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玩忽職守罪的認定
警察玩忽職守罪的認定具體如:
1、不同的客觀行為特征,工作失誤,行為人認真履行職責義務。
2、玩忽職守罪表現為行為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義務。
3、造成危害的原因不同,工作失誤是由于制度不完善,一些具體政策界限不清,管理存在弊端,導致積極工作失誤,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損失。
一、警察玩忽職守罪構成要件包括什么
1、客體要件
玩忽職守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如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背職務上的注意義務,濫用職權,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其職責,必然妨害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和秩序,不僅會損害、破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職務的嚴肅性,而且還會給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損失。
2、客觀要件
玩忽職守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違反工作紀律,不盡職責義務,或者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玩忽職守的行為在客觀上有兩種類型:
①是不履行職務型,即行為應該履行且能夠發行,但不履行其職務。
②是不正確履行職務型,即行為人應該且能夠履行職務,但不嚴肅認真地對待其職務,以致錯誤地履行了職守。
除了以上表現以外,玩忽職守罪在客觀方面還必須具有“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結果”。認定是否重大損失,應根據司法實踐和有關規定,對所造成的物質性和非物質性損失的實際情況,并按直接責任人員的職權范圍全面分析,以確定應承擔責任的大小。
3、主體要件
玩忽職守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具體包括: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依照法律法規規定行使國家行政管理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在受國家機關委托代表國家機關行使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雖未列入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編制但是在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4、主觀要件
玩忽職守罪的主觀方面可以由過失構成,也可以則間接故意所構成。但任何情況下,都不可能出于直接故意而構成玩忽職守罪。因此,在相當多情況下,行為人主觀上是一種監督過失,主要表現為應當監督直接責任者卻沒有實施監督行為,導致結果發生;或者應當確立完備的安全體制、管理體制,卻沒有確立這種體制,導致危害后果發生。
二、玩忽職守罪立案標準是什么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2人以上,或者重傷1人、輕傷3人以上,或者輕傷5人以上的;
2、導致10人以上嚴重中毒的;
3、造成個人財產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1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財產或者法人、其他組織財產直接經濟損失2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2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的;
5、雖未達到3、4兩項數額標準,但3、4兩項合計直接經濟損失20萬元以上,或者合計直接經濟損失不滿20萬元,但合計間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的;
6、造成公司、企業等單位停業、停產6個月以上,或者破產的;
7、弄虛作假,不報、緩報、謊報或者授意、指使、強令他人不報、緩報、謊報情況,導致重特大事故危害結果繼續、擴大,或者致使搶救、調查、處理工作延誤的;
8、嚴重損害國家聲譽,或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9、其他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的行為,往往會給國家、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損失,但這與工作失誤造成的損失并不一樣。另一方面,有玩忽職守的行為,同時也要求達到規定的立案標準,那么才有可能被認定為玩忽職守罪。
三、玩忽職守罪是什么
玩忽職守罪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對工作嚴重不負責任,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按中國刑法屬于瀆職罪。本罪主要特征:犯罪主體必須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主觀上出于行為人職務上的過失,如疏忽大意、過于自信、擅離職守等。客觀上表現為因行為人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應負的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損失。
四、認定玩忽職守罪應注意劃清的幾種界限
1、罪與非罪的界限
①玩忽職守罪與工作失誤的界限。工作失誤是行為人由于政策不明確、業務能力和水平低等原因,以致于決策失誤,造成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損失的行為。一般 在此情況下,行為人主觀上缺乏犯罪所具備的主觀罪過,而是主觀上想把事情辦好,但實際卻事與愿違。這同玩忽職守有本質區別,故對此不能認定為玩忽職守罪。
②玩忽職守罪與一般玩忽職守行為的界限。區分二者的關鍵在于是否造成了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的重大損失。如果玩忽職守行為沒有造成損失,或者雖然造成損 失但損失后果尚未達到嚴重程度的,就應認為屬于一般的玩忽職守行為,可以給予相應的行政、紀律處分,不能以犯罪論處。
2、玩忽職守罪與濫用職權罪的界限
①是主觀方面不同。前者只能出于過失,而后者只能由故意構成。
②是危害行為不完全相 同。前者在客觀上表現為職責義務,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的行為,一般表現為不作為;后者則主要表現為違反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超越限度或者沒有限度 地履行職責的行為,一般表現為作為。
3、玩忽職守罪與重大責任事故罪的界限
①主體不同。玩忽職守罪的主體是國家機關工作 人員,而重大責任事故罪的主體是工廠、礦山、林場、建筑企業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
②行為發生的場合不同。玩忽職守罪發生在國家機關的管理活動 中,而重大責任事故罪則發生在生產、作業過程中。
③客體不同。玩忽職守罪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而重大責任事故罪的客體是公共安全。
4、玩忽職守罪與其他玩忽職守的犯罪的界限
司法工作人員由于嚴重不負責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脫逃的行為規定為獨立的犯罪
五、犯玩忽職守罪可判多少年
若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六、瀆職罪的概念
瀆職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或者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妨害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損害公眾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職務活動客觀公正性的信賴,致使國家與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警察屬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其瀆職行為構成犯罪的,將會受到刑事處罰,并視其情節輕重決定判刑的期限;如果不構成犯罪的,將受到紀律處分,或調離警察崗位。
七、職權的一般含義
1、瀆職罪的成立,是以行為人存在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的行為為前提的,而濫用職權和玩忽職守又和行為人存在一定的職務權限有關.所以,厘清職權(職守)和瀆職犯罪之間的關系對認定瀆職犯罪尤為必要.
