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刑事案件辦案流程
檢察院刑事辦案流程大致如下:1、接受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并進行審查;2、經審查認為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予以立案;3、偵查;4、偵查終結后提出公訴或者依法不起訴。在紛繁復雜的刑事案件的辦理中,其中少不了的一環就是檢察院對刑事案件的辦理。同公安部門辦理刑事案件不同,檢察院刑事辦案流程在受理案件范圍和具體的立案審查流程,以及偵查流程上都是有所不同的。受理案件的范圍和案件來源:1、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控告和檢舉的;2、個人控告和檢舉的;3、黨委、人大常委、上級人民檢察院交辦的;4、有關機關移送的;5、犯罪人自首的;6、人民檢察院自己發現的。綜上所述,在具體的形式案件辦理過程中,公安機關是大家熟知的辦案機關。同時,有些案件是可以由檢察機關辦理的,因此了解檢察院刑事辦案流程是非常有必要的。而雖然現代社會公民的法律意識不斷增強,但是刑事案件的發生率也是非常高的。
一、非法集資公安立案不抓人是否符合規定?
1、公安機關接受報案、控告、舉報、自首的刑事案件的立案審查期限一般情況下,在七日以內決定是否立案。
重大、復雜線索,經縣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立案審查期限可延長至三十日。
特別重大、復雜線索,經地(市)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立案審查期限可延長至六十日。
2、公安機關決定立案偵查以后,可視案情需要決定什么時間抓人,這沒有具體時間規定,一般情況下,案件立案偵查工作開始時,犯罪嫌疑人已經在看守所了。
3、抓到人后先刑拘,30天內轉捕。
立案是指公安、司法機關及其它行政執法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自首以及自訴人起訴等材料,按照各自的管轄范圍進行審查后,認為有犯罪事實發生并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時,決定將其作為刑事案件進行偵查或者審判的一種訴訟活動。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后視案情需要刑事拘留。
刑事拘留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在偵查過程中,遇到法定的緊急情況時,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臨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方法。刑事拘留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其一,拘留的對象是現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現行犯是指正在實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證據證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其二,具有法定的緊急情形之一。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七條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范圍,立案偵查。
第一百零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利也有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舉報。
被害人對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的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控告。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于報案、控告、舉報,都應當接受。對于不屬于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主管機關處理,并且通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對于不屬于自己管轄而又必須采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采取緊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機關。犯罪人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適用第三款規定。
第一百一十條人民法骸⑷嗣竇觳煸夯蛘吖不囟雜詒ò?、控告、緝墾和自首的材料?#57582;Φ卑湊展芟椒段В桿俳猩蟛椋銜蟹缸鍤率敵枰肪啃淌略鶉蔚氖焙潁Φ繃福�
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并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馗嫒巳绻环?,可以申請復議。
第一百一十三條公安機關對已經立案的刑事案件,應當進行偵查,收集、調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者罪重的證據材料。對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對符合逮捕條件的犯罪嫌疑人,應當依法逮捕。
第一百一十四條公安機關經過偵查,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的案件,應當進行預審,對收集、調取的證據材料予以核實。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二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并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馗嫒巳绻环?,可以申請復議。
