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國家賠償起訴期限為兩年。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為兩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之日起計算,但被羈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間不計算在內。
法律依據:《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九條 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為兩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之日起計算,但被羈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間不計算在內。在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時一并提出賠償請求的,適用行政復議法、行政訴訟法有關時效的規定。
賠償請求人在賠償請求時效的最后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賠償請求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申請國家賠償的期限
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為兩年,自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被依法確認為違法之日起計算,但被羈押期間不計算在內。賠償請求人在賠償請求時效的最后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賠償請求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給予賠償;逾期不予賠償或者賠償請求人對賠償數額有異議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間屆滿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
國家賠償追責制度
《國家賠償法》第十六條規定:賠償義務機關賠償損失后,應當責令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或者受委托的組織或者個人承擔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對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責任人員,有關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目前,在《國家賠償法》中,對什么是國家賠償法的追責制度,沒有明確定義和相關的司法解釋。因此,在賠償案件在實踐中,往往難以適用。然而在國家賠償案件中,賠償義務機關賠償工作人員,對當事人造成的損失可分為兩大類。
一類是對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責任人員給賠償請求人的造成的直接財產損失。例如:內蒙呼格吉勒圖國家賠償一案,雖然此案再審被改判無罪,司法機關最終糾正了錯案,正義得以申張。但是,接下來還需要讓我們查一下當年辦錯案件的相關人員,是如何被問責,同時,更最重要的是必須查清,到底具體辦案的相關人員究竟是疏忽大意,還是瀆職犯罪。只有對相關責任人的疏忽錯誤一查到底,才能讓辦案人員徹底明白,避免草率敷衍,避免玩忽職守,最后只能是草菅人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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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決定申訴的期限具體如下:若是指申請復議的期限,則一般為自賠償義務機關未作出賠償決定的期限屆滿之日起的三十日內;如果是指賠償的訴訟時效,則是兩年內。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
第二十四條
賠償義務機關在規定期限內未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賠償義務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
賠償請求人對賠償的方式、項目、數額有異議的,或者賠償義務機關作出不予賠償決定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賠償義務機關作出賠償或者不予賠償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賠償義務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
賠償義務機關是人民法院的,賠償請求人可以依照本條規定向其上一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
第三十九條
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為兩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之日起計算,但被羈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間不計算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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