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犯是什么
累犯,是指受過一定的刑罰處罰的犯罪嫌疑人,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并且在法定期限內又犯被判處一定的刑罰之罪。主要分為一般累犯和特別累犯兩種類型。
法律分析
1、醫療費: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2、誤工費: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3、護理費: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4、交通費: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5、住院伙食補助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6、營養費: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7、殘疾賠償金: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五條 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規定的期限,對于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
累犯的定義是什么
法律分析:累犯是指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或者赦免后五年內再次犯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罪的。累犯應當從重處罰,所謂從重處罰,是指在法定處罰類型和范圍內對行為人適用較重類型或者較高范圍的處罰。法律規定,犯罪應當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累犯不能處三年,可以處十年。累犯是指刑罰執行完畢或赦免之后,在一定期間內又犯罪的人。具體到我國刑法,是指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除外。另外對于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的犯罪分子,還有特別累犯制度。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五條 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規定的期限,對于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
慣犯與累犯又有什么區別
對于累犯想必對法律有一定了解的人都應該清楚,是指同一犯罪人員再一次犯罪的,而針對類似的人員,我們對其的稱呼還有一種叫做慣犯,兩者都是指屢次犯罪的人員,累犯與慣犯都是多次實施犯罪行為,在主觀上都必須是故意,但兩者存在明顯差異。那么慣犯與累犯又有什么區別?一、慣犯與累犯又有什么區別 1、累犯與慣犯都是多次實施犯罪行為,在主觀上都必須是故意,但兩者存在明顯差異。首先,累犯必須是受過一定刑罰處罰,并且刑罰已經執行完畢或者被赦免以后的犯罪分子才能構成;而慣犯的構成并不要求行為人受過刑罰處罰。其次,累犯一般必須是在前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被赦免以后的法定期限內又犯一定之罪;而慣犯則是在一定時間內反復實施同種性質的犯罪行為,所犯之罪均未經處理。 2、法律知識:《刑法》 第六十五條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除外。前款規定的期限,對于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
二、慣犯的構成條件是什么 慣犯的成立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客觀上具有犯罪行為的慣常性。所謂慣常性,是指以實施某種犯罪行為為常業,在較長時間內反復實施同種犯罪行為,以非法所得行為生活或揮霍的主要來源。這種犯罪行為的慣常性,是慣犯構成的客觀條件。 2、主觀上具有犯罪心理的習癖性。所謂習癖性,是指存在繼續犯罪的傾向性,其表現是故意致力于某種犯罪,以違法犯罪作為其長期經營之行業,并由犯罪之習慣進而發展為心理上乃至于性格上的變態,形成某種犯罪習癖。這種犯罪心理的習癖性,是慣犯構成的主觀條件。 實際上可以看到無論是累犯還是慣犯,都是屬于犯罪分子當中屢教不改從而被法律加重處罰的罪犯。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對于慣犯而言其從重處罰的情節比累犯的處罰要輕一點,所以在進行犯罪認定時,請盡量聯系律師幫忙認定為慣犯。
累犯的概念類型及處罰原則
法律分析:所謂累犯,是指受過一定的刑罰處罰,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內又犯被判處一定的刑罰之罪的罪犯。累犯分為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兩種: 一般累犯與特殊累犯。一般累犯是指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犯罪分子;特殊累犯是指因犯特定之罪而受過刑罰處罰,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又犯該特定之罪的犯罪分子。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五條 一般累犯,是指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釋放以后,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除外。 前款規定的期限,對于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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