第一百七十六條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并將案卷材料、證據移送人民法院。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適用緩刑等提出量刑建議,并隨案移送認罪認罰具結書等材料。
一般刑事案件流程
一般刑事案件流程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刑事案件具體的處理流程是:
第一階段:報案。刑事案件發生后,如果有被害人、第三人報案,一個刑事案件的程序前期就等于是啟動了。
第二階段:公安初查。公安機關受理報案之后,被害人和律師要配合公安機關展開初查工作,查明關鍵案件事實之后,確定本案存在基本犯罪事實,以決定是否立案。
第三階段:立案,案件進入偵查階段。公安機關接受案件后,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于自己管轄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予以立案。
第四階段:采取強制措施。公安機關正式立案之后,公安機關可能會查封、凍結相關涉案贓款和贓物;其次,公安機關還可能會對相關涉案人員采取強制措施(刑事拘留等)。
第五階段:偵查工作結束,公安機關提交《起訴意見書》,案件進入審查起訴階段。此時,檢察院要通知律師可以閱卷,律師在閱卷和會見當事人的基礎上,可以得出更全面的辯護意見提交給檢察院。
第六階段:審查起訴階段。檢察院在審查起訴后,可以走出起訴或不起訴的決定,檢察院全面核實偵查機關移送的的所有證據材料,決定起訴的移交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第七階段:檢察院提起公訴,進入法院審判階段。開庭過程中,法院主持審判,檢察院作為控方、律師作為辯方出席法庭,參與法庭訊調查、舉證質證、法庭辯論等環節。最后,法院聽取控辯雙方意見,根據查明的事實、證據及相關的法律規定,對被告人做出有罪或無罪判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 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范圍,立案偵查。
刑事案件辦案程序
刑事案件包括立案、偵查、審查起訴、提起公訴、審判這幾個流程。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的時間為1個月,重大,復雜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對于需要補充偵查的,檢察院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退回補充偵查以兩次為限,每次不超過1個月。
一、刑事案件辦案流程之偵查階段
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后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或其近親屬到律師事務所辦理案件委托手續后,我們將提供如下服務,包括但不限于:
1、提供法律咨詢,與偵查機關交涉。
接受犯罪嫌疑人及家屬的法律咨詢,將有關強制措施的條件、期限、適用程序的法律規定予以告知;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自行書寫供述的權利,有權對偵查人員的詢問筆錄進行核對和修改;對于偵查機關的鑒定結論有被告知和對鑒定提出異議的權利;對偵查人員申請回避的權利等。
2、向偵查機關了解嫌疑人涉嫌罪名及案件的進展情況,對涉嫌的罪名和量刑進行詳細分析。
3、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如果符合法定情形,代為申請取保候審。
律師在會見了犯罪嫌疑人,了解了案件的相關情況以后,如果認為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符合取保候審的條件,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
4、會見犯罪嫌疑人,了解有關案件情況。
犯罪嫌疑人在偵查階段被羈押在看守所,除了律師和辦案人員以外,包括家屬在內其他人員均不得會見。因此,律師此時介入可以穩定犯罪嫌疑人的情緒,傳達家屬的關心。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可以向其了解案件的真實情況,尋找案件的突破點。
5、會見犯罪嫌疑人,最大限度的避免刑訊逼供的發生。
6、代理申訴和控告。
犯罪嫌疑人被偵查人員違法侵犯人身權利或其他合法權益,或者認為偵查機關管轄不當的,律師可代理其向有關部門提出控告。
二、刑事案件辦案流程之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
自案件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之日起,犯罪嫌疑人及其親屬有權委托辯護人,在律師事務所辦完委托手續后,我們將提供如下服務,包括但不限于:
1、以律師事務所的名義向檢察院發函及授權委托書,通知檢察院我們將作為犯罪嫌疑人的辯護人進行辯護。
2、查閱、摘錄、復制案件的訴訟文書和技術性鑒定材料。
律師有權到人民檢察院查閱、摘抄、復制案件的訴訟文書和技術鑒定材料。訴訟文書包括立案決定書、拘留證、批準逮捕決定書、逮捕證、搜查證、起訴意見書及其它文書;技術性鑒定材料包括法醫鑒定、司法精神病鑒定、物證技術鑒定等鑒定性文書。
3、與犯罪嫌疑人通信和會見。
律師可以直接獨立會見犯罪嫌疑人,向其了解案件的真實情況,制作律師會見筆錄。
4、經證人或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
5、申請檢察院收集、調取證據。
6、經檢察院許可,被害人或其近親屬、被害人的證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
