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訴訟時效從什么時候開始算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在法定期間內不行使權利即喪失請求人民法院依法保護其民事權利的法律制度。訴訟時效的起算點就是指開始計算訴訟時效的時間。《民法典》第188條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任何訴訟時效都有一個開始的地方。可以說,民事訴訟時效起算點有如萬丈高樓的地基。“皮之不存,毛將焉附”。任何訴訟時效的案件糾紛,不弄清楚訴訟時效起算點,根本無法展開工作。只有界定清楚訴訟時效的起算點,訴訟時效的問題才能順利解決。二、訴訟時效中止的情形《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條規定,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其他障礙”,訴訟時效中止:(一)權利被侵害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代理權、喪失行為能力;(二)繼承開始后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三)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無法主張權利;(四)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主張權利的客觀情形。三、訴訟時效中止有哪些條件1、訴訟時效的中止必須是因法定事由而發生。這些法定事由包括兩大類:一是不可抗力,如自然災害、軍事行動等,都是當事人無法預見和克服的客觀情況;二是其他阻礙權利人行使請求權的情況。2、法定事由發生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發生在最后六個月之前(訴訟時效期間)但持續到最后六個月時尚未消失,則產生中止訴訟時效的效力。3、訴訟時效中止之前已經經過的期間與中止時效的事由消失之后繼續進行的期間合并計算。而中止的時間過程則不計入時效期間,為此,民法把時效中止視為訴訟時效完成的暫時性阻礙。我國的訴訟時效中止的效力,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后,時效期間繼續計算。中止前已經進行的時效仍然有效,中止時效的法定事由消除后,繼續以前計算的訴訟時效至屆滿為止。4、中止事由發生在訴訟時效期間最后六個月之前,但持續到最后六個月時仍然存在,則應在最后六個月(注意:這種情況下不能在中止事由發生時,就中止訴訟時效的進行)時中止訴訟時效的進行。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根據我國刑法第89條的規定,追訴時效的計算分為兩種情況:(一)即成犯追訴時效的計算即成犯追訴期限是“從犯罪之日起計算”。所謂犯罪之日,是指犯罪成立之日。由于刑法對不同種類和形態的犯罪所規定的構成要件不同,因而其犯罪成立之日的計算標準亦相應不同:(1)行為犯或以某種危害結果的發生為既遂構成所必需的犯罪,應從犯罪行為實施之日起計算。(2)危險犯,應從實施危險行為之日起計算。(3)預備犯,應從預備犯罪之日起計算。(4)中止犯,應當分別情況予以確定:如果是在著手實行犯罪后中止犯罪,應從犯罪行為實施之日起計算;如果在預備階段中止犯罪,則應從犯罪中止成立之日起計算。(5)未遂犯,應從犯罪未遂成立之日起計算。(6)共同犯罪,以整體共同犯罪行為得以實施之日起計算。(7)結果犯,應從犯罪結果發生之日起計算。結果加重犯,應從加重結果發生之日起計算。(8)犯罪行為發生在我國境外,而犯罪結果發生在我國境內的犯罪,也應從犯罪結果發生之日起計算。(二)連續犯和繼續犯追訴期限的計算犯罪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追訴時效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由此可見,連續犯和繼續犯追訴期限的計算標準,為“犯罪行為終了之日”。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十九條追訴期限從犯罪之日起計算;犯罪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在追訴期限以內又犯罪的,前罪追訴的期限從犯后罪之日起計算。
法律客觀:《刑法》第八十七條 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一)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