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于執行的適用范圍
先于執行的適用范圍:先予執行,就是指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的過程中,因當事人一方生產或生活上的迫切需要,根據其申請,在作出判決前,裁定一方當事人給付另一方當事人一定的財物,或者立即實施或停止某種行為,并立即執行的措施。 先予執行的著眼點是滿足權利人的迫切需要。例如,原告因高度危險作業而遭受嚴重的身體傷害,急需住院治療,原告無力負擔醫療費用,而與負有承擔醫療費用義務的被告不能協商解決,原告訴至人民法院,請求法院判決。民事案件從起訴到作出生效判決,需要經過較長的時間,如不先予執行,必然使原告的治療耽誤時間,或者造成嚴重后果。在這樣的案件中,如不先予執行,等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決后再由義務人履行義務,就會使權利人不能得到及時治療。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先予執行,就可以解決這個問題。一、先予執行的適用范圍
先予執行是法院已經受理案件但是尚未作出判決,法院責令當事人預先履行義務,所以,它只適用于特定的案件。根據民事訴訟法第 97條的規定,下列案件,可根據當事人的申請,裁定先予執行:
1.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恤金、醫療費用的案件;
2.追索勞動報酬的案件;
3.因情況緊急需要先予執行的。
其中,第三種情況,主要適用于指某些經濟合同案件中以及需要立即制止某些行為或需要立即實施一定的行為的場合。最高法院《民訴法適用意見》第97條規定,因情況緊急需要先予執行的案件包括:第一,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的;第二,需要立即制止某項行為的;第三,需要立即返還用于購置生產原料、生產工具貨款的;第四,追索恢復生產、經營急需的保險理賠費的。在先予執行的數額方面,應當限于當事人訴訟請求的范圍,并以當事人的生產、生活的急需為限。二、先予執行的適用條件
先予執行針對某些案件要求義務人提前履行法定義務而確立的一種訴訟制度。為避免損害被申請方當事人的利益,避免給法院判決的執行帶來不必要的爭議,人民法院作出先予執行裁定時,必須嚴格遵守法定條件。根據《民事訴訟法》第98條規定,裁定先予執行的條件是:
1.當事人之間事實基本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不先予執行將嚴重影響申請人的生活或生產經營的。
先予執行的案件,應當是在發生爭議的民事法律關系中,雙方當事人之間各自應享有什么樣的權利,承擔什么樣的具體義務都是十分清楚的。例如,原告與被告是父子關系,原告因無生活來源,請求被告給付贍養費,這種案件權利義務關系很明確。法院可以根據原告的申請,在訴訟請求的限度內,裁定被告預先給付被告一定數額的金錢,以解決被告生活急用。
2.申請人確有困難并提出申請。
申請人確有困難,主要指兩種情況:一是申請人是依靠被告履行義務而維持正常生活,在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決前,如不裁定先予執行,原告就無法維持正常的生活;二是原告的生產經營活動,須依靠被告提供一定條件或履行一定義務才能夠進行,在人民法院判決前,如法院不裁定先予執行,將嚴重影響原告的生活或生產經營,甚至原告無法維持生活或者不能生產經營,才符合先予執行條件。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2000]40號《關于審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有關問題的批復》指出,在刑事訴訟中,對于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提出先予執行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裁定先予執行或者駁回申請。
只有當事人生活或者生產十分困難或者急需,并主動向人民法院提出先予執行申請,人民法院才能作出裁定,要求被告先予執行。人民法院不依職權作出先予執行的裁定。
3.案件的訴訟請求屬于給付之訴。
案件不具有給付性質,不存在先予執行的問題。如原告要求被告給付撫育費、贍養費等訴訟,可以要求先予執行;而請求解除收養關系等訴訟,則不能請求先予執行。
4.被申請人有履行能力。
先予執行的目的是為了及時解決原告的實際困難。但是,如果被告根本就沒有能力先行給付,裁定先予執行也無法執行。所以,在訴訟判決作出前,法院裁定先予執行,必須是在被申請人有履行能力的條件下作出的。
具備上述條件,人民法院就裁定先予執行。先予執行的裁定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并立即開始執行。如果當事人不服先予執行的裁定,不準上訴,但可以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先予執行裁定的執行。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復議應當及時審查,裁定正確的,通知駁回的申請;裁定不正確的,作出新的裁定變更或者撤銷原裁定。三、先予執行的擔保和賠償
先予執行是對于當事人權利義務關系比較明確的案件,人民法院在作出判決前,即以裁定實現申請人的權利。由于先予執行的裁定不是人民法院對該案的最終判決,所以,在某些情況下,會發生先予執行裁定的內容與將來的判決結果不一致的情況。審判實踐中,人民法院裁定先予執行后,被申請人在訴訟終結時反而勝訴的情況也時有出現。為了既能夠達到解決申請人生活或者生產急需的目的,又能保證被申請人的合法正當權利,《民事訴訟法》第98條第2款規定:“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申請人敗訴的,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先予執行遭受的財產損失。”
