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執行前有什么要求
死刑可以在刑場或者指定的羈押場所內執行。死刑采用槍決或者注射等方法執行。采用注射方法執行死刑的,應當在指定的刑場或者羈押場所內執行。采用槍決、注射以外的其他方法執行死刑的,應當事先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那么死刑執行前有什么要求?我為大家進行介紹。死刑執行前有什么要求 1.執行死刑前,罪犯提出會見其近親屬或者其近親屬提出會見罪犯申請的,人民法院可以準許。 2.人民法院將罪犯交付執行死刑,應當在交付執行3日前通知同級檢察院臨場監督。在執行死刑時,檢察院應當派員臨場監督。檢察院收到同級人民法院執行死刑臨場監督通知后,應當查明同級人民法院是否收到最高人民法院或者高級人民法院核準死刑的判決或者裁定和執行死刑的命令。臨場監督執行死刑的檢察人員應當依法監督執行死刑的場所、方法和執行死刑的活動是否合法。
3.執行死刑前,指揮執行的審判人員對罪犯應當驗明正身,訊問有無遺言、信札,并制作筆錄,然后交付執行人員執行死刑。在執行前,如果發現可能有錯誤,應當暫停執行,報請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4.執行死刑應當公布,不應示眾。處決罪犯的布告要選擇在適當范圍內,適當地點張貼,以使人民群眾了解情況。禁止游街示眾或者有其他有辱被執行人人格的行為。 《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六十三條 人民法院在交付執行死刑前,應當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派員臨場監督。 死刑采用槍決或者注射等方法執行。 死刑可以在刑場或者指定的羈押場所內執行。 指揮執行的審判人員,對罪犯應當驗明正身,訊問有無遺言、信札,然后交付執行人員執行死刑。在執行前,如果發現可能有錯誤,應當暫停執行,報請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執行死刑應當公布,不應示眾。 執行死刑后,在場書記員應當寫成筆錄。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執行死刑情況報告最高人民法院。 執行死刑后,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罪犯家屬。
執行死刑是立即執行嗎
死刑不一定是立即執行。如果是被宣告為死刑緩期執行的,會有兩年的考驗期,如果是宣告死刑立即執行的,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的,會被執行死刑。
死刑立即執行的條件如下:
1、高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人民檢察院不抗訴的,在上訴、抗訴期滿后3日內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2、依法應當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的死刑案件,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罪犯,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應當執行死刑的,由高級人民法院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3、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人民檢察院不抗訴的,在上訴、抗訴期滿后3日內報請高級人民法院復核。高級人民法院同意判處死刑的,應當依法作出裁定后,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不同意判處死刑的,應當提審或者發回重新審判。
死刑的條件如下:
(1)犯毒情節惡烈,一般在50g以上的;
(2)殺人情節惡烈;
(3)強奸情節惡烈;
(4)臣額貪污情節惡烈;
(5)團伙頭目及團伙人造叛國惡烈;
(6)教唆導致重大死亡及經濟損失情況惡烈;
(7)放火造成人員死亡及重大經濟損失情節惡烈;
(8)投毒造成重大死亡情節惡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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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十八條
死刑只適用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對于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死刑緩期執行的,可以由高級人民法院判決或者核準。
哪些罪判死刑
法律分析:使用死刑的罪名的這個犯罪,一般都是故意殺人,嚴重的故意傷害。強奸搶劫綁架。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這個以及其他情節特別嚴重。后果特別嚴重的普通刑事犯罪。這些都會判死刑的。總之,什么樣的罪會判死刑。一般有三個特點,只要符合三個特別,而且罪名里面又死刑這一個量刑檔次的,都有可能判死刑。哪三個特點。就是說情節特別嚴重,手段特別殘忍。后果特別嚴重。這三個特點占一個都會判處死刑的。其他如果不是這樣特別嚴重的,都不會判處死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十三條 一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破壞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中國注射死刑的條件
一、中國注射死刑的條件是什么
人民法院采用注射方法執行死刑應當具備三個條件:
一是有固定的執行室和相應的專門設備。執行室應建立在固定刑場內。執行室包括相互隔離的行刑室、受刑室和觀察室。室內應配備特制的執行床、注射泵和消毒器械等。
二是有經過專門訓練的司法警察,負責提押、固定罪犯和執行死刑工作。
三是要有專職法醫,負責監督、指導執行死刑藥物的使用,監測、確認罪犯死亡工作。
此外,《規定》還制定了嚴格的報批程序。凡采用注射方法執行死刑的中級法院,應當提出書面申請,報請高級法院審核批準,并報最高法院備案。最高法院還要求,各地中級法院在首次采用注射方法執行死刑前,高級法院應對其場所、設備等進行考察,條件不具備的不能采用注射方法執行死刑。
二、槍斃人可不可以用打針方式安樂死 1、注射死刑
注射死刑,或注射毒藥、致命性注射是利用注射足以致命劑量的藥劑(通常是巴比妥酸鹽、肌肉松弛劑和氯化鉀溶液)使被注射對象瞬間死亡的過程。主要用于死刑執行,但也可能在安樂死和自殺中。它通常先讓被注射者喪失意識,然后停止其呼吸和心跳。
至2015年世界上有55個國家實行死刑,而執行死刑的形式主要有槍決、絞刑、斬首、電刑、毒氣、石刑、以及注射等。中國是繼美國之后,世界上第二個正式采用藥物注射死刑的國家。
遼寧省最先實行注射死刑,成為首個告別“槍決”的省份。
2、注射死刑是安樂死嗎
注射死刑不是安樂死。兩者具有本質的區別:我國現在不承認安樂死,實施安樂死會涉及到故意殺人罪。注射死刑是死刑的一種執行方式,與槍決同屬死刑執行方式的種類。
法條鏈接:
997年修訂后的《刑事訴訟法》第212條規定:“死刑采用槍決或者注射等方法執行。”這為采用注射方法執行死刑確立了合法地位。但由于注射執行死刑的軟、硬件要求較高,投資比較大,從中國來看,槍決仍然是執行死刑比較普遍的一種方法。
《刑法修正案》9中:執行死刑條件由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等發生重大犯罪,手段極其殘忍,社會影響極其惡劣,如殺人,勒索綁架,搶劫,強奸,等危害國家刑法都有可能會執行死刑。
“安樂死”沒有被確認事出有因。首先,在現有的法律條件下,“安樂死”可能引致“故意殺人”。患者自殺不會影響別人,但是,如果他本人想結束生命,醫護人員及家屬協助滿足其請求,在《刑法》中是“幫助自殺”行為,涉嫌故意殺人罪。其二,“安樂死”如果以法律形式確認下來,可能會被一些人利用,用以非法剝奪他人的生命。另外,在人類對疾病的認識還十分有限的情況下,未經法律許可而結束他人生命,有悖于生存權利的道德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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