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怎么算天數
具體來說刑事拘留不是處罰手段,不同于治安 行政拘留 和民事拘留,它是一種 刑事強制措施 ,其他強制措施還有 拘傳 、 取保候審 、 監視居住 、 逮捕 ,所以加上刑事拘留,我國刑事強制措施共有五種。 其次,拘留的天數區分,治安行政拘留和民事拘留是處罰手段,拘留天數最長為15天,而刑事拘留是強制措施,是公安檢察機關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臨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方法, 刑事拘留期限 結束之前必須執行逮捕,如不逮捕,則需要轉化為其他的刑事強制措施,如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或者直接撤案。
【法律依據】:
《拘留所條例實施辦法》第六十八條
期間的屆滿以法定期間日數的最后一日為止。刑事拘留的時間應自執行拘留之日起計算,將犯罪嫌疑人帶回公安機關的時間已經很制了其人身自由,應計算在拘留期限內。拘留犯罪嫌疑人,應填寫《呈請拘留報告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簽發《拘留證》。執行拘留時,必須出示《拘留證》。并責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證》上簽名(蓋章)、捺指印,其拒絕簽名(蓋章)、捺指印的,偵查人員應當注明。對符合法定條件,因情況緊急來不及辦理拘留手續的,應在將犯罪嫌疑人帶至公安機關后立即辦理法律手續。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刑事拘留時間從什么時候開始計算
刑事拘留時間從什么時候開始計算刑事拘留一般從進到看守所算起。
【法律分析】
刑事訴訟法規定,刑事拘留的期限分為一般期限和延長期限兩種,具體如下:1、一般的刑事拘留期限為14天,一般從進到看守所算起。在14天內偵查機關要報檢察機關批準逮捕,其中檢察院核準的時間為7天,包含在14天內,如核準則逮捕,否則釋放或變更強制措施。2、延長期限的刑事拘留期為37天,其中檢察院核準的時間為7天,在該期限內,偵查機關報檢察院批準逮捕,如核準則逮捕,否則釋放或變更強制措施。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拘留后,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后,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在被拘留的24小時內,公安機關依法對拘留人訊問,若認為不涉嫌犯罪,不應當拘留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如果是刑事拘留,一般情況下應當在48小時內通知犯罪嫌疑人家屬,但如果案件屬于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或者屬于危害國家安全、恐怖主義犯罪或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案件,則不通知家屬,待有礙偵查消失的情形后再通知其家屬。沒有收到《刑事拘留通知書》,家屬可以有以下方法:1、找當地公安機關詢問情況,看是否存在刑事拘留通知書仍在郵寄途中,還是郵寄地址錯誤等原因。2、如果不存在上述原因,公安機關涉嫌非法執法的,可以積極搜集證據找上一級公安機關投訴。被刑事拘留家屬應當知曉以下內容:首先要知道刑事拘留期間,家屬不能探視。可以做的包括給行為人準備基本的換洗的衣物,第一次往看守所送錢物要帶上《拘留通知書》。如果是行政拘留,必須通知被處罰人家屬。但是以下幾種情況在拘留后不通知家屬:1、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2、沒有家屬的;3、提供的家屬聯系方式無法取得聯系的;4、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導致無法通知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三條 公安機關在異地執行拘留、逮捕的時候,應當通知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應當予以配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決定》 二十八、 將第六十四條改為第八十三條,第二款修改為:“拘留后,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后,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刑事拘留兩個月怎么算時間的
法律主觀:
對 犯罪嫌疑人 的 羈押 期限,按照以下方式計算: (一)拘留后的提請審查 批準逮捕 的期限以日計算,執行拘留后滿二十四小時為一日; (二) 逮捕 后的 偵查羈押期限 以月計算,自對犯罪嫌疑人執行逮捕之日起至下一個月的對應日止為一個月;沒有對應日的,以該月的最后一日為截止日。 對犯罪嫌疑人作 精神病鑒定 的期間不計入羈押期限。精神病鑒定期限自決定對犯罪嫌疑人進行鑒定之日起至收到鑒定結論后決定恢復計算偵查羈押期限之日止。 《公安機關適用刑事羈押期限規定》 第四條對犯罪嫌疑人的羈押期限,按照以下方式計算: (一)拘留后的提請審查批準逮捕的期限以日計算,執行拘留后滿二十四小時為一日; (二)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以月計算,自對犯罪嫌疑人執行逮捕之日起至下一個月的對應日止為一個月;沒有對應日的,以該月的最后一日為截止日。 對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鑒定的期間不計入羈押期限。精神病鑒定期限自決定對犯罪嫌疑人進行鑒定之日起至收到鑒定結論后決定恢復計算偵查羈押期限之日止。
法律客觀: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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