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犯可以減刑嗎
死刑是刑法中的一個刑罰性名詞,所謂死刑顧名思義就是執行機關通過合法的法律途徑剝奪某個死刑犯生命權利和政治權利的一種執法方式;死刑又分為注射式死刑和槍決式死刑兩種,其中槍決式死刑也就是俗稱的槍斃!
死刑當然具有刑法所賦予的法律強制性,但是死刑也分為死刑立即執行和死刑緩期執行兩種不同的形式。

第一種:死刑立即執行:主要針對那些具有嚴重犯罪行為并且其犯罪行為所造成的社會危害性極大,依照相關法律規定必須對其執行死刑的罪犯;這樣的罪犯一般會在法院宣判后很短時間內立即執行死刑判決。
第二種:死刑緩期執行:主要針對那些犯罪行相對為較輕且其犯罪行為所造成的社會危害性也相對較小但是依照相關法律規定也需要執行死刑的罪犯;這樣的罪犯一般會先被判處死刑然后再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從中得到一個緩刑期,有的罪犯會在緩刑期滿后被執行死刑,有的罪犯則會被執行機關依照相關法律規定將其死刑轉化為無期徒刑或者通過正常的法律程序轉獲得減刑化有期徒刑。

這類由死刑通過司法途徑轉化為無期徒刑或者是有期徒刑的主要針對那些被執行死刑前具有法律所認可的重大立功表現并且符合減刑條件,或者是被執行死刑前具有符合法律所認可的其他減刑條件的死刑罪犯。
被判處死刑的罪犯大多數一般都會被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當然也有極少數會被剝奪政治權利一段時間,當然這個剝奪政治權利的具體時間長短不一樣。

如果真的有冤情不服死刑判決,可以在死刑判決下達后的一定期限內向上級法院提出上訴,請求上級法院詳細查明如果真的是判決有誤上級法院會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改變原有判決的;如果經上級法院詳細查明證實判決真實無誤上級法院會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
死刑能減刑嗎
死刑一般不可以減刑,但是如果是被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的可以減刑。期間確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期滿后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二年間沒有故意犯罪的,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如果判決的是死刑立即執行則不可以減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五十條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后,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后,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節惡劣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后執行死刑;對于故意犯罪未執行死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重新計算,并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死刑最多能減到多少年
法律分析:1、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后,減為無期徒刑2、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后,減為25年有期徒刑3、如果屬于故意犯罪,情節惡劣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判處死刑立即執行;對于故意犯罪未執行死刑的,考驗期重計4、如果是累犯以及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故意傷害罪除外)的,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人身危險性等情況,可以在作出裁判的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故意傷害罪除外),重大貪官還可以根據犯罪情節在兩年后減為無期徒刑時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只能永遠在監獄中度過) 。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四十八條 死刑只適用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對于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死刑緩期執行的,可以由高級人民法院判決或者核準。
第四十九條 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審判的時候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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