7、代為申請取保候審。
8、向檢察機關提出交換意見。
三、刑事案件辦案流程之法院審判階段
自案件移送到法院之日起,被告人及其親屬有權委托辯護人,在律師事務所辦完委托手續后,我們將提供如下服務,包括但不限于:
(一)一審階段
1、以律師事務所的名義向法院發函及授權委托書,通知法院我們將作為犯罪嫌疑人的辯護人進行辯護。
2、審查本案是否屬于收案法院管轄。
3、查閱、摘錄、復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實材料。案件材料應當包括起訴書、證據目錄、證人名單和主要證據的復印件或者照片。缺少上述材料的,律師可以申請人民法院通知人民檢察院補充。查閱案件材料時,我們將主要關注:
1被告人被指控犯罪的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法定情節,包括犯罪時間、地點、主觀目的、手段、后果等;
2被告人無罪、罪輕、自首、立功的事實和材料;
3鑒定材料的主體、內容是否合法,訴訟參加人的基本情況
4被害人的傷殘或損失情況;
5偵查、審查起訴階段的手續是否齊備;
6同案其他被告人的起訴是否影響本案定性;
7證據是否合法,證據之間是否存在矛盾;
8其它與案件有關的材料。
4、通信和會見犯罪嫌疑人。
1被告人收到起訴書的時間;
2被告人對起訴書所指控的罪名是否認可;
3是否有從輕、減輕或免除刑罰的情節、事實或線索;
4是否存在超期羈押的情況;
5人身權利是否受到侵犯;
6向被告人介紹法庭審理流程,其在庭審中的訴訟權利和義務;
7告知被告人開庭時的注意事項;
8了解檢察院公訴人和法院法庭的組成情況,確定是否存在回避事由。
5、經證人或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
6、申請法院收集、調取證據。
7、申請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
8、經法院許可,被害人或其近親屬、被害人的證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
9、申請法院向檢察院調取認為需要在法庭上出示的證據材料。
10、出庭辯護。
1辯護律師在公訴人訊問、被害人及其代理律師發問被告人后,經審判長許可,可向被告人發問。被告人不承認指控犯罪的,應問明情況和理由。公訴人向被告人提出威逼性、誘導性或與本案無關問題的,辯護律師有權提出反對意見;2對鑒定人、證人發問;
3對控方的證據發表質證意見;
4進行法庭辯論,提出辯護意見;針對控訴方的指控,從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是否準確、程序是否合法等方面進行分析論證,并提出關于案件定罪量刑的意見和理由。
5一審判決后,在上訴期間,律師可會見被告人,及時給予法律幫助,征求是否上訴的意見。
(二)二審階段
當事人或者檢察院上訴的,在當事人辦理了第二審委托手續后,擔任公訴案件第二審辯護人,第二審案件開庭審理的,我們提供的服務與第一審相同。第二審案件不開庭審理的,律師可向法庭提交書面辯護意見,并可以提供新的證據。律師根據案件的情況,可以請求二審法院開庭審理。
綜上所述是小編對做出的相關回答,希望可以幫助到您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一百七十五條公安機關接受案件后,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于自己管轄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予以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不予立案。對有控告人的案件,決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制作不予立案通知書,并在三日以內送達控告人。
第一百七十六條控告人對不予立案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書后七日以內向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復議,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后七日以內作出決定,并書面通知控告人??馗嫒藢Σ挥枇傅膹妥h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后七日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復核;上一級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復核申請后七日以內作出決定。對上級公安機關撤銷不予立案決定的,下級公安機關應當執行。
公安機關偵查程序
法律主觀:
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程序是指:
1、制作結案報告。凡案件經過偵查而具備偵查終結條件的,辦案人員應當制作結案報告。
2、偵查終結案件的審批。偵查終結案件的處理,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對于重大、復雜疑難案件應當經過集體討論決定。
3、整理和移送案卷。
4、移送起訴。
法律客觀: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二百八十五條
偵查終結的案件,偵查人員應當制作結案報告。結案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況;
(二)是否采取了強制措施及其理由;
(三)案件的事實和證據;
(四)法律依據和處理意見。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二百八十六條
偵查終結案件的處理,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
重大、復雜、疑難的案件應當經過集體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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