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階段取保候審流程
取保候審的流程:1、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采用書面形式提出取保候審的申請。2、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接到取保候審的申請書后,應當在7天之內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復。3、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決定取保候審的,應當向其本人宣布,并由其本人在取保候審決定書上簽名。《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怎么辦理取保候審流程
辦理取保候審的辦理步驟如下:
1、由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以書面形式提出取保候審申請;
2、公檢法在接到申請書后7日內,應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同意取保候審的,報縣級以上有關責任人批準,并簽發決定書和通知書;
3、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須提供保證人擔保或提供保證金。
取保候審檢察院傳喚需要注意的事項具體如下:
1、需要傳喚的,承辦執法人員應當填寫《傳喚證》呈批報表,報領導批準后,出具《傳喚證》;
2、執法人員依法將《傳喚證》送達被傳喚人;被傳喚人應當在《傳喚證》回執上簽名或蓋章,并注明收到日期;
3、對被傳喚人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傳喚或逃避傳喚的,經領導批準,依法實施強制傳喚;
4、被傳喚人傳喚到案后,應及時進行訊問查證,制作訊問筆錄,每次訊問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
5、對當場發現違反消防法律、法規的行為,承辦人員可以口頭傳喚有關人員。宣布口頭傳喚時,承辦人員應當說明傳喚的理由,并在訊問時將口頭傳喚的情況記入筆錄。
綜上所述,如果在刑事訴訟中,為了保證案件的順利進行,公安司法機關是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適用取保候審這一強制措施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六條
【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概括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傳、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第六十七條
【取保候審的條件與執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怎么申請取保候審?有哪些步驟
下列情況可以申請取保候審:(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3)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未滿一周歲的嬰兒的婦女;(4)對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證據不符合逮捕條件的;(5)提請逮捕后,檢察機關不批準逮捕,需要復議、復核的;(6)犯罪嫌疑人被羈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的偵查、起訴、一審、二審期限內辦結,需要繼續偵查、審查起訴或者審判的;(7)移送起訴后,檢察機關決定不起訴,需要復議、復核的。(8)持有有效護照和其他有效出入境證件,可能出境逃避偵查,但不需要逮捕的。
申請取保候審的步驟:第一步要審查:(一)、辦案人員對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提出取保候審的申請或者公安、檢察機關已對被告人取保候審的,必須嚴格審查被告人是否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一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十六條、第八十條中所規定的情形之一。經審查后,對取保候審的申請應當在七日內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復。對公安、檢察機關已取保候審的被告人,經審查符合條件的,應依法對被告人重新辦理取保候審手續。(二)、對于依法應當變更強制措施——取保候審的被告人,辦案人員亦應依法執行,并認真審查被告人是否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十一條的規定,即:1、第一審人民法院判處管制或者宣告緩刑以及單獨適用附加刑,判決尚未發生法律效率的;2、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期間,被告人羈押的時間已到第一審人民法院對其判處的刑期期限的;3、因進行司法鑒定而尚未審結的案件,法律規定的期限屆滿的。(三)、辦案人員對被取保候審的被告人提供的保證人,應嚴格審查其是否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條件,即:1、與本案無牽連;2、有能力履行保證義務;3、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4、有固定的住處和收入。第二步、審批辦案人員對申請或依法應取保候審的被告人經依法審查后,對符合條件同意取保候審的,依法辦理取保候審手續:(一)、對申請取保候審的被告人,應當要求其有書面形式的申請;(二)、責令被取保候審的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三)、認真填寫《取保候審決定書》(要寫明取保候審的理由和依據的法律條文)等法律文書后,將法律文書和有關材料交庭長審核簽字并報請院長(或分管副院長)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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