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和保釋一樣嗎
保釋與取保候審不同
一、理念不同
保釋——提高公民對抗國家權力的能力。取保候審——打擊犯罪。任何一項訴訟制度都是有其相應的理論基礎作支撐的,保釋制度的理論基礎有四。
(1)自由理念
自由是人權的核心內容之一,是公民行使其它權利的重要基礎和保障,因此應盡可能地給予保護而不是剝奪。在刑事程序中,強調對被告人合法自由權利的保護尤為重要。審前非法定理由不受羈押是訴訟參與人享有的消極自由,那么在訴訟程序中各個階段的保釋申請提出權和保釋請求復審權、上訴權則是訴訟參與人行使積極自由權利的體現。保釋制度中保釋是常態,羈押是例外,不到萬不得已,個人自由不能被犧牲。在刑事訴訟活動中,倘若一面堂皇地宣揚被追訴人的主體地位和種種訴訟權利,一面卻以剝奪被追訴人的人身自由為普遍現象,以審前羈押為常態,這無疑是一個悖論。中國的取保候審理念是,犯罪嫌疑人就應當羈押。羈押是常態。只有超期羈押、懷孕、生活不能自己或者有其他法定理由的極少數人才可以取保候審。
(2)無罪推定
無罪推定,指任何人在沒有經過法定的司法程序最終確認為有罪之前,在法律上應把他看作是無罪的人。無罪的人不能剝奪人身自由。貝卡利亞說過:“如果犯罪是不肯定的,就不應折磨一個無辜者,因為在法律看來,他的罪行并沒有得到證實”。既然那些等待審判的犯罪嫌疑人在法律上被認為是無罪的,將那些在法律上無罪的人拘禁或羈押在監獄里就需要正當理由。既然審判結果宣告前是無罪的,那么羈押就是與之相矛盾的,除非完全必要。由此可見保釋制度保證了無罪推定原則在刑事訴訟中的實現,而這一原則又為保釋制度在審前的進一步確立和發展提供了必要的理論前提。中國接受無罪推定原則不管十幾年,中國習慣與將犯罪嫌疑人等同與犯罪人。
(3)控辯平衡
國家掌握著充足的司法資源,國家機關可以采取一系列措施和手段,發現、證實、懲罰犯罪,以實現國家的刑罰權,維護社會的整體利益。但權力具有易腐性、擴張性、破壞性。**斯鳩說過“一切有權力的人都容易濫用權力”。西方人從不相信國家權力,認為國家權力中潛伏著侵犯個人權利的危機,為消除這種危機,就必須強調個人訴訟能力與國家強制力的均衡,用權利來制約權力。在審前程序中,被逮捕者一旦被懷疑有罪并被限制人身自由后,面對的是強大的國家機器,國家有足夠的人力、物力、財力調取和收集其有罪的證據。而被逮捕者處于明顯的不利地位,其申辯和證明自己無罪比司法當局證明其有罪要困難得多。這是不公平的。就像拳擊比賽,根本不是一個重量級別的兩名選手是無法相抗衡的。保釋權是平等武裝、控辯平衡思想的一種反映,它是為了確保某項公平、自然正義的理念不受特殊情況影響而賦予的,是犯罪嫌疑人訴訟地位提高的表現。中國人缺乏國家權力與公民權利平等的觀念。中國的取保候審制度不是為了讓被告人更有力量對付審判。
(4)訴訟效益
“沒有正當的理由,人們不能使程序在運作過程中的經濟消耗增大。在其它條件相同的情況下,任何一位關心公共福利的人都有理由選擇經濟消耗較低的程序”。保釋制度的廣泛應用,可以大大減少羈押場所的壓力,減輕關押犯罪嫌疑人的費用。國家專門機構便可抽出更多的人力、物力和精力投入到刑事追訴活動的其它環節,從而合理配置司法資源。
二、適用的范圍不一樣
保釋——能不關押盡量不關押,保釋是常態,關押是例外。取保候審——能關押的盡量關押,關押是常態,取保候審是例外。英美國家,無論什么性質的案件都可以保釋,并不因為罪行嚴重而被拒絕保釋。拒絕保釋有三種情形:
(1)有足夠的理由相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會按照保釋要求出庭,如以前保釋有潛逃記錄而沒有合理的解釋。
(2)有足夠的理由相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進一步犯罪。這是根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前的經歷與此犯罪的性質等因素來判定的。
(3)有足夠的理由相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威脅、干擾、傷害證人。
一般說來,除特殊案件,如殺人、強奸、持槍搶劫、外國人犯罪、走私、毒品犯罪及有前科的案件外,其他案件的保釋率很高。而在我國,取保候審的范圍相對就比較狹窄。刑事訴訟法規定適用取保候審的范圍為“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單純從這一規定看,我國適用取保候審的范圍是比較廣的。問題是有關司法解釋在此基礎上對取保候審范圍進行了若干限制,再加上司法機關對“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作擴張性理解,造成拘留、逮捕后的羈押是常態,取保候審是例外選擇的司法現狀。同時辦案機關尤其是公安機關關于強制措施工作的出發點是能捕的盡量捕,而不是考慮盡可能取保候審。這樣就造成了大多數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處于羈押狀態。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取保候審和取保候審釋放有什么區別?
釋放是指從羈押場所出來,解除了人身限制。但先前一定有一個原因才被羈押,釋放是解除羈押的結果。取保候審,不代表你沒罪,只是在開庭審理前暫時不關起來而已。
法律分析
取保候審,是指偵查機關責令犯罪嫌疑人提供擔保人或交納保證金并出具保證書,保證其不逃避或妨礙偵查,并隨傳隨到的一種強制措施。取保候審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以保證其在取保候審期間的行為不逃避偵查和審判,并隨傳隨到的一種強制措施。取保候審釋放與取保候審的不同之處在于:適用的范圍不一樣。取保候審釋放的適用范圍很廣泛。從理論上說,無論什么性質的案件都可以保釋,并不因為罪行嚴重而被拒絕取保候審釋放。拒絕取保候審釋放有三種情形:有足夠的理由相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會按照保釋要求出庭,如以前保釋有潛逃記錄而沒有合理的解釋。有足夠的理由相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進一步犯罪。這是根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前的經歷與此次犯罪的性質等因素來判定的。有足夠的理由相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威脅、干擾、傷害證人。一般說來,除特殊案件,如殺人、強奸、持槍搶劫、走私毒品犯罪及有前科的案件外,其他案件的保釋率很高。取保候審的范圍相對就比較狹窄。刑事訴訟法規定適用取保候審的范圍為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保釋金和取保候審金是一樣的嗎
法律分析:性質不一樣,取保候審的保證金是防止犯罪嫌疑人在取保期間逃跑或者重新違法犯罪的抵押,如果在取保期間沒有違反有關規定的,取保期滿要全額退還 本人。而罰金是指強制犯罪人向國家繳納一定數額金錢的刑罰方法,如數繳納后,由人民法院上繳國庫,不存在退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一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未違反本法第六十九條規定的,取保候審結束的時候,憑解除取保候審的通知或者有關法律文書到銀行領取退還的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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