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作證罪與偽證罪的區別如下所示:1、概念不同。妨害作證是指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毀滅、偽造證據,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威脅、引誘證人違背事實改變證言或者作偽證的,以暴力、威脅、賄買等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而偽證是指證人、鑒定人、記錄人、翻譯人對與案件有重要關系的情節,故意作虛假證明、鑒定、記錄、翻譯,意圖陷害他人或者隱匿罪證。2、兩者的犯罪主體不同。妨害作證罪的犯罪主體可以是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而偽證罪的犯罪主體可以是證人、鑒定人、記錄人、翻譯人。3、兩者的量刑標準不同。妨害作證罪可能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偽證罪可能會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客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二)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并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四)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妨害作證罪,是指以暴力、威脅、賄買等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行為。
在司法實踐中,威脅、賄買證人以及指使他人作偽證的行為時有發生,這種情況嚴重妨礙了訴訟的正常進行,影響了司法公正,既有可能放縱罪犯,也有可能冤枉無辜,具有極大的社會危害性,也會影響司法機關的公信力,因此必須加強對這類行為的打擊,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為了訴訟的客觀性和真實性,1997年《刑法》第307條設立了妨害作證罪,罪狀為以暴力、威脅、賄買等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犯妨害作證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此外,司法工作人員是國家的執法人員,如果他們利用手中的職權弄虛作假則危害更大,不僅不能保護公民的合法利益,還會影響國家的司法公正形象,損害國家利益,因此司法工作人員犯本罪的應當從重處罰。
1. 行為主體
一般主體。凡是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
2.行為對象
證人,此處的證人并非狹義的證人,還包括被害人、鑒定人、翻譯人。
3.行為內容
(1)以暴力、威脅、賄買等方法阻止證人作證
所謂“阻止證人作證”,是指在刑事訴訟中,阻止證人接受公安、安全、檢察等司法機關依法調查、詢問以及阻止證人出席法庭作證;在民事和行政訴訟中,阻止證人出席法庭作證。阻止證人作證的方法是多種多樣的,除了法律列舉的暴力、威脅、賄買的方法外,還包括其他類似的方法,如色情引誘、要挾等。
(2)以暴力、威脅、賄買等方法指使他人作偽證
所謂“指使他人作偽證”,是指在刑事訴訟中,唆使、指示他人作違背事實的證言,提交違背事實的鑒定意見,指使翻譯人、記錄人作虛假翻譯、記錄等行為。作偽證包括證人不如實作證和冒充證人作假證。
4. 責任形式
故意。即明知自己妨害作證的行為會發生侵害司法活動中的證明過程的客觀真實性的危害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
1.本罪與非法拘禁罪的界限
非法拘禁罪,是指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阻止證人作證的方法中包括了暴力方法,而暴力方法中包括了非法剝奪他人的人身自由。因此,如果行為人采取剝奪證人人身自由的方法阻止證人作證的,既構成了妨害作證罪,又同時構成了非法拘禁罪,應當按照處理想象競合犯的原則,按其中刑罰較重的罪定罪處罰。
2.本罪與偽證罪的界限
妨害作證罪既可以發生在刑事訴訟中,也可以發生在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中,范圍較廣。而偽證罪的行為方式表現為在刑事訴訟中對與案件有重要關系的情節作虛假的陳述,換言之,偽證罪僅可以發生在刑事訴訟中。
3.訴訟代理人與他人通謀妨害作證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虛假訴訟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6條的規定,訴訟代理人、證人、鑒定人等訴訟參與人與他人通謀,代理提起虛假民事訴訟、故意作虛假證言或者出具虛假鑒定意見,共同實施構成妨害作證罪的行為的,依照共同犯罪的規定定罪處罰;同時構成妨害作證罪,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等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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