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的自訴程序如何啟動呢?謝謝!
寫份起訴書遞交到法院立案庭,具體如下:
提起自訴,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以及他們的訴訟代理人在法定的起訴時效期限內,可以用書面或口頭的方式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自訴一般用書面的形式,即應當制作并向法院呈遞刑事自訴狀。但是,自訴人書寫自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告訴,由人民法院工作人員作出告訴筆錄,向自訴人宣讀,自訴人確認無誤后,應當簽名或蓋章。
自訴狀或者告訴筆錄應當包括以下內容:(一)自訴人、被告人、代為告訴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職業、工作單位、住址;(二)被告人犯罪行為的時間、地點、手段、情節和危害后果等;(三)具體的訴訟請求;(四)致送的人民法院的名稱及具體時間;(五)證人的姓名、住址及其他證據的名稱、來源等。如果被告人是3人以上的,自訴人在告訴時需按被告人的人數提供自訴狀副本。
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自訴狀或口頭告訴第2日起15日內作出是否立案的決定,并書面通知自訴人或帶為告訴的人,對于已經立案的,經審查缺乏罪證的自訴案件,如果自訴人提不出補充證據,應當說服自訴人撤訴或裁定駁回起訴。但當自訴人又提出新的足以證明被告有罪的證據而再次起訴時,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一個訴訟案件完整的流程包括什么?
一個訴訟案件完整的流程包括:立案、偵查、審判三大階段。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一個訴訟案件完整的流程包括:立案、偵查、審判三大階段。 (一)立案 人民法院的立案主要是對刑事一審自訴 案、民事、行政一審案件和執行案件的自訴狀、起訴狀、 申請執行書,進行審查,確定是否立案受理的活動。立 案審查應在法定期間內完成。刑事自訴案件應當在自收 到訴狀或口頭告訴第二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是否立案的決 定,并書面通知自訴人;對不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說 明理由。民事、行政案件,應在自收到訴狀或口頭起訴 第二日起7日內作出是否立案的決定;決定立案的,應 通知當事人,并于五日內向對方當事人送達應訴通知書 和訴狀副本;認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裁 定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一般案件可于收到訴狀當日決定是否立案受理。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三條 立案和受理 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二)繳費 除刑事案件外,其他案件(包括民事、 經濟、行政、執行)當事人都得向人民法院繳納訴訟費用。人民法院向當事人收取訴訟費用主要有兩個用意, 一是彌補國家的財政開支; 二是抑制濫訴、減少訴訟。 訴訟費用的收費范圍、收費標準,預交和負擔,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有明確規定。訴訟費用由原告預交,被告反訴的,反訴案件的訴訟費 由被告預交;申請執行費,由申請人預交。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預交訴訟費用通知的次日起七日內預交;反訴案件,由反訴當事人在提出反訴的同時預交;申請執行費用由申請人在提出申請時預交。上訴案件的訴訟費用,由上訴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訴狀時預交;上訴人在上訴 期內未預交訴訟費用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在接到預 交訴訟費通知后七日內預交。預交訴訟費用有困難的, 可在預交期內向人民法院申請緩交。當事人在預交期內 未預交又不提出緩交申請的,按自動撤回起訴或上訴處 理。近年來,為確保經濟有困難而交不起訴訟費的當事 人“打得起官司”,我院認真貫徹執行最高法院下發的 《關于對確有經濟困難的當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規定》, 積極實行司法救助,對經濟確有困難的當事人,決定減、緩、免交訴訟費用,使其能正常訴訟。 (三)審判 1、開庭審判流程,人民法院對案件的審理形式有 兩種,一是開庭審理,二是書面審理。 開庭審理是原則, 適用于各類案件;書面審理,僅適用上訴案件,且是合 議庭經過閱卷和調查,訊問被告人,聽取其他當事人、 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意見或者詢問當事人后,對事實 清楚,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的上訴案件。開庭審判流程: (1)審理前的準備,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到 開庭審理前,所進行的各項準備活動,主要包括送達訴狀副本、調查收集證據、通知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加(與)人,公告當事人姓名、案由、開庭時間、地點等活動。這是以后審理工作的基礎。 (2)庭審準備,指開庭當日正式開庭審判時所做 的準備,主要內容是由法庭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加(與)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紀律;宣布案由;宣布審 判員、書記員、公訴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名單;告知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和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申請回避。 (3)法庭調查。法庭調查的目的,是審查核實證, 查清案件事實,為法院裁判作基礎。法庭調查的順序,在刑事案件中,先由公訴人或自訴人宣讀起訴書;有附 帶民事訴訟的,再由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或者其他訴 訟代理人宣讀附帶民事訴狀,然后被告人、被害人可以 分別進行陳述,最后審判人員可以詢問被告人。在其他 案件中,則先由審判人員按先原告方后被告方的順序讓 當事人陳述。在對當事人訊問或當事人陳述后,主要是 詢問證人、宣讀未到庭的證人的證言;出示書證、物證 和視聽資料;宣讀鑒定結論;宣讀勘驗筆錄、現場筆錄 和其他作為證據的文書。 在審判長主持下,公訴人可以詢問被告人;被害人 及其訴訟代理人經審判長許可,可以對被告人進行補充性發問;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訴訟 代理人經審判長準許,可以向被告人發問;經審判長許 可,被告人的辯護人及法定代理人或者訴訟代理人,可 以在控訴方訊問完畢后向被告人發問。經審判人員允許, 控辯雙方可以向證人、鑒定人發問。審判長說可以向被 告人、被害人及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被告人訊問或 發問,可以詢問證人和鑒定人。在其他案件的法庭調查 中,當事人或訴訟代理人經法庭許可,也可向證人、鑒 定人、勘驗人發問。 (4)法庭辯論。法庭調查結案,便進入法庭辯論 階段。其順序,在刑事案件中,為公訴或自訴人發言; 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被告人自己辯護;辯護人 辯護;控辯雙方進行辯護。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的辯論應 當在刑事訴訟部分辯論結束后進行,先由附帶民事訴訟 原告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然后由被告人及其訴訟代 理人答辯。審判長宣布辯論終結后,被告人有最后陳述 權。在其他案件中,法庭辯論的順序是原告及其訴訟代 理人發言;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第三人及其訴訟 代理人發言;互相辯論;法庭辯論終結,由審判長按照 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順序征詢各方最后意見。 (5)法庭評議。法庭辯論結束后,刑事公訴案件 的,馬上轉入法庭評議,即由合議庭根據法庭調查和法 庭辯論的情況,對案件事實、情節、證據及其法律適用 進行評議表決。如果是刑事自訴案件或民事、經濟案件, 在進入法庭辯論前法庭還可以在當事人之間進行調解, 調解不成的,再進行評議。行政案件不適用調解。 (6)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合議庭開庭審理且評 議后,應當作出判決,對于疑難、復雜、重大的案件, 合議庭認為難以作出決定的,由合議庭提請院長決定提 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審判委員會的決定,合議庭應 當執行。 (7)宣告判決,任何案件一律公開宣告判決。判 決可能在法庭評議之后當庭宣告,也可能另行定期宣傳。 刑事案件當庭宣判的應在五日內送達判決書;其他案件 當庭宣判的,應在十日內送達判決書;定期宣傳的,應 當在宣告判決后立即送達判決書。 我們在日常的生活中如果遇到了與他人發生民事糾紛、借貸糾紛或者是經濟糾紛的情況,我們如果選擇起訴到法院的話,應當首先注意相關的法律程序。
法院審理自訴案件的流程是什么樣的
法律分析:刑事自訴案件審理程序有:程序的審查判斷、證據的審查判斷、調解、撤訴或者自行和解、反訴、審理期限。提起自訴,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以及他們的訴訟代理人在法定的訴訟時效時限內,能夠用書面或表面的方式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議。自訴通常用書面的形式,即應當制作并向法院呈遞刑事自訴狀。但是,自訴人書寫自訴狀確有困難的,能夠表面告訴,由人民法院工作人員作出告訴筆錄,向自訴人宣讀,自訴人確認無誤后,應當簽名或蓋章。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四十六條 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隨時委托訴訟代理人。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親屬、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訴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
第二百一十一條 人民法院對于自訴案件進行審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犯罪事實清楚,有足夠證據的案件,應當開庭審判;
(二)缺乏罪證的自訴案件,如果自訴人提不出補充證據,應當說服自訴人撤回自訴,或者裁定駁回。
自訴人經兩次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訴處理。法庭審理過程中,審判人員對證據有疑問,需要調查核實的,適用本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的規定。
第二百一十二條 人民法院對自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自訴人在宣告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訴。本法第二百一十條第三項規定的案件不適用調解。民法院審理自訴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羈押的,適用本法第二百零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未被羈押的,應當在受理后六個月以內宣判。
第二百一十三條 自訴案件的被告人在訴訟過程中,可以對自訴人提起反訴。反訴適用自訴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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