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立功,是指犯罪嫌疑人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的行為。
法律依據:《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三條 “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是指行為人具有本解釋第二條第一款規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項規定的情形之一,在發生交通事故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
法律分析: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對于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具體確定從輕、減輕還是免除處罰,應當根據犯罪輕重,并考慮自首的具體情節。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七條 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這個要區分很多種情況。看挪用的人是什么身份,私吞的是誰的錢。要看私吞的錢數額大小。 挪用公款罪 ,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用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行為。 挪用資金罪 ,根據我國《 刑法 》和有關司法解釋規定,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3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行為。
法律客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
根據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罪行,與司法機關已掌握的或者判決確定的罪行屬不同種罪行的,以自首論。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六條
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分子到案后,揭發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實的,可以酌情予以從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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