2、職權(職守),是指行為人享有的一般職務權限或者承擔的相應職責.只是從外形上看有一定的權力,但是客觀地看沒有一般的職務權限的,不是這里的職權(職守).職權不一定是法律上明文規定的,從法律制度上作綜合的、實質的觀察,認定行為人享有職權或者得到授權的,就是有職務權限.作為一般的職務權限,職權不一定是法律上有強制力的權力,但其濫用會使對方承擔義務或不能行使權利的,也是職權.
八、瀆職罪立案標準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2人以上,或者輕傷5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0萬元以上的;
3、造成有關公司、企業等單位停產、嚴重虧損、破產的;
4、嚴重損害國家聲譽,或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5、其他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6、徇私舞弊,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九、瀆職的種類
1、濫用職權罪,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故意逾越職權或者不履行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2、玩忽職守罪,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不正確地履行自己的工作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追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3、徇私舞弊罪,指司法工作人員和有關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和權力,對明知是無罪的而使他受追訴,對明知使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或者故意顛倒黑白作枉法裁判;或者利用職務包庇、窩藏經濟犯罪分子等,隱瞞、掩飾其犯罪事實的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九十七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三百九十八條【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過失泄露國家秘密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保守國家秘密法的規定,故意或者過失泄露國家秘密,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規定酌情處罰。
玩忽職守罪的司法解釋
法律主觀:
具體的司法解釋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 刑法 》規定的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一、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或者輕傷9人以上,或者重傷2人、輕傷3人以上,或者重傷1人、輕傷6人以上的; 二、造成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瀆職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一條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第三百九十七條規定的“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一)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或者輕傷9人以上,或者重傷2人、輕傷3人以上,或者重傷1人、輕傷6人以上的; (二)造成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的; (三)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四)其他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一)造成傷亡達到前款第(一)項規定人數3倍以上的; (二)造成經濟損失150萬元以上的; (三)造成前款規定的損失后果,不報、遲報、謊報或者授意、指使、強令他人不報、遲報、謊報事故情況,致使損失后果持續、擴大或者搶救工作延誤的; (四)造成特別惡劣社會影響的; (五)其他特別嚴重的情節。
法律客觀:
一、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 (二)玩忽職守案(第三百九十七條) 玩忽職守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者不認真履行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以立案: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2人以上,或者重傷1人、輕傷3人以上,或者輕傷5人以上的; 2、導致10人以上嚴重中毒的; 3、造成個人財產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1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財產或者法人、其他組織財產直接經濟損失2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2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的; 5、雖未達到3、4兩項數額標準,但3、4兩項合計直接經濟損失20萬元以上,或者合計直接經濟損失不滿20萬元,但合計間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的; 6、造成公司、企業等單位停業、停產6個月以上,或者破產的; 7、弄虛作假,不報、緩報、謊報或者授意、指使、強令他人不報、緩報、謊報情況,導致重特大事故危害結果繼續、擴大,或者致使搶救、調查、處理工作延誤的; 8、嚴重損害國家聲譽,或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9、其他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瀆職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為依法懲治瀆職犯罪,根據刑法有關規定,現就辦理瀆職刑事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規定的“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一)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或者輕傷9人以上,或者重傷2人、輕傷3人以上,或者重傷1人、輕傷6人以上的; (二)造成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的; (三)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四)其他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一)造成傷亡達到前款第(一)項規定人數3倍以上的; (二)造成經濟損失150萬元以上的; (三)造成前款規定的損失后果,不報、遲報、謊報或者授意、指使、強令他人不報、遲報、謊報事故情況,致使損失后果持續、擴大或者搶救工作延誤的; (四)造成特別惡劣社會影響的; (五)其他特別嚴重的情節。 