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了取保候審也可能會被判刑,取保候審只是一種強制措施,并不代表辦理了就一定無罪,一定不會被判刑。辦理取保候審后如果經過偵查認定犯罪事實存在,移交檢察院提起公訴后,經過法院審理仍會判刑。取保候審,是種刑事強制措施。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公安機關責令某些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保證隨傳隨到的強制措施。由公安機關執行。
取保候審的辦理程序
1、取保候審的申請。
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提出取保候審的申請。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其聘請的律師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申請取保候審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2、取保候審的決定。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接到取保候審的申請書后,應當在7天之內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復。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的,應當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檢察院檢察長或者人民法院院長批準,并簽發《取保候審決定書》和《執行取保候審通知書》,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交納保證金。
對不符合取保候審法定條件的,不同意取保候審。不同意取保候審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不同意的理由。
除此之外,司法機關根據案情的需要,可以自行決定取保候審。
3、取保候審的執行。
取保候審的執行機關為公安機關。公安機關在執行時,應當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宣讀《取保候審決定書》,并令其簽名或蓋章,告知其在取保候審期間應當遵守的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沒有違反刑事訴訟法第56條規定的,取保候審期間屆滿以后,負責執行的公安機關應將保證金退還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告知保證人解除擔保。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七條辯護律師向人民法院告知其委托人或者其他人準備實施、正在實施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嚴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犯罪的,人民法院應當記錄在案,立即轉告主管機關依法處理,并為反映有關情況的辯護律師保密。
會的。取保候審不是不用判刑,而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對符合一定條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責令其提出擔保人或交納保證金,保證其不逃避偵查和審判,并隨傳隨到的一種強制措施。時限不超過十二個月。取保候審分兩種形式:一是提出保證人。就是平時說的人保。二是交納保證金。就是平時說的財保。如果案件不涉及經濟,保證金為2000——50000元;如果涉及經濟,按涉案數的1——3倍交納。被取保候審后,要遵守下列規定:未經批準不得離開居住的市、縣;在傳訊時及時到案;不得干擾證人作證;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如果違反上述規定,就沒收保證金,并且視情責令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監視居住、予以逮捕。第一,取保候審是一種強制措施,這與判不判刑沒關系。第二,如果法院審理查明未犯罪,當然不會判刑。第三,一般情況下,取保候審的會被判緩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一條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一)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系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案件情況,責令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項或者多項規定:(一)不得進入特定的場所;(二)不得與特定的人員會見或者通信;(三)不得從事特定的活動;(四)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兩款規定,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并且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對違反取保候審規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溫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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