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不滿12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時,不管實施何種危害社會的行為,都不負刑事責任,為完全不負刑事責任年齡。
確定什么年齡開始負刑事責任,是刑事立法中的重要問題之一,因為刑事責任年齡是追究刑事責任的主體要件之一。從我國的刑法規定來看,將刑事責任年齡劃分為四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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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是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為完全負刑事責任年齡階段;
2、是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刑法規定的八類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為相對負刑事責任年齡階段;
3、是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為相對不負刑事責任年齡階段(或者惡意補足年齡階段)。
4、是不滿十二周歲的人不管實施何種危害社會的行為,都不負刑事責任,為完全不負刑事責任年齡階段。
中國刑法之所以規定這樣的犯罪年齡階段,其目的是有效地關心少年兒童的健康成長,對于他們發生危害行為時,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方針,著重于教育、改造、挽救,即使對極度少數非處罰不可的進行處罰,其目的還是為了教育。因此,中國規定的犯罪年齡不但是科學的,而且是合理的。
我國《刑法》第十七條 規定【刑事責任年齡】
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對依照前三款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的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依法進行專門矯治教育。
在刑事訴訟的整個過程中,未成年人犯罪年齡涉及到是犯罪嫌疑人是否需要承擔刑事責任,以及未成年人犯罪法定的從輕或者減輕刑事責任的量刑標準。當未成年人不滿12周歲時犯罪,可以不承擔任何刑事責任。當未成年人超過12周歲,不同的年齡階段也有不同的量刑標準。
刑事責任年齡 ,是指法律所規定的行為人對自己實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會行為 負刑事責任 必須達到的年齡。刑事責任是實施犯罪行為的法律后果,又是被判處刑罰的前提,但不是所有的人都能夠成為 承擔刑事責任 的主體。我國刑法規定,承擔刑事責任的一般年齡界限是年滿16周歲以上的人,即凡年滿16周歲的人,實施了刑法規定的任何一種犯罪行為,都應當負刑事責任。根據刑法規定,已滿16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只有犯刑法規定的幾種特別嚴重的犯罪時,才負刑事責任;對于不滿14周歲的人來說,實施刑法規定的任何犯罪行為,都 不負刑事責任 。這就是說,不滿16周歲的人實施刑法規定的行為,除法律規定的特殊情況外,是 不構成犯罪 的。但是在現實生活中,因不滿16周歲實施刑法規定的行為而不構成犯罪的,也存在教育和矯治的問題,因為這種行為畢竟給社會造成了危害,行為人在思想觀念、道德觀念上需要教育、矯治,這既是對社會負責,也是對行為人本人負責。因此,刑法規定,對于因不滿16周歲不予處罰的,應當責令他的家長或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根據刑法規定,對于因不滿16周歲實施刑法規定的行為而不構成犯罪的,有兩種處理方法。一是責令其家長或監護人加以管教,即主要靠未成年人的家長或者其監護人加強教育、管理,該未成年人的家長或監護人應當認真負起責任,對子女嚴格要求,加強對子女的教育,特別應重視在法制、紀律、道德、理想等方面的教育。二是在必要的時侯,由政府收容教養,這是針對有些家長或監護人難以 對未成年人 進行管教或有其他一些特殊原因等所作的規定。比如有的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實施了殺人、防火、爆炸等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并且習性頑劣,家長或監護人根本就管不了,放在社會上,可能繼續造成危害,同時也不利于對其本人的教育和挽救,也有的未成年人因為是孤兒,或家庭中的一些特殊情況,家長或監護人難以落實對未成年人的教育和管理,因此需要政府采取措施,進行管教。政府收容教養,即由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將這樣的未成年人收容起來,在特定場所進行教育,對于尚未完成義務教育的未成年人,政府應當保證其繼續接受義務教育,并且應當重點加強法制、紀律、道德、理想等方面的教育和訓練,使其樹立正確的人生觀、價值觀,從而養成良好的行為習慣。
法律客觀:刑事責任年齡根據人的生理、心理等進行劃分,劃分為完全負刑事責任年齡階段、相對負刑事責任年齡階段、減輕刑事責任年齡階段與完全不負刑事責任年齡階段。完全負刑事責任年齡階段我國刑法規定:“凡年滿18周歲、精神和生理功能健全而知識和智力發展正常的,都是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的行為人。”可見,年滿18周歲,是有完全刑事責任的年齡階段。相對負刑事責任年齡階段根據我國刑法第17條第2款的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因此,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是相對負刑事責任年齡階段。刑法上述規定對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應當負刑事責任的八種罪名進行了明文列舉,為司法機關正確地解決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的刑事責任問題提供了法律根據。但是,在司法實踐中仍然存在以下兩個不夠明確的問題:(1)上述八個罪名中的強奸罪是否包括奸淫幼女?在1997年1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規定》,奸淫幼女是一個有別于強奸罪的獨立罪名。按照這一司法解釋,奸淫幼女罪顯然難以包含在強奸罪之中。但2000年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強奸案件有關問題的解釋》規定:“對于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與幼女發生性關系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十七條、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強奸罪定罪處罰。”這一司法解釋為使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的奸淫幼女行為負刑事責任,對其按照強奸罪定罪處罰。但已滿16歲的人的奸淫幼女行為仍定奸淫幼女罪,由此出現同一種行為按照行為人年齡不同而認定為不同罪名的矛盾現象。為此,2002年3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明文取消了奸淫幼女罪的罪名,奸淫幼女行為均以強奸罪論處,從而解決了這一問題。(2)上述八個罪名中的故意殺人罪是否包括綁架罪中殺害被綁架的行為?這種殺害被綁架的行為是一種故意殺人行為,但這種故意殺人行為包含在綁架罪中。