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關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范圍
最高院關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范圍的規定是: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這一規定明確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范圍,即只有因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被害人,才有權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這里的物質損失包括直接物質損失和間接物質損失。直接物質損失是指犯罪行為直接造成的財物的毀損、減少、滅失等損失。例如,被告人盜竊了被害人的財物,被害人因此遭受的物質損失就是直接物質損失。間接物質損失是指犯罪行為造成的被害人可得利益的減少或喪失。例如,被告人傷害了被害人的身體,導致其無法工作,因此造成的收入損失就是間接物質損失。
需要注意的是,最高院的規定并沒有將精神損害納入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范圍。這是因為精神損害難以量化,且與精神損害賠償相關的法律規定并不完善。如果被害人因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精神損害,可以通過其他途徑尋求救濟,例如提起單獨的民事訴訟或向相關部門尋求幫助。
綜上所述,最高院關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范圍的規定明確了被害人因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時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但并未將精神損害納入訴訟范圍。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范圍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范圍包括以下:
1、人身損害賠償,主要有醫療費,按實際產生的費用,以從醫學角度治療身體損害必要為限,不包括因整形、康復治療而產生的費用;誤工費,以被害人工作單位實際扣發為限,且不高于當地平均生活水平的三倍;護理費,是根據醫治需要而實際支出的護理人員費用。以不高于醫院護理人員的實際收入為限;交通費,以必要和實際開支為限;
2、財產損害賠償,主要有因犯罪行為而遭受損壞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財物損失;犯罪行為損壞的財物所必然產生的經濟損失,如修理費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八條
下列公訴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
(二)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內曾經故意犯罪的,不適用本章規定的程序。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賠償的范圍是怎樣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在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在依法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同時,附帶解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使被害人遭受物質損失的賠償問題所進行的訴訟活動。其本質上是具有民事訴訟特征的經濟損害賠償,是一種特殊的民事訴訟。
對附帶民事訴訟作出判決,應當根據犯罪行為造成的物質損失,結合案件具體情況,確定被告人應當賠償的數額。犯罪行為造成被害人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付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等費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等費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七十七條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如果是國家財產、集體財產遭受損失的,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賠償范圍?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賠償范圍如下: 第一、 人身損害賠償 。 (1) 醫療費 。 (2)誤工費。 (3) 護理費 。 (4)交通費。 (5)住院伙食補助費。 (6)被 撫養 人生活費。 (7) 喪葬費 。 第二、 財產損害賠償 。(1)因犯罪行為而遭受損壞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財物損失。(2)犯罪行為損壞的財物所必然產生的經濟損失,如修理費等。特別注意:人身賠償方面主要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和喪葬費等。像 死亡賠償金 和 傷殘賠償 金不在賠償范圍之內。財產損失主要指的是直接物質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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