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常見的結果加重犯有哪些
結果加重犯有: 1.劫持航空器(故意或者過失)致人重傷、死亡; 2. 故意傷害 (故意或者過失)致人重傷或者(過失)致人死亡; 3.強奸(故意或者過失)致使被害婦女重傷或者(過失)致使被害人死亡; 4. 非法拘禁 (過失)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的; 5.拐賣婦女、兒童(故意或者過失)致使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及其家屬重傷或者(過失)致使其死亡; 6.暴力干涉婚姻自由(過失)致人死亡,虐待(過失)致人重傷、死亡,包括引起被害人自殺的; 7. 搶劫 (故意或者過失)致人重傷或者死亡; 8. 非法行醫 (過失)致使就診人死亡。 《 刑法 》第二百三十八條,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 拘役 、 管制 或者 剝奪政治權利 。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加重法定刑與結果加重犯區別
法律主觀:
結果加重犯有: 1.劫持航空器(故意或者過失)致人重傷、死亡; 2. 故意傷害 (故意或者過失)致人重傷或者(過失)致人死亡; 3.強奸(故意或者過失)致使被害婦女重傷或者(過失)致使被害人死亡; 4. 非法拘禁 (過失)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的; 5.拐賣婦女、兒童(故意或者過失)致使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及其家屬重傷或者(過失)致使其死亡; 6.暴力干涉婚姻自由(過失)致人死亡,虐待(過失)致人重傷、死亡,包括引起被害人自殺的; 7. 搶劫 (故意或者過失)致人重傷或者死亡; 8. 非法行醫 (過失)致使就診人死亡。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 搶劫 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 ,并處 罰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 死刑 ,并處罰金或者 沒收財產 : (一)入戶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結果加重犯有哪些
結果加重犯有:劫持航空器致人重傷、死亡;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致人死亡;強奸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猥褻兒童造成兒童傷害或者其他嚴重后果;非法拘禁致人重傷死亡;綁架致人重傷、死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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