按照罪名理解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實施這種行為的,不能按照故意殺人罪承擔刑事責任。對于這個問題,2002年7月24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關于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承擔刑事責任范圍問題的答復意見》(以下簡稱《意見》)規定如下:“對于刑法第十七條中規定的‘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是指只要故意實施了殺人、傷害行為并且造成了致人重傷、死亡后果的,都應負刑事責任。而不是指只有犯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的,才負刑事責任,綁架撕票的,不負刑事責任。對司法實踐中出現的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綁架人質后殺害被綁架人、拐賣婦女、兒童而故意造成被拐賣婦女、兒童重傷或死亡的行為,依據刑法是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的。”根據《意見》的上述規定。刑法第17條第2款規定的是八種行為而非八個罪名,由此確定已滿14歲不滿16周歲的人應負刑事責任的范圍,不能不說是一種擴大解釋,在一定程度上使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應負刑事責任的范圍處于不確定的狀態。減輕刑事責任年齡階段我國刑法第17條第3款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可見,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是減輕刑事責任能力年齡階段。這是未成年人犯罪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法定情節,表明我國刑法對未成年人犯罪從寬處罰的刑事政策精神。我國刑法第17條第4款規定:“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這里的收容教養是對不負刑事責任的未成年人的一種保安處分措施。完全不負刑事責任年齡階段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不滿十四周歲是無責任能力年齡階段。因此,不滿十四周歲的人不管實施何種法益侵害行為,都不負刑事責任。
刑事責任年齡,又稱刑事責任能力法定年齡,是指刑法所規定的行為人實施刑法禁止的危害社會行為并承擔刑事責任所必須達到的年齡。如果沒有達到刑事責任年齡,行為人實施的行為就不可能成立犯罪。
根據《刑法》第17條,刑事責任年齡劃分為以下幾個階段:一是完全無刑事責任年齡,即不滿12周歲的人,對所有犯罪都不負刑事責任。二是相對刑事責任年齡,包括已滿12周歲不滿14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以及,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三是完全刑事責任年齡,即已滿16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四是減輕刑事責任年齡,包括已滿12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已滿75周歲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過失犯罪的,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
刑事責任年齡是行為人能夠接受刑法譴責所必須達到的年齡。現行刑法是根據青少年身心成熟的狀況和國家的刑事政策規定刑事責任年齡的。
(一)1979年《刑法》規定刑事責任年齡
1979年《刑法》第14條規定,已滿16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14歲不滿16歲的人,犯殺人、重傷、搶劫、放火、慣竊罪或者其他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14歲不滿18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不滿16歲不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二)1997年《刑法》細化并調整
1997年《刑法》修改責任年齡表述方法為“周歲”、明確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情形,即已滿16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不滿16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三)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增加已滿75周歲的人犯罪從輕或減輕刑事責任的情形
為了應對實踐中的新情況,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第17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17條之一:“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過失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四)2020年《刑法修正案(十一)》將投毒罪修改為投放危險物質罪、增設已滿12周歲不滿14周歲的人應負刑事責任的情形、將“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修改為“依法進行專門矯治教育”
2020年《刑法修正案(十一)》對刑事責任年齡再次修改,將第二款中的“投毒罪”修改為“投放危險物質罪”,在第三款增設已滿12周歲不滿14周歲的人應負刑事任的情形,將原第三款、第四款改為第四款、第五款,并將原第四款中“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修改為“依法進行專門矯治教育”。
刑事責任年齡可以分為完全無刑事責任年齡、相對刑事責任年齡、完全刑事責任年齡和減輕刑事責任年齡。
(一)完全無刑事責任年齡
不滿12周歲的人,對所有犯罪都不負刑事責任。
(二)相對刑事責任年齡
已滿12周歲不滿14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該類情形在適用時具有嚴格的實體與程序的限制,一方面,從實體上對犯罪主體的年齡階段、罪質條件、危害后果和犯罪情節四個方面作出嚴格的限制;另一方面,從程序上作出限制,即須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之后,才能追究此年齡階段的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三)完全刑事責任年齡
已滿16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四)減輕刑事責任年齡
已滿12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
已滿75周歲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過失犯罪的,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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