的,不屬于偽造證據。
刑法305條是什么罪名
實踐中除普通民事糾紛外,中國刑法規定了絕大多數違法違紀行為,民法和刑法是我國最常用和最基本的法律法規,因此我們就需要對這一方面有一定的認識和了解。那么下面為你整理了刑法305條第幾章的相關知識。 一、刑法305條第幾章 刑法305條是第六章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類的,刑法305條偽證罪,在法院判刑的時候,要結合犯罪情節而定,具體分兩個檔次,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偽證罪,是指在刑事訴訟中,證人、鑒定人、記錄人、翻譯人對與案件有重要關系的情 節,故意作虛假證明、鑒定、記錄、翻譯,意圖陷害他人或者隱匿罪證的行為。 二、偽證罪的立案標準是什么? 偽證罪,是指在偵查、審判過程中,證人、鑒定人、記錄人、翻譯人意圖陷害他人或為他人隱匿罪證,對與案件有重要關系的情節,故意作虛假的證明、鑒定、記錄、翻譯,或者是國家工作人員為嚴重經濟犯罪分子銷毀、隱匿罪證,制造偽證的行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偽證行為足以使他人受到刑事處罰或者輕罪重判的; 2、偽證行為足以使犯罪分子逃避刑事處罰或者重罪輕判的; 3、偽證行為造成冤、假、錯案的; 4、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為走私、套匯、投機倒把、貪污、賄賂、重大盜竊、販毒、盜運珍貴文物出口等經濟犯罪分子銷毀、隱匿罪證或者制造偽證的; 5、由于偽證行為,致使他人自殺或精神失常的; 6、偽證行為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三、偽證罪的構成要件 1、客體要件 偽證罪侵犯的客體是公民的人身權利與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是復雜客體。但也有人認為,并不是任何形式的偽證罪都必然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例如隱匿罪證的偽證犯罪行為就不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但它必須侵犯國家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因此認為,偽證罪侵犯的是單一客體,即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 偽證罪妨礙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這是指司法機關的刑事訴訟活動。司法機關的民事訴訟活動、行政訴訟活動不能成為偽證罪的客體要件。《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02條規定,訴訟參與人或其他人員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以及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及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49條規定,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員偽造、隱藏、毀滅證據的,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及威脅、阻止證人作證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訓誡、責令具結悔過或者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15日以下的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因為刑事訴訟與民事、行政訴訟性質不同,同是偽證行為妨礙訴訟所造成的社會危害性大小也有不同,以偽證方式妨礙民事訴訟或行政訴訟活動的,不能直接以偽證罪論處。 偽證罪侵犯的對象,可以是有罪的人,也可以是被懷疑有罪而實際上是無罪的人。 2、客觀要件 偽證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在刑事偵查、起訴、審判中,對與案件有重要關系的情節,作虛假的證明、鑒定、記錄、翻譯的行為,或者隱匿罪證的行為。所謂作虛假的證明、鑒定、記錄、翻譯,指證人作了虛假的證明,鑒定人作了不符合事實真相的鑒定,記錄人作了不真實的記錄,翻譯人作了歪曲原意的翻譯。所謂隱匿罪證,指掩蓋歪曲事實真相、毀滅證據,將應該提供的證據予以隱匿。所謂與案件有重要關表的情節,主要是指對案件是杏構成犯罪、犯罪的性質或者對罪行輕重有重大影響的情節。如果偽證的事實無關緊要、對案件的處理影響不大,不能以偽證罪論處。至于偽證行為是否造成了錯判,不影響定罪,可作為量刑的情節予以考慮。 行為人偽造、變造、毀滅憑證、隱瞞事實真相的行為,不是發生在司法機關的刑事訴訟活動中,而是在一般責任事故調查處理中,或是在審計、監察等行政活動中發生的,不能以偽證罪論處。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26條規定,單位行政領導人、會計人員和其他人員偽造、變造、故意毀滅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的,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也規定,對于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真相的單位、單位直接責任人員、單位負責人以及其他有關人員,審計機關可予以警告、通報批評,并可酌情處以罰款;審計機關認為應當給予行政處分的人員,移送監察或者有關部門處理;對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審計機關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上述法律、法規中提及的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行為,雖然在客觀上也表現為隱瞞事實真相,毀滅、偽造、隱匿有關資料,但不是在刑事訴訟中,行為所侵犯的客體不同于偽證罪,只能分別情況,以其他犯罪論處。 3、主體要件 偽證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只能是在刑事訴訟中的證人、鑒定人、記錄人和翻譯人。在刑事訴訟過程中,“證人”,是指根據司法機關的要求,陳述自己所知道的案件情況的人,“鑒定人”,是指司法機關為鑒別案件中某些情節的真偽和事實真相而指派或聘請的、具有專門知識或者特殊技能的人,“記錄人”,是指為案件的調查取證,詢問證人、被害人或審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作記錄的人。“翻譯人”,是指司法機關指派或聘請為案件中的外籍、少數民族或聾啞人等訴訟參與人充當翻譯的人員,也包括為案件中的法律文書或者證據材料等有關資料作翻譯的人員。 4、主觀要件 偽證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自直接故意,即行為人明知其虛假陳述是與案件有重要關系的情節,但為了陷害他人或者隱匿罪證而為之。如果行為人不是出于陷害他人的意圖或者隱匿罪證,就不能以偽證罪論處。如行為人因粗心大意,工作不認真,或者學識、業務能力不高而作出了錯誤的鑒定結論、記錄、翻譯,或者因錯記、漏記、錯譯、漏譯等而不能反映原意,等等。 看完上面的介紹,我們應該明白清楚刑法305條第六章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刑法305條偽證罪,在法院判刑的時候,要結合犯罪情節而定,具體分兩個檔次,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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