人民法院裁定先予執行后,經過法庭審理,判決申請人敗訴的,申請人不僅應當將因先予執行取得的財產返還給被申請人,而且對被申請人因先予執行所遭受的經濟損失,要予以賠償。
所以,在先予執行中,人民法院要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是否要求申請人提供擔保,但是并不是所有的案件都要求申請人提供擔保。先予執行本來就是申請人的生活或者生產經營遇到嚴重困難的緊急情況下采取的一種措施,如果還要求申請人提供財產擔保,往往難以辦到,等于雪上加霜,增加了申請人的困難,尤其對那些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恤金、醫療費以及勞動報酬的案件。四、先予執行后當事人申請撤訴的處理
人民法院采取先予執行措施后,申請先予執行的當事人申請撤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通知對方當事人、第三人或者有關的案外人。在接到通知至準予撤訴的裁定送達前,對方當事人、第三人以及有關的案外人對撤訴提出異議的,應當裁定駁回撤訴申請。
先刑事后民事的法律依據
先刑事后民事的法律規定:民事案件中發現刑事犯罪,而且該刑事犯罪事實會直接影響民事糾紛案件的性質、效力、責任承擔的,應當中止審理,等待刑事程序終結后再恢復審理;刑事案件中由民事糾紛的,可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在刑事審判之后對民事賠償進行審理,也可以結束后另外提起民事訴訟。
先刑后民是指在民事訴訟活動中發現涉嫌刑事犯罪時,應當在偵查機關對涉嫌刑事犯罪的事實查清后由法院先對刑事犯罪進行審理;
再就涉及的民事責任進行審理,或者由法院在審理刑事犯罪的同時,附帶審理民事責任部分。在此之前不應當單獨就其中的民事責任進行審理判決。
補充:
刑事和民事可以同時執行嗎
刑事和民事可以同時執行。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如果是國家財產、集體財產遭受損失的,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四條
附帶民事訴訟應當同刑事案件一并審判,只有為了防止刑事案件審判的過分遲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審判后,由同一審判組織繼續審理附帶民事訴訟。
《最高院關于適用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一百四十七條 人民法院根據案件情況,可以決定對被告人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或者逮捕。
對被告人采取、撤銷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由院長決定;決定繼續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可以由合議庭或者獨任審判員決定。
第一百六十一條人民法院向被告人宣布監視居住決定后,應當將監視居住決定書等相關材料送交被告人住處或者指定居所所在地的公安機關執行。
對被告人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后,人民法院應當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將監視居住的原因和處所通知其家屬;確實無法通知的,應當記錄在案。
打架需要自己墊付醫療費嗎
法律分析:打架致人輕傷,涉嫌故意傷害罪,應當按照規定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以下,還可以要求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要求犯罪嫌疑人賠償治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
法律關于打架致傷醫藥費誰先支付的規定
打架致傷醫療費墊付可以是侵害人,也可以是受害人,這根據實際情況來決定,一般是主張權利方先予墊付,憑有效證據或收據請求侵害方(承擔賠償義務人)支付。但特殊情況下也可以請求侵害人先行墊付,由辦案機關調解或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后先行執行。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從受理到作出判決,判決生效執行需要經過一段時間。在這段時間內,有的原告可能因經濟困難,不能維持正常的生活,或者難以甚至無法進行生產經營。這就需要法院在終審判決前,裁定采取先予執行措施。先予執行是指法院在訴訟過程中,根據當事人的申請裁定一方當事人預先給付另一方當事人一定數額的金錢或者其它財物的一種制度。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了先予執行的適用范圍:追索贍養費、撫養費、撫育費、撫恤金、醫療費用的案件;追索勞動報酬的案件;因情況緊急需要先予執行的案件。對于先予執行需要具備的條件,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明確;不先予執行將嚴重影響申請人的生活或者生產經營;被申請人有履行能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通俗的說,故意傷害致人輕傷的,就可以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相關推薦:
醉酒駕車撞人怎么處理(酒駕撞人怎么判刑和賠償)
員工因病死亡賠償最新(死亡賠償金2023年最新標準)
死亡賠償金(民法典關于死亡賠償金的規定)
被列入全國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失信被執行人員名單是什么意思)
外籍人員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外籍人員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