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人被拘留了家屬要怎么辦
家人被拘留了家屬可以進行以下事項:
1、第一時間向辦案的公安機關或者檢察院了解涉嫌犯罪的事實;
2、家屬有權向辦案機關了解羈押的場所;
3、如果被拘留數十日之后既沒有得到拘留通知,該情況下犯罪嫌疑人家屬可直接電話聯系當地派出所,查明是否有拘留的通知,從而得知犯人被羈押的地點和事由;
4、如果家屬確定家人被拘留或者逮捕也確知羈押的場所,可以及時聘請律師去看守所會見以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出現下列情況的,可以處以拘留:
1、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
2、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其犯罪的;
3、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4、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等;
7、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綜上所述,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拘留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如果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滿的,應當是提起行政復議,之后在提交行政訴訟維護自身權益。當對于刑事拘留不滿的情況時,可以委托律師進行處理,此時屬于刑事訴訟的管轄范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三條
【異地拘留、逮捕】公安機關在異地執行拘留、逮捕的時候,應當通知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應當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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