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兩個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四條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兩個月。如果犯罪嫌疑人在逮捕以前已被拘留的,拘留的期限不包括在偵查羈押期限之內。一般情況下,偵查機關應當在法律規定的偵查羈押期限內偵查終結案件。
需要根據具體情況來看:
(1)認為需要逮捕的,拘留3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同時,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提請逮捕書后7日內做出是否逮捕的決定。即正常情況下,刑拘不得超過10日,10日后要么被逮捕,要么釋放,要么變更強制措施;
(2)認為需要逮捕的,在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1至4日,因此最多可以在7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檢察院批準逮捕時限如上。即特殊情況下,刑拘不得超過14日,14日后要么被逮捕,要么釋放,要么變更強制措施;
(3)情節嚴重,被認為需要逮捕的,且屬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檢察院批準逮捕時限同上。即在認為需要逮捕且其屬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時,最長可以刑拘37天。37天后要么被逮捕,要么釋放,要么變更強制措施;
刑事訴訟中的拘留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在偵查過程中,遇到法定的緊急情況時,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臨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方法。刑事拘留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其一,拘留的對象是現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現行犯是指正在實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證據證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其二,具有法定的緊急情形之一。對于何謂緊急情形,刑事訴訟法第80條和第163條對于公安機關的拘留和人民檢察院的拘留作出了不同的規定。
擴展資料:
刑事拘留程序:
公安機關依法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由承辦單位填寫《呈請拘留報告書》,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簽發《拘留證》,然后由提請批準拘留的單位負責執行。
人民檢察院決定拘留案件,應當由辦案人員提出意見,部門負責人審核,檢察長決定。決定拘留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將拘留決定書送交公安機關,由公安機關負責執行。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行,人民檢察院可以協助公安機關執行。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審查后,根據案件情況報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分別作出處理。
一是對需要逮捕的,在拘留期限內依法辦理提請批準逮捕手續;
二是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但不需要逮捕的,而辦理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手續,直接向院移送起訴;
三是在拘留期限內未能查明犯罪事實的,辦理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手續,繼續偵查;四是具有刑事訴訟法第5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撤銷案件。
以上四種情況均需辦案機關對刑事拘留予以解除。但在解除刑事拘留時必須注意以下幾點:
1、應當給被拘留人《釋放證明書》,并在該文書中寫明釋放原因。
2、對具有刑訴訟第5條規定情形之一的除釋放被拘留人外,還應撤銷案件,而不能以放代撤。
3、對機關不批準逮捕的被拘留人應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書。公安機關為需要補充偵查、要求復議復核的應變更強制措施。
參考資料:
刑事拘留_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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