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駕有哪些處罰?
醉駕有哪些處罰?
一、醉駕驗血鑒定費誰出
交通警察對現場發現涉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人員,首先要進行呼氣酒精測試,結果達到或者超過醉酒駕駛標準的,應當抽取血樣并送檢,送檢所生產的費用應由交警部門在行政執法相關經費中支出,不由涉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人員支出。
二、醉酒入刑處罰
酒后駕駛,暫扣6個月駕駛證,并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此前曾因酒駕被處罰,再次酒后駕駛的,處10日以下拘留,并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吊銷駕駛證。
醉酒駕駛,由公安機關約束至酒醒。吊銷機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駕駛證。
酒后駕駛營運車輛,處15日拘留,并處5000元罰款,吊銷駕駛證,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駕駛證。
醉酒駕駛營運車輛,由公安機關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10年內不得重新取得駕駛證。重新取得駕駛證后,不得駕駛營運車輛。
酒后或醉酒駕駛,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吊銷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駕駛證。
三、醉駕驗血結果
按規定,從抽血送檢到將鑒定結論送達犯罪嫌疑人的時限為9天。其中送檢時限最多三日,檢驗鑒定機構在三日內出具檢驗鑒定文書;辦案部門應當在收到檢驗鑒定意見后三日內,應當制作血液酒精含量檢驗《鑒定結論通知書》,送達犯罪嫌疑人。
公安機關辦理醉酒駕駛刑事案件程序規定(試行)規定:
第二十九條【血樣送檢】抽取的血樣應當在一日內送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刑事技術部門或者其他具備資格的檢驗鑒定機構進行檢驗鑒定。上述機構應當及時指派、聘請具有鑒定資格的人員進行檢驗鑒定。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規定時限內將抽取血樣送檢的,報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送檢時限可以延長至三日。需要對案件涉及的其他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定的,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檢驗鑒定時限】檢驗鑒定機構對血樣檢驗后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出具血液酒精含量檢驗鑒定意見,并在三日內出具檢驗鑒定文書。檢驗鑒定文書應當由兩名以上具有鑒定資格的鑒定人簽名或者蓋章,并加蓋鑒定機構印章。
第三十一條【鑒定結論送達】辦案部門應當在收到檢驗鑒定意見后三日內,應當制作血液酒精含量檢驗《鑒定結論通知書》,送達犯罪嫌疑人。
犯罪嫌疑人應在《鑒定結論通知書》附卷聯寫明對鑒定結論的意見,簽名并注明送達時間。
答案是執法部門出的,當事人不需要支付該筆費用,抽血后一般等待九天就能夠知道鑒定結果,收到結果以后還要簽一份送達回執。醉酒駕駛有分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除此之外,還會影響駕駛證的考取。酒后駕駛可不是一件能拿來開玩笑的事,情節嚴重的可能會被吊銷駕照。
醉駕判刑標準
醉駕判刑標準:
1、構成危險駕駛罪的,一般是對駕駛者處拘役,一到六個月,并處罰金;
2、血液酒精含量在80毫克/100毫升以上不足140毫克/100毫升的,基準刑為1個月;
3、血液酒精含量在140毫克/100毫升以上不足200毫克/100毫升的,基準刑為2個月;
4、血液酒精含量在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基準刑為3個月;
5、血液酒精含量每增加60毫克/100毫升增加1個月的刑期。
醉駕其他情況具體如下:
1、醉酒駕駛機動車,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又構成妨害公務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
2、對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被告人判處罰金,應當根據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是否造成實際損害、認罪悔罪態度等情況,確定與主刑相適應的罰金數額;
3、公安機關在查處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犯罪嫌疑人時,對查獲經過、呼氣酒精含量檢驗和抽取血樣過程應當制作記錄;有條件的,應當拍照、錄音或者錄像;有證人的,應當收集證人證言;
4、血液酒精含量檢驗鑒定意見是認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的依據。犯罪嫌疑人經呼氣酒精含量檢驗達到規定的醉酒標準,在抽取血樣之前脫逃的,可以以呼氣酒精含量檢驗結果作為認定其醉酒的依據;
5、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應當嚴格執行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切實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在法定訴訟期限內及時偵查、起訴、審判。
綜上所述,雖然在法律中將醉駕行為入刑了,但之后出臺的司法解釋里面,也讓一部分醉駕行為免于刑事處罰,甚至有一些還不會被認定構成犯罪。于是,現實生活中我們就要區別一些醉駕行為,如今已經不再是只要有醉酒駕駛機動車上路的行為,就一律認定構成犯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
【危險駕駛罪】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并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醉駕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最后怎么判
醉駕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最后判處緩刑。
醉駕會入刑這會帶來的影響如下:
1、因為醉酒駕駛現在已經列入刑事立案,案底會跟公民人生檔案一輩子,有此記錄的人員,公民的子女成年后不得考取黨、政、軍、國企任意單位;
2、政審會記錄不合格。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3、醉酒駕車屬于犯罪行為,構成危險駕駛罪。刑事拘留只是強制措施,最終是要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4、被追究刑事責任后,會影響本人配偶、子女、父母,參軍、公務員考試、招警考試、考取軍校、事業單位招聘、銀行招聘等的政審,政審不合格是不予錄取的。醉駕處罰規定:
(1)醉酒駕駛機動車輛,吊銷駕照,5年內不得重新獲取駕照,經過判決后處以拘役,并處罰金;
(2)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輛,吊銷駕照,10年內不得重新獲取駕照,終生不得駕駛營運車輛,經過判決后處以拘役,并處罰金;
(3)醉駕是犯罪行為,會在自己的檔案里面留下污點,并且跟隨自己一輩子,不僅僅是對自己有影響,先不說一些事業單位,肯定不會錄用,就是一些民營企業,恐怕都會有所顧忌,對于子女來說,政審是過不了的。
酒駕醉駕的處罰標準:
1、酒駕的行政處罰標準如下:
(1)初次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處暫扣6個月駕照,并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駕照一次性記12分;
(2)再次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處10日以下拘留,并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吊銷駕照;
(3)飲酒后駕駛營運機動車:處15日以下拘留,并處5000元罰款,吊銷駕照,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駕照;
(4)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吊銷駕照,終身不得重新取得駕照。
2、刑事責任:飲酒后駕駛造成重大交通事故,根據具體情節,可能被追究交通肇事罪或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3、醉駕的行政處罰標準如下:
(1)醉酒駕駛機動車: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駕照,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駕照;
(2)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由公安機關約束至酒醒。吊銷駕照,依法追究刑事責任,10年內不得重新取得駕照。重新取得駕照后,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3)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吊銷駕照,終身不得重新取得駕照。
4、刑事處罰標準如下:
(1)醉酒駕駛機動車的,構成危險駕駛罪,處1到6個月拘役,并處罰金;
(2)酒后駕駛機動車造成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構成交通肇事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3)醉酒駕駛造成其他危害結果,侵害不特定人群利益的,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刑罰最高可至死刑。
綜上所述,醉酒駕駛機動車簽了認罪認罰書的,可以認定為有悔罪表現,人民法院可以依據檢察院量刑意見判處,一般是判處緩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
【法院對認罪認罰案件量刑建議的處理】對于認罪認罰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決時,一般應當采納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議,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或者不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的;
(二)被告人違背意愿認罪認罰的;
(三)被告人否認指控的犯罪事實的;
(四)起訴指控的罪名與審理認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量刑建議明顯不當,或者被告人、辯護人對量刑建議提出異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調整量刑建議。人民檢察院不調整量刑建議或者調整量刑建議后仍然明顯不當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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