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蔑誹謗怎么定罪
污蔑和誹謗是刑法中的兩個不同罪名,它們分別是“誹謗罪”和“侮辱罪”。下面我將從法律角度解釋這兩個罪名的定罪標準。
1. 誹謗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46條規定,誹謗罪是指以虛構事實或者其他方法,對他人進行詆毀、陷害或者誣告的行為。如果行為人的行為情節較輕,構成輕微誹謗罪,最高可判處拘役或者罰金;如果情節嚴重,構成誹謗罪,最高可判處三年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在定罪時,需要考慮以下幾個方面:
(1)行為人的主觀故意:即行為人故意進行詆毀、陷害或誣告他人,而非出于無意或疏忽。
(2)言論的真實性:如果言論是真實的,即使對方感到不適或者不滿,也不構成誹謗罪。
(3)言論的公開性:如果言論只是在私下中說出,沒有公開,就不構成誹謗罪。
2. 侮辱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45條規定,侮辱罪是指用語言、文字或者其他方法侮辱他人的人格尊嚴的行為。如果行為人的行為情節較輕,構成輕微侮辱罪,最高可判處拘役或者罰金;如果情節嚴重,構成侮辱罪,最高可判處三年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在定罪時,需要考慮以下幾個方面:
(1)行為人的主觀故意:即行為人故意侮辱他人的人格尊嚴,而非出于無意或疏忽。
(2)言論的方式:如果言論是以一種比較禮貌的方式表達,即使對方感到不適或者不滿,也不構成侮辱罪。
總之,誹謗罪和侮辱罪都是刑法中的罪名,它們的定罪標準都需要考慮行為人的主觀故意、言論的真實性、言論的公開性以及言論的方式等因素。如果您遇到了這樣的問題,建議您及時咨詢專業律師,以便更好地了解自己的權利和義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通過信息網絡實施第一款規定的行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訴,但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捏造事實誹謗他人”:
(一)捏造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絡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布的;
(二)將信息網絡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內容篡改為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絡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布的;
明知是捏造的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絡上散布,情節惡劣的,以“捏造事實誹謗他人”論。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
利用信息網絡誹謗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精神失常、自殘、自殺等嚴重后果的;
(三)二年內曾因誹謗受過行政處罰,又誹謗他人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損壞他人名譽怎么判
損壞他人名譽如何判應根據實際情況而定:
1、如果構成侮辱、誹謗罪的,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2、如果不構成犯罪的,則可由公安機關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至十日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誹謗罪和侵犯名譽權的區別是:
1、主體不同。侵害名譽權的權利主體和義務主體,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誹謗罪的犯罪主體和被害人,只能是自然人;
2、主觀方面的區別。侵害名譽權的主觀過錯,故意、過失均可構成。誹謗罪的主觀方面只能是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
3、行為方式不同。構成誹謗罪的行為方式,一般是比較嚴重的,因此不再被認為是普通的侵害名譽權的方式;
4、危害后果不同。誹謗罪的危害結果,是對社會構成了較為嚴重的危害。侵害名譽權的行為雖然也對社會造成一定程度的危害,但還遠未達到這樣的程度;
5、誹謗罪與侵害名譽權的行為有很多相同之處,其關鍵的區別在于“情節是否嚴重”。侵害行為“情節嚴重”才構成犯罪,否則只構成民事侵害名譽權的行為,因此,把握好一個分寸也非常重要。
侵犯法人名譽權認定:
1、法人名譽權是一種人格權,商譽是法人名譽權中的核心利益。我國對法人名譽權不僅在人格權制度中加以保護,同時在侵權民事責任中也作出了規定;
2、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可以要求賠償損失。以書面、口頭等形式詆毀、誹謗法人名譽,給法人造成損害的,應當認定為侵犯法人名譽權的行為。
侵犯公司法人名譽權的行為:
1、行為人客觀上存在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并為第三人知悉。侵權人實施了侮辱、誹謗等行為;所謂侮辱是指以語言或行為公然損害他人人格,毀壞他人名譽的行為。侮辱既可以以口頭方式進行,也可以以行為方式進行。其表現形式是將現有的缺陷或其他有損于人的社會評價的事實傳播出去,以詆毀他人的名譽,讓其蒙受恥辱;所謂誹謗,是指捏造和散布一些虛假事實、破壞他人名譽的行為。誹謗的方式有口頭和文字等兩種方式,其內容包括捏造和散布一切有損于他人名譽的虛假事實,如誣蔑他人犯罪、品行不端等。其特征可以稱之為無中生有;
2、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這種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比如醫院未經患者同意,無意中公布了患者患有淋病、梅毒、麻風病或艾滋病等病情信息,使患者名譽受到損害。無論故意或過失,只要侵權人在主觀上有過錯,并在客觀上造成他人的社會評價降低,即屬于侵犯了他人的名譽權;
3、被侵害的對象應當是特定的人。所謂特定的人是指具體的自然人或法人。如果沒有特定的人,則在法律上就不存在所謂的受害人了。但是,如果有些文學作品在描寫中對特定的人進行了侮辱或誹謗,雖然使用的是代號或假名,但讀者一看便可知曉其所指的對象是誰,這顯然不能因其使用代號或假名而否定作者侵權。因此,如果所指定的對象是特定環境、特定條件下的具體人,即使沒有指名道姓,同樣可以構成對他人名譽權的侵害。
綜上所述,損壞他人名譽如何判應根據實際情況而定:如果構成侮辱、誹謗罪的,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如果不構成犯罪的,則可由公安機關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至十日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
【侮辱罪】【誹謗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通過信息網絡實施第一款規定的行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訴,但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條
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
名譽是對民事主體的品德、聲望、才能、信用等的社會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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