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財產保全的目的是為了保障申請人的合法權益,以防止被告人轉移財產,一般存在于民事案件之中。刑事案件不能適用訴訟保全。如果是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可以進行財產保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條 人民法院對于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1、人民法院依照《 民事訴訟法 》第九十二條、第九十三條規定,在采取訴前 財產保全 和訴訟財產保全時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的,提供擔保的數額應相當于請求保全的數額。 2、人民法院對季節性商品、鮮活、易腐爛變質以及其他不宜長期保存的物品采取保全措施時,可以責令當事人及時處理,由人民法院保存價款;必要時,人民法院可予以變賣,保存價款。 3、人民法院在財產保全中采取查封、扣押財產措施時,應當妥善保管被查封、扣押的財產。當事人、負責保管的有關單位或個人以及人民法院都不得使用該項財產。 4、人民法院對不動產和特定的動產(如車輛、船舶等)進行財產保全,可以采用扣押有關財產權證照并通知有關產權登記部門不予辦理該項財產的轉移手續的財產保全措施;必要時,也可以查封或扣押該項財產。 5、人民法院對 抵押 物、留置物可以采取財產保全措施,但 抵押權 人、 留置權 人有優先受償權。 6、對當事人不服 一審 判決提出上訴的案件,在第 二審 人民法院接到報送的案件之前,當事人有轉移、隱匿、出賣或者毀損財產等行為,必須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的,由第一審人民法院依當事人申請或依職權采取。第一審人民法院制作的財產保全的裁定,應及時報送第二審人民法院。 7、人民法院對 債務人 到期應得的收益,可以采取財產保全措施,限制其支取,通知有關單位協助執行。 8、債務人的財產不能滿足保全請求,但對第三人有到期債權的,人民法院可以依 債權人 的申請裁定該第三人不得對本案債務人清償。該第三人要求償付的, 由人民法院提存財物或價款。
法律客觀:《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二條,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凍結被告人的財產。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或者人民檢察院可以申請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適用 民事訴訟法 的有關規定。
可以。 訴訟 中 財產保全 ,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之后、作出判決之前,對當事人的財產或者爭執標的物采取限制當事人處分的強制措施。 民事案件從人民法院受理到作出生效判決需要經過幾個月甚至更長的時間。法院判決生效后,如果 債務人 不履行義務, 債權人 申請 強制執行 又需要一段時間。 在這一過程中,如果債務人隱匿、轉移或者揮霍爭議中的財產或者以后用于執行的財產而得不到制止,不僅會激化當事人雙方的矛盾; 而且可能會使生效的判決不能得到執行。有些爭執標的物,如水果、水產品等,容易腐爛變質,必須及時處理,保存價款,以減少當事人的損失。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 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凍結被告人的財產。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或者人民檢察院可以申請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適用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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