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外執行 的刑期:罪犯在監外執行期間,應當計算在刑期以內。當監外執行的原因消失(如病愈、哺乳期滿)后,如果刑期未滿,仍應收監執行;如刑期屆滿,則應及時釋放。 刑事訴訟法 中關于 監外執行的條件 是這樣規定的: 對于被判處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 暫予監外執行 :(一)有嚴重疾病需要 保外就醫 的;(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從社會學、醫學的角度,讓婦女哺乳自己嬰兒,有利于母親和嬰兒的健康,故我國刑事訴訟法對于處于哺乳期的婦女給予特殊處遇。刑事訴訟法對“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原則上不采用 羈押 方式,是從人道主義高度出發,展現了的人文關懷。但必須指出的是,法律對于哺乳期婦女的特別關懷是有限度的,特別規定不意味著對哺乳期婦女 刑罰 的虛置,對哺乳期婦女監外執行是有時間限度的。 哺乳期期限具體規定,從刑事訴訟法中不能直接找出。但是在我國其他法律 法規 中,不難找到哺乳期的明確規定。 勞動法 、《 女職工 勞動保護規定》中都明確指出,婦女的哺乳期一般為一年。原勞動部關于《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問題解答中也明確“凡哺乳(包括人工喂養)一周歲以內嬰兒的女職工都應按本規定執行。企、事業單位有條件的,也可適當延長哺乳期”,“女職工哺乳嬰兒滿周歲后,一般不再延長哺乳期。如果嬰兒身體特別虛弱,經醫務部門證明,可將哺乳期酌情延長。如果哺乳期時正值夏季,也可延長1至2個月。”從這些規定中我們能夠得出這樣的結論:我們國家對哺乳期的規定一般為一年,如果情況特殊,可以適當延長。刑罰執行過程中,如果被監外執行的婦女認為其哺乳期需要適當延長的,可以向當地擔負監外執行監管職責的執法機關和擔負監督職責的檢察院提出延長申請,由它們從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中選出一家,委托該醫院對婦女做出檢查后出具是否延長哺乳期證明,延長時間不超過三個月。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 刑事訴訟法 》第七十六條 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期限應當折抵刑期。被判處管制的,監視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的,監視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七十七條 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執行監視居住的處所; (二)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會見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 證人 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 證據 或者串供; (六)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 身份證 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 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款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 逮捕 ;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