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警察有毆打罪犯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未構成犯罪的,應當予以行政處分。虐待被監管人罪,是指監獄、拘留所、看守所、拘役所、勞教所等監管機構的監管人員對監管人進行毆打或者體罰虐待,或者監管人員指使被監管人毆打、體罰虐待其他被監管人,情節嚴重的行為。《監獄法》第七條罪犯的人格不受侮辱,其人身安全、合法財產和辯護、申訴、控告、檢舉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剝奪或者限制的權利不受侵犯。第十四條監獄的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為:(三)刑訊逼供或者體罰、虐待罪犯;(四)侮辱罪犯的人格;(五)毆打或者縱容他人毆打罪犯;監獄的人民警察有前款所列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未構成犯罪的,應當予以行政處分。《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故意殺人罪】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第二百四十八條【虐待被監管人罪】監獄、拘留所、看守所等監管機構的監管人員對被監管人進行毆打或者體罰虐待,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監管人員指使被監管人毆打或者體罰虐待其他被監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犯罪案件(五)虐待被監管人案(第二百四十八條)虐待被監管人罪是指監獄、拘留所、看守所、拘役所、勞教所等監管機構的監管人員對被監管人進行毆打或者體罰虐待,情節嚴重的行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1、以毆打、捆綁、違法使用械具等惡劣手段虐待被監管人的;2、以較長時間凍、餓、曬、烤等手段虐待被監管人,嚴重損害其身體健康的;3、虐待造成被監管人輕傷、重傷、死亡的;4、虐待被監管人,情節嚴重,導致被監管人自殺、自殘造成重傷、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5、毆打或者體罰虐待3人次以上的;6、指使被監管人毆打、體罰虐待其他被監管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7、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法律分析:虐待被監管人罪的判刑規定是:如果犯罪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犯罪的情節特別嚴重的話,犯罪分子會被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虐待被監管人致人傷殘、死亡的,按照故意傷害罪和故意殺人罪從重處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 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第二百三十四條之一組織他人出賣人體器官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未經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的器官,或者強迫、欺騙他人捐獻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違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體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違反國家規定,違背其近親屬意愿摘取其尸體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四十八條 監獄、拘留所、看守所等監管機構的監管人員對被監管人進行毆打或者體罰虐待,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監管人員指使被監管人毆打或者體罰虐待其他被監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虐待被監管人罪的犯罪構成要件包括:犯罪客體是被監管人的人身權利和監管機關的正常活動;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監管法規,對被監管人進行毆打或者體罰虐待,情節嚴重的行為;主體是監獄、拘留所、看守所等監管機構的監管人員;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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