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劫罪的既遂與未遂怎么界定
關于搶劫罪的既遂與未遂,主要存在以下幾種主張:
1、搶劫罪侵犯的主要客體是公私財物所有權,因而界限應當是以行為人是否占有公私財物為標準。
2、搶劫罪不僅侵犯財產權利同時還侵犯人身權利,而且人身權利應當被認定為主要權利,因此即使未搶到財物但是給當事人的人身造成危害的也應當認定為犯罪既遂。
3、財物的到手和致人重傷或死亡與否是區分本罪既遂和未遂的標準,如果沒有搶到財物但是致人輕傷的應當被認定為搶劫未遂。
4、搶劫罪的既遂,只是針對犯罪的基本構成要件是否齊備來區分。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十三條
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對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搶劫的意思
搶劫指以暴力掠奪。是指行為人對公私財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看護人或者持有人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迫使其立即交出財物或者立即將財物搶走的行為。
一、詳細解說
搶劫罪的特別類型,是指搶劫罪的加重犯、準搶劫犯以及轉化犯形態。成立本罪的主觀條件是為了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這是轉化型搶劫罪與典型型(標準型)搶劫罪在主觀方面的區別。
典型型搶劫罪,行為人實施暴力、脅迫等侵犯他人人身權利行為的目的是強行非法占有公私財物,即侵犯人身行為是取財行為的手段。而轉化型搶劫罪,行為人實施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的行為,其目的是為了窩贓、拒捕、毀證。
二、轉化型搶劫罪既遂與未遂標準問題
轉化型搶劫罪既遂與未遂標準問題,一種觀點認為轉化型搶劫罪是按刑法第263條所規定的一般搶劫罪處罰,其既遂與未遂的標準也應該與一般搶劫罪相同;另一種觀點認為只要行為人實施了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行為,轉化型搶劫犯罪就是既遂,轉化型搶劫罪沒有未遂。
區別內容:
1、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搶劫行為與搶劫罪的界限。
由于搶劫罪是一種侵犯財產的嚴重犯罪,所以法律上對搶劫財物的數額、情節沒有作出限定。但這不意味著在認定搶劫罪時不需要考慮搶劫的數額、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實踐中,對于強索少量財物、搶吃少量食品等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行為,就不應以搶劫罪論處。
2、民事糾紛中強拿或者扣留對方財物與搶劫罪的界限。
在借貸等民事糾紛中,強行拿走或者扣留對方財物,用以抵債抵物,或者借以償還債務的,雖然其行為手段具有不正當性,但因無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不構成搶劫罪。
3、搶劫罪與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的界限。
在搶劫過程中,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致人重傷、死亡的,不以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論處,也不以搶劫罪和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數罪并罰,應以搶劫罪定罪處刑。如果出于復仇或者其他個人目的而傷害或者殺死被害人后,乘機將其財物拿走的,不以搶劫罪論處。
轉化型搶劫既遂、未遂如何認定
搶劫犯罪,是侵犯財產所有權之犯罪,其主觀目的為非法占有財物,但有雙重客體,即侵犯財產權,也侵犯人身權,只要出現取得財物與人身受到輕傷以上傷害兩項后果中的一項,就構成既遂;如果因行為人主觀意志以外的因素,既未造成受害人輕傷以上傷害,也未實際取得財物,就應認定為犯罪未遂。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十三條 【犯罪未遂】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第二百六十三條 【搶劫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入戶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第二百六十九條 【搶劫罪】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關于審理搶劫、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十、搶劫罪的既遂、未遂的認定: 搶劫罪侵犯的是復雜客體,既侵犯財產權利又侵犯人身權利,具備劫取財物或者造成他人輕傷以上后果兩者之一的,均屬搶劫既遂;既未劫取財物,又未造成他人人身傷害后果的,屬搶劫未遂。據此,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規定的八種處罰情節中除“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這一結果加重情節之外,其余七種處罰情節同樣存在既遂、未遂問題,其中屬搶劫未遂的,應當根據刑法關于加重情節的法定刑規定,結合未遂犯的處理原則量刑。
轉化型搶劫的三種情形
轉化型搶劫的三種情形在轉化型搶劫罪的認定中:一是行為人犯盜竊、詐騙、搶奪罪轉化前已經取得財物后為窩藏贓物而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行為,構成搶劫罪既遂,由于在這種情況下可以認為此時的轉化實際是一種行為犯,即只要實施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就構成搶劫罪。即轉化型搶劫以行為人是否實際取得財物為標準區分既遂與未遂。二是行為人犯盜竊、詐騙、搶奪罪轉化前,行為人已經取得財物為抗拒抓捕、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時,就構成轉化型搶劫罪的既遂。如果行為人犯盜竊、詐騙、搶奪罪轉化前,行為人沒有取得財物為抗拒抓捕、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時,只成立轉化型搶劫的未遂。
因為轉化型搶劫罪的主眼在于行為人是否實際奪取了公私財產,而不在于是否實施了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的行為,故不能以是否實施了暴力、脅迫的行為來區分轉化型搶劫罪的既遂與未遂的標準。三是行為人犯盜竊、詐騙、搶奪罪并不要求行為人盜竊、詐騙、搶奪罪既遂,只要行為人已經著手實施了盜竊、詐騙、搶奪罪的行為,就認為符合轉化的前提條件。如行為人盜竊時,只盜竊了200元,不符合盜竊罪的犯罪構成,即盜竊數額沒有得到較大數額這個標準。但如果被人發現,為抗拒抓捕或毀滅罪證當場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時,就構成轉化型搶劫罪的既遂。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搶劫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入戶搶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七)持槍搶劫的;(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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