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情況下可以給保釋:
1. 被告沒有逃跑或破壞證據的風險;
2. 被告沒有對社區造成安全威脅;
3. 被告有固定的住所和穩定的職業;
4. 被告有擔保人或保證金作為擔保。
保釋是指被告在審判過程中被釋放出來,等待審判結果的行為。這通常是在被告被捕后,由法院根據案件情況和被告的個人情況來決定是否給予保釋。給予保釋的情況是根據被告的情況和案件情況而定的,但通常情況下,如果被告沒有逃跑或破壞證據的風險,并且沒有對社區造成安全威脅,那么他們可以被給予保釋。
此外,被告是否有固定的住所和穩定的職業也是考慮保釋的重要因素。如果被告有固定的住所和穩定的職業,那么他們更有可能遵守保釋條件,并按時出庭受審。如果被告沒有固定的住所或穩定的職業,那么他們可能會逃跑或違反保釋條件,因此不適合給予保釋。
最后,擔保人或保證金也是考慮保釋的因素。如果被告有擔保人或保證金作為擔保,那么他們更有可能遵守保釋條件并按時出庭受審。擔保人或保證金可以作為被告遵守保釋條件的保證,如果被告違反了保釋條件,擔保人或保證金將會被沒收。
總之,給予保釋的情況是根據被告和案件情況而定的,需要綜合考慮各種因素。如果被告沒有逃跑或破壞證據的風險,并且沒有對社區造成安全威脅,同時有固定的住所和穩定的職業,并且有擔保人或保證金作為擔保,那么他們可以被給予保釋。
取保候審的一般條件為: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取保候審后判實刑不可以再取保候審了。取保候審屬于刑事訴訟中的偵查階段的強制措施,判刑后則不再適用。
若在取保候審期間又犯新罪的一般是不能再次取保的,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審期間又犯新罪,將會被撤銷取保候審,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保證金,并且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
取保候審的方式有以下兩種:
1、提出保證人擔保。也就是說,被取保候審人要提出一個符合條件的人作為自己的保證人,該保證人要承擔法律規定的義務,擔保被保證人能夠做到隨傳隨到。如果被取保候審人違反規定,保證人不及時報告的,要對保證人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提供保證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取保候審的,交納一定數額的現金作擔保。如果違反有關規定,保證金就會被沒收,并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繳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監視居住、予以逮捕。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未違反有關規定,取保候審結束時,應當退還保證金。
對同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決定取保候審的,不能同時使用保證人保證和保證金保證。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的義務如下:
1、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正當理由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有正當理由需離開所居住的市、縣的,應當經執行機關批準。如果取保候審是由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決定的,執行機關在批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離開所居住的市、縣前,應當征得決定機關同意。
2、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系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3、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取保只是手段,候審才是目的,因此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義務在接到傳訊后及時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5、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執行機關在執行取保候審時,應當告知被取保候審人必須遵守上述規定,以及違反規定或者在取保候審期間重新犯罪應當承擔的后果。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規定的,已經繳納保證金的,沒收保證金。區別情形,還可以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繳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對其監視居住、予以逮捕。
取保候審的特點:
1、與國外的保釋制度相比,中國的取保候審制度有其自身的特點。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取保候審是指公檢法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依法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交納保證金,擔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逃避偵查和審判,隨傳隨到的一種強制方法;
2、這種強制措施既可以不羈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其照顧家庭或者從事原來的工作和勞動,為社會做一些有益的事情,又可以使他們感到國家和社會對他們的關懷,還可以減少國家用于在押人犯的生活、管理費用等項開支,從而減輕羈押場所的工作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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