第二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實施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犯罪行為,觸犯刑法分則第九章第三百九十八條至第四百一十九條規定的,依照該規定定罪處罰。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因不具備徇私舞弊等情形,不符合刑法分則第九章第三百九十八條至第四百一十九條的規定,但依法構成第三百九十七條規定的犯罪的,以濫用職權罪或者玩忽職守罪定罪處罰。 第三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實施瀆職犯罪并收受賄賂,同時構成受賄罪的,除刑法另有規定外,以瀆職犯罪和受賄罪數罪并罰。 第四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實施瀆職行為,放縱他人犯罪或者幫助他人逃避刑事處罰,構成犯罪的,依照瀆職罪的規定定罪處罰。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與他人共謀,利用其職務行為幫助他人實施其他犯罪行為,同時構成瀆職犯罪和共謀實施的其他犯罪共犯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與他人共謀,既利用其職務行為幫助他人實施其他犯罪,又以非職務行為與他人共同實施該其他犯罪行為,同時構成瀆職犯罪和其他犯罪的共犯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五條 國家機關負責人員違法決定,或者指使、授意、強令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法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構成刑法分則第九章規定的瀆職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以“集體研究”形式實施的瀆職犯罪,應當依照刑法分則第九章的規定追究國家機關負有責任的人員的刑事責任。對于具體執行人員,應當在綜合認定其行為性質、是否提出反對意見、危害結果大小等情節的基礎上決定是否追究刑事責任和應當判處的刑罰。 第六條 以危害結果為條件的瀆職犯罪的追訴期限,從危害結果發生之日起計算;有數個危害結果的,從最后一個危害結果發生之日起計算。 第七條 依法或者受委托行使國家行政管理職權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管理職權時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構成犯罪的,應當依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章瀆職罪主體適用問題的解釋》的規定,適用瀆職罪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條 本解釋規定的“經濟損失”,是指瀆職犯罪或者與瀆職犯罪相關聯的犯罪立案時已經實際造成的財產損失,包括為挽回瀆職犯罪所造成損失而支付的各種開支、費用等。立案后至提起公訴前持續發生的經濟損失,應一并計入瀆職犯罪造成的經濟損失。 債務人經法定程序被宣告破產,債務人潛逃、去向不明,或者因行為人的責任超過訴訟時效等,致使債權已經無法實現的,無法實現的債權部分應當認定為瀆職犯罪的經濟損失。 瀆職犯罪或者與瀆職犯罪相關聯的犯罪立案后,犯罪分子及其親友自行挽回的經濟損失,司法機關或者犯罪分子所在單位及其上級主管部門挽回的經濟損失,或者因客觀原因減少的經濟損失,不予扣減,但可以作為酌定從輕處罰的情節。 第九條 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有毒有害食品、假藥、劣藥等流入社會,對人民群眾生命、健康造成嚴重危害后果的,依照瀆職罪的規定從嚴懲處。 第十條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此前發布的司法解釋與本解釋不一致的,以本解釋為準。
玩忽職守罪的表現形式是什么
玩忽職守罪 表現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工作紀律、規章制度,擅離職守,不盡職責義務,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義務,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1.必須有違反國家工作紀律和規章制度,玩忽職守的行為,包括作為和不作為。所謂玩忽職守的作為,是指國家工作人員不正確履行職責義務的行為。玩忽職守的不作為,是指國家工作人員不盡職責義務的行為。 2.必須具有因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結果。所謂重大損失,是指給國家和人民造成的重大物質性損失和非物質性損失。 3.玩忽職守行為與造成的重大損失結果之間,必須具有 刑法 上的因果關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02【 濫用職權罪 】【玩忽職守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警察玩忽職守罪的認定有哪些
警察玩忽職守罪的認定,具體如下:
1、不同的客觀行為特征,工作失誤,行為人認真履行職責義務;
2、玩忽職守罪表現為行為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義務;
3、造成危害的原因不同,工作失誤是由于制度不完善,一些具體政策界限不清,管理存在弊端,導致積極工作失誤,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損失。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_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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